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3加强矿井供电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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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矿井用电是煤矿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工作,同时也是一个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作环节。

为了保障煤矿用电的安全,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接下来,我将就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管理责任、用电设备管理、操作规程、故障处理等方面,以确保矿井用电的安全。

一、管理责任矿井用电安全管理是全体矿井职工的共同责任,首先,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应由矿井领导班子负总责,明确矿长、主要副职的用电安全责任。

同时,要设立专门的用电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用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和巡视,加强用电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理措施。

二、用电设备管理1.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使用前必须经过合格评审和验收,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2.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

定期巡视要求设立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检修周期和要求,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用电设备应建立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情况、检修情况和故障情况等重要信息,做到全面、及时、准确。

三、操作规程1.矿井用电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岗前考核,持证上岗。

同时,要制定用电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操作流程。

2.用电操作人员要熟悉用电设备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杜绝违章操作。

3.严禁擅自更改或拆卸用电设备,如发现设备存在隐患,应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四、故障处理1.矿井用电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设备管理单位。

2.设备管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对于较大的故障,应及时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五、安全教育矿井电力用电安全教育应常态化、常年制开展,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用电素质。

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用电知识、用电安全操作、事故案例分析等,通过演练和考核加强职工对用电安全的认识和掌握,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山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应当建立健全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与权限。

第四条矿山应当配备专职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山应当制定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标准。

第六条矿山应当定期进行供电及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矿山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可靠的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过程稳定可靠。

第二章供电管理第八条矿山应当定期检查供电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巡检制度,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巡检,确保供电稳定。

第十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电源,确保在停电等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矿山应当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矿山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设备,防止误人或者损坏。

第十三条矿山应当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全面检测,确保设备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设备维修记录和档案,对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章电气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矿山应当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责任和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矿山应当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十八条矿山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矿山应当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矿山应当建立电气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电气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矿山应当开展定期的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电气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矿山应当建立供电及电气安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矿山的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用电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用电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制定科学的用电安全措施,健全矿井用电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矿业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安全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矿井用电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应当与矿井生产安全管理相结合,互为补充,形成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确保矿井生产安全无风险、高效运行。

第二章用电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第五条矿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用电设施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用电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更新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井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书,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七条矿井的用电设备必须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应当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防水、防雷等安全措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矿井的用电设备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巡检、试验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九条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设施和设备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设备的购置、检测、维修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材料真实、数据准确。

第三章用电安全措施的制定第十条矿业企业应当根据用电负荷、用电设施和设备的特点,制定科学的用电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矿井的用电安全措施应当包括用电计划、用电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用电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矿业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员工的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用电设备。

第十三条矿井的用电安全措施应当包括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预防和及时排除隐患,确保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矿井用电安全管理体制第十四条矿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井用电安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和权限。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持、检修、拆卸、都务必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可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务必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务必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与有关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落实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务必严格落实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禁止约时停电。

禁2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务必合理布置,供电线路禁止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与断相保护。

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3。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保障矿井生产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及电气设备及其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二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电气工程师、维修人员等人员。

第六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购置、维修、检验等记录。

第九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演练和应急预案,以保障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及维修第十一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应定期进行,具体检测频率由管理机构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维修应有专职维修人员负责,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的时间、内容和结果。

第四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五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规程操作,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煤矿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煤矿供电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矿井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矿长为矿井供电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矿井供电安全工作。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供电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供电安全措施的落实。

3. 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检修、更新改造及安全管理工作。

4. 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矿井供电安全工作。

三、供电设备管理1. 供电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2. 供电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试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供电设备改造、安装、拆除等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四、供电线路管理1. 供电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查、检修,确保线路完好,运行正常。

2. 供电线路附近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供电线路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五、用电安全管理1. 用电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安装、使用,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 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事故处理1. 发生供电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供电,并迅速上报矿长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3. 事故调查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矿长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 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矿井供电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供电规定(3篇)

煤矿安全规程供电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供电原则1. 矿井供电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

2. 矿井供电系统应具备较高的供电可靠性,确保矿井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3. 供电系统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4. 供电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抗干扰性能,降低电磁辐射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三、供电设施1. 矿井供电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用电设备等。

