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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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煤矿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巷运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
第四节大巷人力推车
第五节矿车装、卸载站
第三章采区运输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主要轨道提升绞车管理
第三节小绞车运输管理
第四章地面运输系统的管理
基本要求
第五章副井系统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入井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其它
第一节连接装置
第二节挡车设施
第三节车辆管理
第四节重、大型货载运输
第五节辅助运输工艺改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运输的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运输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运输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运输管理体制。
必须有明确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矿井运输生产管理的区队,负责运输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办),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办)、安全监察部门的运输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树立“大运输”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运输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运输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其它矿领导按照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运输安全工作;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办)负责矿井运输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运输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
坚持“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使用、管理、维修及安全环境技术保障责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管的人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安全责任。
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分管运输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运输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分管运输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对运输重大安全隐患、运输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矿井运输各岗位、各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中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强化特殊作业、特殊运输、特殊环节和特殊人员管理,并实行一工程一措施,一措施一贯彻一落实,强化现场监管,实现24小时不失控。
1、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基层主要领导干部做到现场跟班指挥,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盯现场。
2、特殊运输必须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特殊环节要重点盯防,明确包干责任人。
4、特殊人员要从严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5、坚持“掉道就是事故”,一旦掉道,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单位值班和调度所汇报,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干部现场跟班,按措施进行复轨。
严禁用绞车或电机车拖拉强行复轨。
严格运输秩序。
各矿要配备专职和兼职的运输安检员。
对运输沿线、副井上下口等人员行走路过密集路段的运输秩序进行维持;对运输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要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网员、群众安全网员和妇女协安会等多条线的宣传、监督作用,促进
运输安全生产。
第六条矿井运输职能科(办)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科(办)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基建矿井的筹备处自组建起,必须按需求配齐运输管、技人员,并随矿井建设进展及时建立、健全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建井期间的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担负对外来施工队的运输专业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的责任。
生产矿井使用外委队伍的,运输安全工作要纳入矿井运输系统统一管理,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大巷运输
第一节、基本要求
一、轨道运输大巷的净断面、人行道位置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轨道
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安装。
2、主要运输大巷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
主要运输大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
2.1 各种车辆必须服从调度员的统一指挥。
2.2 运输大巷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路标与警标,且有反
光显示功能。
3、信号及安全设施
在同一运输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矿总调度之间,要有通讯系统。
机车行车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弯道处安装语音报警装置
4、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和采区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
大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第二节、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
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和道岔、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行车、行人与作业人员安全。
第三节、大巷人力推车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人工推车作业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简易刹车器具,以便紧急时停车。
第三章小绞车运输管理
一、建立小绞车管理制度
