真借条假签名的案例
整理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案例一:祝某某与詹某某、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摘要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借款人、保证人各自的自认,效力不及于出借人,借款人将款项交付保证人通过保证人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应以保证人向出借人实际交付为前提。
借款人举证证明保证人已将款项交付出借人,出借人为牟取非法高额利息,虚构债务未清偿事实,保证人捏造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帮助出借人牟取高额非法利息,系侵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除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外,对出借人、保证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基本案情原告:祝某某。
被告:詹某某。
被告:夏某某。
2019年1月,祝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詹某某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222600元并支付祝某某为实现债权而付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由夏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詹某某辩称,祝某某诉称的借款1300000元不事实,实际交付借款是1235000元。
借款之后,詹某某从2017年8月就开始归还借款,到2018年2月詹某某总共归还借款本息1308000元,借款本息已经全部还清。
现在祝某某要求归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祝某某的诉讼请求。
夏某某对祝某某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詹某某因缴纳生猪养殖场相关费用所需向祝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詹某某向祝某某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若发生诉讼,借款人应支付一切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两年,担保责任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
夏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同日,祝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詹某某交付借款1235000元。
霍永蕾、刘家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永蕾、刘家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6【案件字号】(2022)鲁04民终9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广存朱东徽张硕【审理法官】张广存朱东徽张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霍永蕾;刘家强;俞桂菊;刘兴宇【当事人】霍永蕾刘家强俞桂菊刘兴宇【当事人-个人】霍永蕾刘家强俞桂菊刘兴宇【代理律师/律所】殷鹏飞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任雪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鹏飞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任雪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鹏飞任雪【代理律所】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霍永蕾【被告】刘家强;俞桂菊;刘兴宇【本院观点】上诉人霍永蕾主张本案所涉款项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均系赠与款,而非借款,其无举债的必要。
刘家强、俞桂菊没有明确所涉款项为赠与款,霍永蕾应承担该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其在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说明刘兴宇、霍永蕾家庭生活的开支及公司经营情况,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系刘家强、俞桂菊的赠与款,故应承担举能不能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追认法定代理合同回避诉讼行为能力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霍永蕾主张本案所涉款项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均系赠与款,而非借款,其无举债的必要。
被上诉人刘家强、俞桂菊不予认可,认为该款项系向刘兴宇、霍永蕾的出借款,被上诉人刘兴宇亦认为是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及家庭生活开支。
对此本院认为,刘家强、俞桂菊没有明确所涉款项为赠与款,霍永蕾应承担该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其在二审中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说明刘兴宇、霍永蕾家庭生活的开支及公司经营情况,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系刘家强、俞桂菊的赠与款,故应承担举能不能的法律后果。
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
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以资料员代签字坐牢了的案例为题,列举如下:1. 2015年,某公司的资料员小李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李在公司负责处理一些重要文件的签字工作,但为了节省时间,他经常代替其他员工签字,以便能够更快地完成工作。
然而,由于代签字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小李最终被公司发现并报警。
2. 2017年,某银行的资料员小王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王在银行内部负责处理客户的贷款申请文件,但为了提高效率,他常常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然而,这种行为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小王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入狱。
3. 2018年,某政府机构的资料员小张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张在政府机构负责处理一些文件的签字工作,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其他官员签字,以节省时间和人力。
然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机构的规章制度,小张最终被查处并被判刑。
4. 2019年,某医院的资料员小刘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刘在医院负责处理一些患者的病历和医嘱,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医生签字,以便更快地完成工作。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医院的规定,小刘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入狱。
5. 2020年,某学校的资料员小陈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陈在学校负责处理一些学生的请假条和奖励证书,但为了便利,他经常代替老师签字,以节省时间和纸张。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小陈最终被学校发现并被判入狱。