2. 发电厂:矿井应配备可靠的发电设备,保证矿井供电需求。

3. 变电站:矿井变电站应具备较高的可靠性,配备必要的保护、监测、控制设备。

4. 输电线路:输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确保输电线路安全。

5. 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导线材料,合理布置,确保供电质量。

6. 用电设备: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的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四、供电系统设计1.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规模、生产工艺、用电需求等因素。

2.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力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

3. 供电系统设计应保证供电可靠性,合理配置备用电源。

4. 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抗灾能力,提高供电系统的抗灾性能。

五、供电系统运行与维护1. 供电系统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2. 供电系统运行应定期进行巡视、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供电系统运行应加强监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4. 供电系统运行应确保电气设备、线路等符合安全标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

六、供电系统安全管理1. 矿井应建立健全供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供电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3. 供电系统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供电安全。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矿井用电安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原则是:以安全为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负责,依法管理。

第三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的主体是矿井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应当按照“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管有效、奖惩有力”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做好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用电设备安全第六条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经过安全检测合格并办理合格证明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矿井用电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维护,每季度或者一年内定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设备与设备之间应有足够的间距和隔离措施,保证安全。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与用电设备相应的配电系统和保护控制系统,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矿井用电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和处理,直至故障排除。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经过考核合格,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证书。

第十二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并执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用电巡视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开展用电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用电安全知识。

第十四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用电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人员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员安全。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制定详细的用电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和权责。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建立用电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矿井用电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矿井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强用电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提高用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确保矿井用电安全。

第四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由矿井的生产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五条用电设备的设计、生产、维护、使用等环节,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二章用电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新建矿井的用电设备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和选型,必要时应进行技术论证、安全评价和可靠性分析。

第七条用电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提供合格证明和产品技术资料。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用电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参数、安装位置、投运时间、维修和检修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用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安装质量和使用性能。

第十条矿井用电设备的保养、检修、维修等工作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记录并实施。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的故障、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确保不影响矿井的正常生产。

第十二条用电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三章电气火灾防控第十三条矿井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开关箱、电动机、照明设备等应设置合理的防火措施,保证其不受破坏和污染。

第十四条矿井用电设备应设置过载、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其能够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矿井用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接地电阻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六条矿井用电设备的电缆、线路应进行绝缘检测,未经绝缘检测合格的电缆、线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矿井的用电设备室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该区域内进行火种作业。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提高供电设备的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供电管理工作,包括矿井供电设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矿井供电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供电安全和可靠性。

第四条矿井供电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加强供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供电管理的领导,确保制度执行落实到位。

第二章供电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第五条矿井供电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能够满足矿井生产的需求,具有安全可靠的特性。

第六条矿井供电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严禁擅自改动设备结构或参数,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七条矿井供电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

第八条矿井供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供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第九条矿井供电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电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定设备维护责任人,明确维护工作的分工和要求。

第十条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日常检查、定期维护、故障处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维修经验和专业知识,严格按照维修方案操作。

第十二条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和归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

第四章供电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矿井供电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矿井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矿井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做好设备的安全保护,加强对设备的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矿井供电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确保生产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供电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第十七条矿井供电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技术更新和改造,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用电安全,提高矿井电气设备的可靠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用电安全管理,包括矿井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维修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三条矿井用电安全工作依法属于矿井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矿井生产经营单位与用电人员共同负责。

第四条矿井用电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用电设备安装和维修管理第五条矿井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选用品牌信誉好、性能可靠的设备。

设备的选型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换。

第六条矿井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气工程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七条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

维修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掌握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方法和技术要求。

维修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效果。

第八条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应当按照维修计划进行,维修记录应当详细完整。

重大设备故障和维修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做好处理和记录。

第九条矿井电气设备的检测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检测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并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用电运行管理第十条矿井电气设备的运行监控应当全面、实时。

矿井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气设备监控人员,负责设备的运行状态的监控和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十一条矿井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应当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出现故障或异常。

