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作者:公云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我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的颁布和社会大众对信息公开的要求,环评工作中的信息公开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大关注,本文主要从介绍环评制度的概念和来源开始,再结合信息公开这一热点问题,来阐述我国目前环评工作中信息公开问题,从而提出了完善此项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环评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79-01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和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最先起源于美国, 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首创了这项以预防环境侵害为目的的环境法律制度,中国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也相应的引进了环评制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引起政府和人民的关注,1989年,我国制定了《环保法》,2002年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制定,我国从法律上对环评制度加以保障,并且对环评的基本内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中为什么会涉及到信息公开问题
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场合都提到信息公开的问题,诸如政府信息要公开、政府决策要公开,等等之类的,我们数不胜数,并且国务院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法规来具体规定,所谓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予以公开,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显然,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是在政府环保行政部门监管下实施的,所以我们必须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把在此当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加以公开,让社会公众具有知情权。
虽然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这代表国家在某种意义上允许社会公众可以参与环评,但是他们的参与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实现而实现的,但却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未做相应的规定,这将大大制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也制约公众参与环境
影响评价机制的真正形成。
所以,为了使公众更有效地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保障环境政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每个国家信息公开的内容都不同。
2006年2月,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社会公众如何参与环评,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如下:
(一)规定了负责信息公开的主体
《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二)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的内容:(1)建设项目情况简述;(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3)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4)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5)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6)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7)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8)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
(三)规定了环境敏感区项目的信息公开的内容
《办法》第8条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2)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3)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4)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5)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6)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
(四)规定了信息公开的途径
《办法》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1)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2)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
四、对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第一,为环评中的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立法保障;我国应该像美国一样,制定相关的《知情法》,明确社会公众有知悉、参与政府行政事务的权利,这样不但可以完善我们在环评工作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而且还可以让政府的其他行政行为更加透明,使社会大众更多的了解、参与社会事务;
第二,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信息公开主体应该更加主动地公开相关环评项目信息,而不是由公众去发掘了解,各级的政府环境行政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来加以规制,比如要求信息公开主体必须严格履行信息公开途径的要求,从多渠道完善信息公开;
第三,建立监督机制。
即成立相关的信息公开监察部门,监督信息公开主体的信息公开行为,这个监督部门,可以是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也可以单独规划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蔡守秋.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环境污染与防治.2009(12).
[2]李艳秋. 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江海学刊.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