6. 2021年,某法院的资料员小赵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赵在法院负责处理一些案件的文件和判决书,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法官签字,以节省时间和纸张。
然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院的规章制度,小赵最终被发现并被判刑。
7. 2022年,某军队的资料员小孙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小孙在军队负责处理一些军事文件和军令,但为了方便,他常常代替上级签字,以节省时间和人力。
然而,代签字违反了军队的规定,小孙最终被军队发现并被判入狱。
8. 2023年,某科研机构的资料员小周因为代签字问题被判坐牢。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最高完对被告不承认欠条签名案例
一起借款合同纠纷,被告认为借条上自己的名字非本人所写,要求做笔迹鉴定,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最终确定借款内容及被告名字均系被告所书。
近日,子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
刘某与李某均经营食品生意,自2008年开始,李某先后多次从刘某经营的食品店购货,因李某长期拖欠刘某购货款,2011年6月9日和2013年10月1日,李某分别向刘某出具了两支借条。
后刘某多次持借条向李某催讨货款,李某不仅不偿还借款还辱骂刘某,甚至拿起棍棒撵逐,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闹至派出所,后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阶段,李某坚称两份借条上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写,拒绝偿还借款,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对两份借条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经鉴定两份借条内容及签名均系被告李某本人字迹。
法院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法官寄语: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字迹进行的鉴定、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以判明笔迹是由几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
在本案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名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当鉴定结果还原事实真相时,法院会依据案件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龙万田与龙波、唐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万田与龙波、唐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太平李颖李菊霞【审理法官】罗太平李颖李菊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万田;龙波;唐国凤【当事人】龙万田龙波唐国凤【当事人-个人】龙万田龙波唐国凤【代理律师/律所】唐晴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晴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晴【代理律所】重庆钦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龙万田【被告】龙波;唐国凤【本院观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补偿款项的归属,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龙万田上诉所涉及的问题,一审法院已进行了详细评述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龙万田上诉所涉及的问题,一审法院已进行了详细评述并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本院的处理意见及具体理由与一审法院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由于案涉借款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故上诉人龙万田以案涉款项为龙波与唐国凤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唐国凤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万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龙万田负担。
银行伪造签名违规案例有哪些
银行伪造签名违规案例有哪些在金融领域,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本应秉持着诚信、合法和公正的原则为客户服务。
然而,不时曝出的银行伪造签名违规案例,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和公信力。
以下为大家列举一些典型的银行伪造签名违规案例。
案例一:_____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发现自己莫名其妙地背上了一笔巨额贷款。
经过仔细调查,发现银行在相关贷款文件上伪造了他的签名和手印。
原本_____从未申请过这笔贷款,却因为银行的违规操作,陷入了巨大的经济困境和信用危机。
案例二:某企业与银行合作办理票据业务,然而在后续的审计中发现,银行在一些关键的票据背书转让文件上伪造了企业相关负责人的签名,导致企业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也让企业对银行的信任荡然无存。
案例三:_____的信用卡被盗刷,在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发现银行在一些消费记录的确认文件上有伪造的签名。
银行的这种行为不仅没有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反而在问题出现时试图通过伪造签名来掩盖自身的监管漏洞。
案例四:一位老人在子女的陪同下查询自己的存款情况,结果发现银行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老人的名义办理了一系列理财产品,并伪造了老人的签名。
老人及其子女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和失望,认为银行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和财产权。
案例五:_____在购房办理房贷时,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加快审批流程,私自伪造了_____的部分签名和相关文件。
虽然最终贷款获批,但这种违规行为给_____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这些银行伪造签名的违规行为,产生了诸多严重的后果。
首先,对于客户而言,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直接侵害。
可能面临经济损失、信用记录受损、个人声誉受到影响等问题。
比如上述案例中的_____,莫名背上巨额贷款,信用评级下降,未来的贷款、购房等重要经济活动都可能受到限制。
其次,银行自身的声誉和形象遭受重创。
客户对银行的信任是银行业务得以开展的基础,一旦出现这类违规事件,会导致大量客户流失,业务受损。
李力伟、文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力伟、文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赣03民终1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奇能阳涛周金颉【审理法官】聂奇能阳涛周金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力伟;文海斌;余小英【当事人】李力伟文海斌余小英【当事人-个人】李力伟文海斌余小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力伟;文海斌【被告】余小英【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2.双方结算后的本金和约定后的利息是多少?3.一审是否遗漏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关于焦点1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