对于出现故障或异常的设备,应当及时停电、停用,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二条矿井电气设备的运行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包括设备的运行时间、运行状态、运行功率等信息。

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供日后审查。

加强井下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井下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前言井下供电安全是煤矿生产的重要保障,关系到矿井生产的安全稳定。

为加强井下供电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井下供电系统设计(1)井下供电系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

(2)供电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矿井生产需求,合理配置供电设备,确保供电质量。

2. 供电设备管理(1)供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防爆、防潮、防尘等功能。

(2)供电设备入井前,必须进行严格检验,确保设备质量合格。

(3)供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供电线路管理(1)供电线路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电缆,并确保电缆质量合格。

(2)供电线路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3)供电线路敷设应符合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确保线路整齐有序。

4. 电气操作管理(1)电气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持证上岗。

(2)电气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3)电气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5. 电气事故处理(1)发生电气事故时,立即切断事故电源,隔离事故区域。

(2)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并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3)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6. 安全监督与检查(1)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井下供电系统进行检查。

(2)加强对供电设备、线路、操作等方面的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井下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

3. 煤矿应定期组织对井下供电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附则1.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矿井用电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资产安全,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矿井的电力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矿井的电力设备、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2.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包含电气设备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验收等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责任1.矿井应设立特地的用电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矿井用电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订立、修订和完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订立用电操作规程等。

第四条用电安全管理人员1.矿井应聘请具有电气或相关专业背景的用电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矿井用电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2.用电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参加电气设备选型和采购、组织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电气设备运行,订立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五条用电安全责任1.矿井的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对矿井用电安全承当主体责任。

2.用电安全管理人员对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承当直接责任。

3.员工对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承当搭配责任。

第三章用电设备管理第六条设备选型和采购1.矿井的电气设备选型和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电气设备选型和采购应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估和审查,并填写相应的评估报告和审查记录。

第七条设备安装和验收1.电气设备安装前,应订立认真的安装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2.电气设备安装后,应进行专业的验收和测试,确保设备安装符合要求。

第八条设备运行和维护1.矿井应订立认真的电气设备运行和维护规程,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2.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设备更新和淘汰1.电气设备实现国家规定的使用寿命后,应及时更新或淘汰。

2.电气设备更新和淘汰应订立相应的计划,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资金和支持。

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矿井供电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高效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矿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矿井供电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协调,对矿井供电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2. 机电部负责矿井供电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检修及安全管理工作。

3. 各生产区队、车间、班组负责本区域供电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电安全。

4. 机电部应设立专门的供电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供电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供电系统管理1. 供电系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2. 供电系统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可靠、性能优良的产品。

3. 供电系统运行应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各级供电设备运行正常。

4. 供电系统应定期进行检修、试验和保养,确保供电设备安全可靠。

5. 供电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接地、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

四、供电安全管理1. 供电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供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2. 供电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供电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供电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电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供电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供电事故时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五、事故处理1. 供电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抢修。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查明责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供电安全。

4. 事故处理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机电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矿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和供电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种类型的矿井。

第三条矿井供电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合理利用。

第四条矿井供电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五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七条矿井供电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矿井供电设备的运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九条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条矿井供电设备的故障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事故。

第三章用电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用电应合理安排,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矿井用电应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合理分配,避免电能浪费。

第十三条矿井用电应严格控制用电负荷,避免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用电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矿井用电应合理配置电能仪表,监测用电数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供电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是矿井供电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建立供电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和权责。

第十八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制定供电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定期进行供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应加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第五章人员培训管理第二十一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矿井供电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矿井员工应接受供电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供电安全常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二十五条矿井供电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煤矿供电安全监管规定(3篇)

煤矿供电安全监管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煤矿供电安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矿井的正常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

为确保煤矿供电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严格的煤矿供电安全监管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二、煤矿供电安全基本要求1.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矿井的生产需求和安全要求。

2. 供电系统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确保矿井在正常生产及紧急情况下的供电需求。

3. 供电系统应具备良好的供电质量,包括电压、频率、波形等参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供电系统应具备完善的保护、监控、调度和通讯功能,提高供电可靠性。

