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共基础 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部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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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法律篇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基本概念
一、法及其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主要内容。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体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1)它是以法律关系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它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权利和义务)。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衡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由此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客体:(1)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物和人造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主要是各类知识产权。
(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三、法律效力
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逮捕证)。
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纵向的效力层次和横向的效力层次。
影响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制定主体高的法效率高。
(2)适用范围,特别法优于全国范围的一般法。
(3)制定时间,新法优于旧法。
从高到低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也用这种。
全国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本国驻外领馆、在领域外的本国交通工具。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点:(1)它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它具有国家强
制性。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件、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分类:(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3)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4)通常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法律责任的免除主要有:时效免责、责任主体死亡免责、不起诉和协议免责(私了)。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制裁(民事、行政、刑事)、补救(民事、行政、司法)、强制。
五、权利与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客体的同一性、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性、实现的依存性、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化性。
第二节我国法律体系及法律运行
一、我国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特点:(1)它是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
(2)它是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统一整体。
(3)它是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价值是规范监督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法律运行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
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
立法的基本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
以实施法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分为法的遵守(又称守法)、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法的适用(简称司法)。
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是在1982年《宪法》、2000年《立法法》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基础上构建的,其模式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各级机关分工配合的二元法律解释体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的解释和法律的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审判解释、检察解释;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解释;地方行政机关的解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要由立法机关的2/3或3/4以上多数通过,普通法只需1/2即可。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本质上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对国家的权利的作用是直接的。
确认国家权利的归属,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2)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作用。
人权保障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取向,公民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具体化。
(3)宪法对法治建设的作用。
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和完善的基石;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4)宪法对经济和文化建设的作用。
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它又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着确认、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宪法又与人类文化与文明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临时宪法:1949年9月政协第一届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内容上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
1982年《宪法》: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正反两面的经验和教训,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映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需要的宪法。
正在采用。
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共14个条文。
包括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人权保障、将乡镇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规定了我国的国歌,赋予国歌宪法的地位。
第二节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制度
一、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通称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它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
在我国,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共产党来实现的。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各民主党派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原则。
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二、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通称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1)以民主集中制为国家权利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
(2)由民族选举产生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3)全国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4)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三、单一制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现代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四、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构建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
我国选举制的民主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的原则。
“一人一票”的原则,城乡“同票同权”。
(3)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与间接选举并用。
(4)秘密投票原则。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原则。
五、基层民主制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乡居民自己组织起来,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民主性、自治性、基层性。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1997年7月1日回归;澳门1999年12月20日回归。
七、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1)《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
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商经济企业等形式。
(鼓励、支持、引导)
(2)《宪法》第6条规定:“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
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
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又统称政治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
它的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其中言论自由是核心。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侵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5)监督权(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
主要内容有:私有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化保障、物质帮助权(也即生存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财产权是人基本的权利。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包括保护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保护华侨的权益。
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
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批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质是社会主义民主制)、法治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责任制原则(集体责任制,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个人责任制,如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在国家机关工作上,实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制)。
二、国家权力机关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
它的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
4、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5、最高监督权。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一次。
它的职权: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
3、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
4、人事任免权。
5、监督权。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
各委员会包括常设性的和临时性的两类。
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由间接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争的人民代表大会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会议每年至少一次。
3、人民代表
人民大会的人民代表是我国国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
三、国家主席
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有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职权: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实现总理负责制。
它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职权:1、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命令和决定。
2、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3、领导和监督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工作。
4、领导和管理经济、文教、民政、国防、民族等工作,管理对外事务。
5、任免和奖励行政人员。
6、其他地方各级政府
五、中央军事机关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
它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六、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
它的组织系统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可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批工作。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它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法院的职权不同于人民检察院的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三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的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法仅次于宪法;二是行政法是个独立的部门法。
行政法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也可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我国没有单一的行政组织法,它集中体现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中。
二、行政主体和相对人
行政主体:国家、政府。
行政主体的特征:1、它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它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3、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刑侦诉讼。
4、它能独立的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的效果。
行政主体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由作为委托人的行政主体承担。
行政人:公务员是行政人的主要载体,但行政人不等于公务员(行政人是一个法学概念,公务员则是个法律概念;行政人是个动态概念,依行为而定,公务员是个静态概念,依编制而定)。
行政人的特征:1、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人。
3、行政人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也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
4、行政人实施行政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由所属行政主体承担。
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1、它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
2、它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人。
3、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4、它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第二节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1、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制度)和具体行政行为(真实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具有普遍力、具有效往后效力、具有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必然是一种要式的行政行为,必须是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主要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拘束力;它只对也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尔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
2、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3、基本行政主体主观意志参与程度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严格,如公安机关发放
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有浮动范围)。
二、行政立法
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主管部门(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属于行政法规而是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我国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仅限于:1、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
3、较
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深圳市、厦门市、珠海市、汕头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宁波市、淄博市、邯郸市、本溪市、徐州市、苏州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律特征:实现性、赋权性与解禁性、依申请性、法定性。
行政许可的分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
四、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分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分类:拥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管辖上的原则:违法行为发生的行政机关管辖原则;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原则;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原则。
行政处罚适用上的原则: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行政处罚追诉限时原则。
行政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遵循三项原则:查明实施原则;保障告知权原则;保障申辩权原则。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处罚较重的案件,对个人处以警告和罚款50元以上,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上;情节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行政处罚的原则: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以及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五、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适用原则;行政强制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强制救济原则。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
六、行政裁决
法律特征:1、性质上的具体上和行政上。
2、身份上的中立性。
3、对象上的民事性。
4、范围上的法律授权性。
第三节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找领导。
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以抽象行政行为为附带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复议》第8条,不属行政复议的事项:一是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诉讼;二是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整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1、一般情况----本级上级 2、派出机关---找上级 3、国务院、省政府----找原级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分为:申请(60日内提出申请)、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理(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要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有权处理的机关要在60日内依法处理)、决定、执行。
第四节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客体。
2、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
3、行政诉讼以司法机关为主持人和裁判组织。
4、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以行政主体为被告,而不能反过来。
诉讼法的普遍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公开审理原则5、回避原则6、辩论原则7、二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限制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节作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