本案中李力伟通过出借自己及亲友的信用卡和将贴现从公司取得的承兑汇票出借给文海斌一方的形式进行民间借贷。
案涉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虽不是出借现金,但因信用卡具有消费或取现的功能,具有一定意义的金钱性质,从表面上看是借用信用卡,但实际上却是借用了一定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资金,故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即为将信用额度内的资金出借给债务人,双方构成借贷关系。
案涉出借票据的行为,系由李力伟一方将贴现取得的票据出借给文海斌,文海斌再按票面金额还款,是票据在市场流通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本质上是借用有价证券在市场融通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
文海斌主张案涉民间贷行为无效,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两种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一审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且一审曾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复函认为该民间借贷行为不涉及非法经营和高利转贷的犯罪行为。
蔡义精、蔡贤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义精、蔡贤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3【案件字号】(2021)粤14民终16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干忠柯彬孔宁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义精;蔡贤久;蔡俊龙;蔡丽君【当事人】蔡义精蔡贤久蔡俊龙蔡丽君【当事人-个人】蔡义精蔡贤久蔡俊龙蔡丽君【代理律师/律所】余北群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高旭彤广东粤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北群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高旭彤广东粤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北群高旭彤【代理律所】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广东粤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蔡义精【被告】蔡贤久;蔡俊龙;蔡丽君【本院观点】上诉人在本案所涉借条上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名,在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受胁迫所签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属债的加入,应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所涉借条上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名,在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受胁迫所签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属债的加入,应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应予维持。
上诉人主张其在借条上签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请求返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一审判决支持案件起诉之日前的利息,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3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李昌秀刘元柱与李廷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昌秀刘元柱与李廷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渝03民终18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镝鸣陈江平项江陵【审理法官】黄镝鸣陈江平项江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元柱;李昌秀;李廷超【当事人】刘元柱李昌秀李廷超【当事人-个人】刘元柱李昌秀李廷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元柱;李昌秀【被告】李廷超【本院观点】证据1虽是复印件,但李廷超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案涉借款30万元虽是案外人王贞梅所转,但刘元柱、李昌秀多次就该笔款项向李廷超出具借条,且已偿还的28万元系直接转账给李廷超,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刘元柱、李昌秀认可李廷超是出借人。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二、刘元柱、李昌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廷超33600元,并从2017年8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时止;三、驳回李廷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刘元柱、李昌秀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李廷超负担835元,由刘元柱、李昌秀负担4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9元,由刘元柱李昌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9:33:48李昌秀刘元柱与李廷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3民终187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元柱。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秀。
叶传好、叶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传好、叶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7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宇堂卞新春杭军红【审理法官】王宇堂卞新春杭军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传好;叶元春;叶建军;侯喜艳【当事人】叶传好叶元春叶建军侯喜艳【当事人-个人】叶传好叶元春叶建军侯喜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叶传好;叶元春【被告】叶建军;侯喜艳【本院观点】叶建军诉称与叶传好、侯喜艳之间发生民间借贷300000元的事实,在诉讼中提交了叶传好、侯喜艳于2016年12月25日向叶建军出具的借条,叶元春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亦签名确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庭审中,被告叶传好向一审法院提交收条一张,证明被告叶传好于2018年3月7日通过叶元春向原告叶建军偿还100000元,该收条载明:“收条今收到叶元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叶建军2018年3月7日"。
被告叶传好又向一审法院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告叶传好分五笔向原告转账104000元,其中2017年3月3日转账21000元,2017年4月12日转账21000元,2017年5月26日转账21000元,2017年7月26日分两笔各转账40000元和1000元。
原告叶建军对被告叶传好提供的两组证据无异议,认为偿还的均系借款利息。
又查明:2018年9月3日,原告叶建军就案涉纠纷将本案三被告起诉至一审法院,并于同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当日作出(2018)皖0321民初500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叶建军撤诉。