5. 供电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和试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煤矿供电安全监管职责1.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供电安全监管工作。

2.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供电安全监管工作。

3.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供电安全监管工作。

4. 煤矿企业负责本企业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四、煤矿供电安全监管内容1. 供电系统设计审查:对矿井供电系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供电系统建设验收:对矿井供电系统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确保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3. 供电设备检验:对矿井供电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4. 供电系统运行监管:对矿井供电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供电质量稳定。

5. 供电事故调查处理:对矿井供电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五、煤矿供电安全监管措施1. 严格供电系统设计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2. 严格供电系统建设验收,确保供电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3. 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4. 加强供电系统运行监管,确保供电质量稳定。

5. 加强供电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煤矿供电安全监管责任追究1. 对违反煤矿供电安全监管规定的煤矿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2. 对因供电安全问题导致事故的煤矿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矿井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井供电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供电部门负责矿井供电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3.各班组负责本班组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班组供电安全。

三、供电设备安全管理1.供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2.供电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选型、安装和改造,不得使用淘汰、禁用设备。

3.供电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绝缘、接地、过载保护等。

4.供电设备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5.供电设备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供电线路安全管理1.供电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线路完好、运行正常。

2.供电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敷设,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

3.供电线路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严禁在供电线路附近进行施工、堆放物料等。

4.供电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用电安全管理1.矿井内部用电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选型、安装和使用,不得使用淘汰、禁用设备。

2.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3.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严禁无证操作。

4.用电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绝缘、接地、过载保护等。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发生供电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2.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事故处理及时、准确、有效。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电力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了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以及经济有效运营,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包括电力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巡检、维护和更新等。

第三条矿井供电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节约用电、追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提高供电效率。

第四条矿井供电管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高效、安全地进行供电工作。

第二章供电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第五条矿井供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六条选型时应考虑矿井的用电需求、供电负荷以及安全可靠性等因素,并与设备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和合作。

第七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

第八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的验收和试运行,并填写相应的验收报告和记录。

第三章供电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第九条使用供电设备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确认设备状态良好、运行正常。

第十条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要求,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使用设备时,应注意用电安全,避免超负荷运行,防止电器设备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二条使用设备时,要注意设备的冷却和通风,防止设备过热。

第四章供电设备的巡检和维护第十三条定期对供电设备进行巡检,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性能,并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巡检工作应由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并填写巡检报告和记录。

第十五条对于巡检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对于供电设备的维护工作,应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

第五章供电设备的更新和改造第十七条针对供电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设备的寿命和技术状况制定相应的方案,并经过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更新和改造过程中,应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受影响,并确保改造后的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
是为了规范矿井的供电工作,确保矿井安全运行和电力设备的有效使用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1. 供电管理责任:矿井供电管理的责任由矿长或设备管理人员负责,他们要负责制定供电计划、保证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并组织对供电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2. 供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对矿井的供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包括定期清洁供电设备、检查电缆、插头和开关的连接是否松动,是否存在漏电等安全隐患。

3. 供电设备的保护:要确保供电设备不受潮湿、污染和损坏。

如有需要,在供电设备周围设置防雨棚或其他防护措施。

4. 配电箱的管理:配电箱是矿井供电的关键设备之一,要密切注意配电箱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配电箱应放置在通风良好、易于检修的地方,并保持其干燥清洁。

5. 供电设备的用电管理:矿井供电设备的用电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安排用电负荷,避免过载使用。

6. 火灾防控措施:要加强火灾防控,避免供电设备过载、短路等引发火灾。

矿井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护。

7. 应急措施:在发生突发事故或供电故障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井下人员安全转移,确保井下通风和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8. 供电台账的建立:建立供电设备的台账,记录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修理情况,以便进行追溯和统计分析。

以上就是矿井供电管理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前言随着矿业的不断发展,矿井的用电量也越来越大。

电力是矿井生产的重要支撑,为保证矿井的生产顺利进行,必须严格执行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做好矿井用电安全工作。