1、安装审批制度:新安装的小绞车必须填报申请单,绞车型号、编号、地点、平面布置图、安装日期、钢丝绳规格、长度和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
2、安装验收制度:绞车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3、执行申请制度:建立小绞车井口管理站。
司机持证在管理站申请操作牌。
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小绞车,须填写暂用证,再申请操作牌。
4、持证上岗制度:绞车司机必须将操作牌挂在绞车责任牌上后,方可操作。
5、设备定期检查制度:维修单位应责任到人,实行日检,并有详细记录。
6、设备交接制度:绞车使用单位移交其它单位使用时,必须事先办理交接手续。
7、建立管理牌板制度:小绞车井口管理站要建立绞车管理牌板,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包机人等五明确。
二、操作、使用和维修
1、司机开车时要高度集中精力,发现钢丝绳、矿车连接装置、绞车等出现异常故障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严禁断电松车、放飞车;严禁有余绳时开车;严禁在排绳乱时开车;严禁绞车不完好时开车;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3、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4、掘进下山施工时使用小绞车,禁止用滑轮导向提绞。
5、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绞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的直径应大于22倍钢丝绳的直径。
固定滑轮的霸王桩不得有明显弯曲。
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扒矸机和棚腿上。
固定导向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绳端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卡紧。
6、一部绞车利用导向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2次,采用导向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米。
7、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绞。
8、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绞,确需拐弯提绞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作人行道,且在拐弯巷道侧装设能转动的立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壁。
9、斜巷小绞车信号要具有打点、通话功能,并在斜巷车场入口处设置行车语音报警装置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醒目标志。
第四章副井系统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一、副井口安全设施
1、井口安全门与罐位和提升信号的联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安全门处于关闭状态时,在外力作用下安全门的移动不得大于50毫米。
3、绞车、提升信号和操车系统严禁工作在检修模式。
自动、手动、检修模式之间的闭锁必须可靠,转换开关必须采用带钥匙型的,钥匙由检修工和值班人员保管。
4、副井口出车侧必须安装反向阻车器。
5、副井口进车侧有声光具备的接车信号。
6、井口房配备合格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方便使用。
二、副井井口操车设备
1、摇台抬起后,罐笼运行与摇台无干涉。
2、阻车器阻爪不能停留在中间位置,推车机能够进罐的必须有推车机与提升信号联锁。
3、在用电气设备有合格的过流、漏电及接地保护,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无失爆。
三、副井口作业管理
1、井口规章制度齐全,并悬挂于方便观看处。
(井口管理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井口交接班制度、井口下大件措施、井口消防制度、井口装备检修制度。
)
2、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齐全,有把钩工和信号工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井口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井口公布最大载重量及最大载重差
5、井口公布罐笼每层容纳人数
6、井口扒钩工要认真执行井口检身和点钩制度。
7、井口扒钩工负责关闭和打开罐门(门帘),严禁乘罐人员自行打开罐门(门帘)。
8、井口扒钩工对需要升降的各种车辆要认真进行检查,捆扎是否牢固,是否超长、超宽、超高、超重,不平衡等,对装车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装入罐笼。
9、严禁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10、在井筒内运输氧气、乙炔时,要分别运送。
四、副井口文明生产管理
1、井口整洁、卫生、无杂物、水沟畅通、盖板稳固、齐全
2、井口作业人员服装整齐、劳动保护用品佩带齐全
3、井口作业区有充足的照明,灯具悬挂整齐
4、电器开关上架、挂牌留名、小型电器上板、管线吊挂整齐
5、井口等候室整洁、卫生、照明充足、通风良好。
6、冬季井口房和井筒不上冻、不结冰。
第二节、入井人员的管理
1、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制度,接受井口管理人员的检身,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酒后入井。
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入井。
2、严禁携带易燃物品入井。
对携带火工品上井的人员,检身人员有权将人和物品扣留。
电焊工携带火种入井,必须持有批准的焊接安全作业措施。
3、入井人员随身携带的锐利器械要加保护套。
4、外来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入井时,必须由矿有关人员带领,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五章其它
第一节连接装置
一、平巷、斜巷中使用的链环、插销必须具备“MA”标志。
斜巷运送特殊车辆,链环不能满足现场连接要求时,可以用马蹬连接,马蹬必须由具备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并有出厂标志和合格证。
二、各类矿车必须采用防脱销装置,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二节挡车设施
1、各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安装斜巷挡车设施,并统一规格。
2、挡车设施安装后,应由机电(运输)副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3、各矿要建立健全挡车设施台帐和管理牌板,明确使用地点、形式、安
装日期、检查纪录、使用单位、维修负责人等。
第三节车辆管理
1、车、各类矿车要进行统一分类编号管理,并建帐。
矿车、平板车及特
殊车辆等必须由具有生产资质厂家制造,严禁使用私自制造加工的车辆。
2、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的矿车要及时做记号,并升井维修。
3、执行车辆检查、检修制,各种车辆每年至少要大修一次。
4、它材料车进行集中入库管理,凭申请单领用,并建立收发台帐。
5、车辆要定期加油,一般每半年要全部注油一次。
6、清除矿车结底的管理,对超过结底厚度规定的矿车不准周转。
第四节重、大型货载运输
1、超车辆”必须制定专门的运输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
2、输重、大型货载前,要详细勘察运输线路,检查通过区间的轨道质量,
确保畅通无阻。
3、型货载要使用专用车辆运输,装车时重心要适中,并能满足巷道断面
要求,装载要稳固、牢靠,绑扎要坚固。
4、大型货载在车场内停车或停放时,每辆车都必须用正规掩木打掩。
5、运输重、大型货载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前方探道,后方推车,不得在车辆两侧推车,注意保持车距,不要放飞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