李家喜、李玉英、刘文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家喜、李玉英、刘文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3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根张立涛贺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家喜;李玉英;刘文朵【当事人】李家喜李玉英刘文朵【当事人-个人】李家喜李玉英刘文朵【代理律师/律所】夏吉友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吉友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吉友【代理律所】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家喜【被告】李玉英;刘文朵【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双方就诉争的14万元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追认撤销实际履行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39:07李家喜、李玉英、刘文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11民终34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文朵。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家喜因与被上诉人李玉英、原审被告刘文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由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126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李家喜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作出(2019)皖11民终212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20)皖1126民初446号民事判决,李家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家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玉英一审诉讼请求。
徐常荣、周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常荣、周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78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祥群徐晓娟都关红叶【审理法官】孔祥群徐晓娟都关红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常荣;周秀芝;杨志财【当事人】徐常荣周秀芝杨志财【当事人-个人】徐常荣周秀芝杨志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常荣;杨志财【被告】周秀芝【本院观点】周秀芝以徐常荣于2019年4月10日为其出具《借据》作为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要求徐常荣偿还借款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1330元。
徐常荣其本人在农业银行向韩吉明现金汇款交易回单记录,其本人可自行调取,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范围。
【权责关键词】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秀芝以徐常荣于2019年4月10日为其出具《借据》作为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要求徐常荣偿还借款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1330元。
徐常荣对借款7000元不持异议,但抗辩主张借款本金7000元已于2018年7月21日现金汇款给周秀芝的丈夫韩吉明的农业银行账户,借款已还清。
一审法院根据徐常荣的申请调取了韩吉明在农业银行两个账户的银行流水,但两个银行账户流水并未体现出2018年7月21日有7000元资金汇入。
本院审理中,徐常荣再次申请法院调取其本人在农业银行向韩吉明现金汇款7000元的银行交易回单记录及韩吉明所有银行账户在2018年7月21日的银行流水。
本院认为,徐常荣其本人在农业银行向韩吉明现金汇款交易回单记录,其本人可自行调取,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范围。
徐常荣申请调取韩吉明“所有银行”账户在2018年7月21日的银行流水,因其不能提供具体的银行及明确的账户,法院无法调取。
李林与张冬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林与张冬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3【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3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珊珊【审理法官】胡珊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林;张冬颖【当事人】李林张冬颖【当事人-个人】李林张冬颖【代理律师/律所】回璇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冯睿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宣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回璇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冯睿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宣霖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回璇冯睿辕陈宣霖【代理律所】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林【被告】张冬颖【本院观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林对于案涉借条的内容以及借条系其本人签字确认之事实并无异议,现其上诉否认借条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借条所涉借款及还款承诺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催告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李林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李林微信头像、微信个人信息;2.张冬颖部分手机号码记录;3.李林与张冬颖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证据1-3欲证明分手后张冬颖纠缠、威胁李林,并让李林以写借条还款的形式补偿张冬颖,李林签字后给付部分款项是对张冬颖的赠与,而非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4.李林妻子江杨桃与张冬颖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系李林的妻子用李林的手机与对方的沟通记录,欲证明张冬颖为了让李林离婚不断施压。
张冬颖要的是经济补偿。
5.微信转账记录,20xxx20年小额转让记录,欲证明双方日常转账习惯,大额借贷以现金形式不合常理;6.北京银行及北京农商银行流水,欲证明李林并无大额交易情况,且李林自2021年3月开始收入减少,并通过网贷进行日常开销,其并未拿到15万。