规定内容1. 矿井用电安全责任(1)矿工必须了解矿井用电基本知识,并按规定操作,正确使用电器电气设备;(2)电气设备的管理、维修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证书;(3)矿井用电安全工作由矿井生产部门统一负责。

2. 用电安全人员(1)矿井应建立电力管理系统,明确用电安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用电安全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接受过相关培训,了解矿井用电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并熟知电力设备的运行和操作。

3. 电气设备的安装(1)矿井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安全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各种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检修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安装前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查和鉴定。

4. 线路安全(1)矿井的电线、电缆设备必须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符合国家电力安全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2)电线、电缆线路的维修和检修必须由熟悉电气设备运行和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时必须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5. 职工培训(1)矿井的新职工应经过电气安全培训后才能进行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2)矿井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电气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重点培训矿井用电安全知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6. 应急措施(1)矿井应建立电力事故和故障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矿井的电气设备监测必须建立完整的监控系统,及时发现故障,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结论矿井用电安全是保证矿井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井应严格执行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矿井用电安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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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矿井供电安全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一般规定 (2)
第三章电气设备和保护的规定 (4)
第四章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 (6)
第五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陕西陕煤彬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供电安全技术管理,确保生产矿井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对矿井供电安全作以下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矿井必须有可靠的两回电源线路。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取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两个回路定期要交替投运)。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必须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并能立即投入运行,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第三条矿井主要设备的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规定,供电线路的运行方式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条电气设备(含缆线)不得超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不得随意改变其结构、性能和电气参数。

第五条高压电气设备的维护、修理、调整等必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对无票作业的,变电站(所)值班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操作和施工。

第六条操作电气设备(含地面)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第七条机房、硐室选址、设计及施工必须符合《煤矿设计施工规范》要求。

必须配齐数量充足且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电工绝缘防护用具。

井下硐室必须有合格的防火门;机房、硐室选址、设计必须经机电部门审核,以便于合理布置设备。

否则,不得施工。

若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矿井必须重点加强电气管理、电缆管理、小型电器管理、防爆检查等专业化小组管理,完善机构、配足人员。

进一步加强电气试验工作,确保电气试验工作按规定正常开展。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规定。

各生产矿井必须制定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在井下使用的管理制度,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十条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十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其“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否则,按“失爆”对待。

第十二条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三全、两齐、三坚持”,具体规定执行《煤矿井下电气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矿井任何地点供电必须有合格的供电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并按《供用电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否则,按违章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电气设备和保护的规定
第十四条高瓦斯矿井井下变电所高低压电气设备必须选用防爆型。

第十五条地面高压开关柜必须有合格的过电流、欠电压保护并具备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手车的隔离插头);防止误分误合主开关(断路器);防止带电挂接地线(防止带电合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合隔离开关(防止接地开关处于闭合位置时合主开关);防止带电误入带电间隔的“五防”功能。

第十六条地面有反送电可能的高低开关柜必须加锁并有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地面变电所必须有可靠的跳闸电源。

第十八条地面主要变电所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可靠使用。

第十九条地面架空线路和主要机房必须有合格的避雷设施。

并按规定定期试验。

第二十条井下低压电动机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等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二十一条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或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煤电钻、127V信号照明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井下四小线和动力电缆必须使用阻燃电缆。

第二十四条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第二十五条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除上述要求外,矿井掘进工作面供电实行“双三专”,即:对给同一地点供风的主、副两台局扇,除要求其电源分别引自两台风机专用变压器外,要求两台变压器的高压电源应分别引自中央变电所或区段变电所
的两段处于分裂运行方式的母线段上。

第二十六条井下高压隔爆开关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欠电压、漏电保护,真空开关还应具备过电压保护。

第二十七条移动变电站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绝缘监视保护及高低压联锁动作可靠,接地电容电流补偿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59条要求装设防雷电装置。

第二十九条矿井必须每年至少对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测试1次,单相接地电容电流超过20A必须采取措施限制。

第三十条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机房、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8条规定,安装电话。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十一条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或保护不可靠、不完善的电气设备。

第四章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
第三十二条矿井必须按下表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试验、调整,做好记录,具体规定见附表。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机电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表: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试验、调整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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