黄旭初、黄声辉、黄庆辉与郑梦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黄旭初、黄声辉、黄庆辉与郑梦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6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庆浪幸庆迈曾柳青【审理法官】肖庆浪幸庆迈曾柳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旭初;黄声辉;黄庆辉;郑梦娇【当事人】黄旭初黄声辉黄庆辉郑梦娇【当事人-个人】黄旭初黄声辉黄庆辉郑梦娇【代理律师/律所】饶宗强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张萍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李佳玮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饶宗强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张萍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李佳玮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饶宗强张萍李佳玮【代理律所】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旭初;黄声辉;黄庆辉【被告】郑梦娇【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预期违约证明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本案诉争的借款是否真实。
黄旭初上诉主张其虽在诉争的借条上签了名,但其在出具涉案借条后并未实际收到借款,故涉案借条是虚假的。
而被上诉人郑梦娇向一审法院起诉时主张涉案借款包含两部分,其中的61000元是上诉人黄旭初在出具涉案借条之前向被上诉人所借款项的结算金额,还有10000元是因上诉人黄旭初打伤被上诉人后自愿赔偿30000元,当场支付了20000元,剩余10000元转为借款,从而合并出具涉案借条的。
上诉人黄旭初与被上诉人郑梦娇曾于2019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现已分手。
双方确认被上诉人郑梦娇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共计付给上诉人黄旭初231736.74元,上诉人黄旭初也用同样的方法付给被上诉人郑梦娇合计156988元,两者相差74748.74元;且从被上诉人郑梦娇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上诉人黄旭初是认可借款关系的。
佟国录、孙江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国录、孙江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豫11民终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茹辛张素丽林晓光【审理法官】吕茹辛张素丽林晓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佟国录;孙江玲;孙廷兰【当事人】佟国录孙江玲孙廷兰【当事人-个人】佟国录孙江玲孙廷兰【代理律师/律所】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亚豪【代理律所】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佟国录【被告】孙江玲;孙廷兰【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廷兰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廷兰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孙江玲向佟国录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孙廷兰在该借条的日期下方签名,但未明确孙廷兰系借款人还是担保人的身份。
佟国录上诉称孙廷兰即使不能认定为借款人,也应当认定为担保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本案中,孙江玲向通过出具的还款协议中,孙廷兰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签名,而不是借款人或者抵押人,均不能说明孙廷兰存在还款的意向。
李永东、庞超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永东、庞超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冀08民终7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裴赤博高伶丽应春明【审理法官】裴赤博高伶丽应春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永东;庞超【当事人】李永东庞超【当事人-个人】李永东庞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永东【被告】庞超【本院观点】上诉人李永东提交的照片内容与其在一审提交的顺丰速运回单中备注内容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
被上诉人庞超主张上诉人李永东向其借款500000.00元,并提供借条一张,该借条除了“李永东"签字及借款时间外,其余均为打印内容。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力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标的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上诉人李永东与被上诉人庞超共同在沈阳市中仁装饰有限公司工作,二人相互认识后成为朋友。
因沈阳市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上诉人李永东工程款,上诉人李永东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沈阳市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该案中,上诉人李永东委托被上诉人庞超为执行案件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和解、代收执行款等。
2016年8月20日,被上诉人庞超与沈阳市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沈阳市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上诉人李永东70000.00元现金及作价130000.00元的现代车一辆,合计200000.00元,执行款及车辆由被上诉人庞超代领。
2018年,上诉人李永东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庞超返还收取的执行款70000.00元及现代牌小型越野车一辆,车辆如不能返还或已贬值,折价现金130000.00元返还李永东,该案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8)辽0104民初第10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上诉人庞超返还上诉人李永东代为领取的执行款70000.00元及牌照号码辽A×××××现代IX35车一辆;如车辆不能返还,庞超折价现金130000.00元返还李永东。
赵元龙、李绣满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元龙、李绣满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6【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4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路凤娟侯圣春李兴【审理法官】路凤娟侯圣春李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元龙;李绣满;董洪虎【当事人】赵元龙李绣满董洪虎【当事人-个人】赵元龙李绣满董洪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赵元龙;李绣满【被告】董洪虎【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均无异议,对该证言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涉案借款的出借人;二、涉案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三、二上诉人是否已偿还5000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涉案借款的出借人;二、涉案借款本金数额的认定;三、二上诉人是否已偿还5000元。
关于焦点一,涉案借条上未注明出借人,二上诉人主张赵某系出借人,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赵某在一审时出庭作证,证明涉案借款的出借人是被上诉人,系被上诉人董洪虎将涉案款项交给赵某,赵某又将涉案款项交付给上诉人。
其次,赵某在涉案借条上保证人处签字,二上诉人称赵某的签名是后补的,并申请证人邵某出庭作证,但邵某证其当时签字的时候赵某是否签字其记不清了,从借条保证人签字的位置来看,邵某签名位置位于借条“担保人赵某”赵某签名的正下方,间距合理,不能证明赵某的签名是后补的。
现被上诉人持有涉案借条,主张其系涉案借款的出借人,一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确认被上诉人董洪虎系涉案借款的债权人并无不当。
甘露、曹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露、曹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6【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33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郭柏奎【审理法官】郭伏华孟庚秋郭柏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甘露;曹波;龙炳煌【当事人】甘露曹波龙炳煌【当事人-个人】甘露曹波龙炳煌【代理律师/律所】黎冕芝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冕芝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冕芝【代理律所】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甘露;曹波【被告】龙炳煌【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上诉人甘露、曹波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上诉人龙炳煌出具了一份10万元的借条,用于湖南天茂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次日,龙炳煌向甘露转账10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法律关系。
现甘露、曹波上诉主张其与龙炳煌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所转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的合伙事务,既与出具借条的行为不符,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的合伙事务,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对被上诉人是否向上诉人催收借款以及最后催收期限存在争议,但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被上诉人可以随时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而且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时,被上诉人亦未明确表示不偿还借款,并表示双方可以合伙承接工程项目,双方未对还款期限进行约定,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真借条假签名的案例
真借条假签名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借条打官司的时有发生。
借条涉及到经济纠纷,特别是针对大额借条,签名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意料之外的损失。
下面整理了真借条假签名的案例,供你参考。
真借条假签名的案例甲以乙借款未能如期归还为由,起诉要求处理,并提交了署有乙签名的借条一份主文为打印字。
审理中,乙否认借条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遂引发争议,而应当由谁启动鉴定程序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律解读真借条假签名由谁申请鉴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质便是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何种事实应当主张,从而对该事实主张负担举证责任。
针对本案而言,被告如主张借款已经归还,则应就此举出反证予以证明。
但现其只是辩称原告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情况下,依照前述规则,被告对此并无相应证明义务,而是应由原告对其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在被告不予自认的情况下进行举证证明。
同时,《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虽然并未明确鉴定应由何人申请,但就一般理解而言,本案中,原告对借条真实性负有证明义务,在被告否认时,原告属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范畴,应当由其提出鉴定申请。
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二》第二条将提供有关笔迹的义务加给否认方,由此可看出,相关签名系否定方签署的证明责任应由肯定方承担。
因此,本案应由原告承担证明签名真伪的举证责任。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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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借条假签名的案例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借条打官司的时有发生。
借条涉及到经济纠纷,特别是针对大额借条,签名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意料之外的损失。
下面小编整理了真借条假签名的案例,供你参考。
真借条假签名的案例甲以乙借款未能如期归还为,起诉要求处理,并提交了署有乙签名的借条一份(主文为打印字)。
审理中,乙否认借条上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遂引发争议,而应当谁启动鉴定程序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律解读】真借条假签名谁申请鉴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质便是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何种事实应当主张,从而对该事实主张负担举证责任。
针对本案而言,被告如主张借款已经归还,则应就此举出反证予以证明。
但现其只是辩称原告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的情况下,依照前述
规则,被告对此并无相应证明义务,而是应原告对其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在被告不予自认的情况下进行举证证明。
同时,《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虽然并未明确鉴定应何人申请,但就一般理解而言,本案中,原告对借条真实性负有证明义务,在被告否认时,原告属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范畴,应当其提出鉴定申请。
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二)》第二条将提供有关笔迹的义务加给否认方,此可看出,相关签名系否定方签署的证明责任应肯定方承担。
因此,本案应原告承担证明签名真伪的举证责任。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
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延伸阅读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借条和欠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则两者的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其单据注明的还款日期开始2年。
如果单据上没有写明
还款日期,那么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时间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而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
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也就是说,借款与欠款如果均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而欠款只有2年。
因此,当事人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以免因书写内容不规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