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直达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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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直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直达资金的管理活动,包括资金申请、审批、拨付、使用、监督和评估等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直达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效益优先原则: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四)风险防控原则:加强资金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资金申请:
(一)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需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二)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资金审批:
(一)经审核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由单位领导审批。
(二)审批过程中,对涉及重大资金使用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六条资金拨付:
(一)经审批同意的资金,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拨付。
(二)拨付资金时,应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资金使用:
(一)各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评估
第八条资金监督:
(一)财务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资金评估:
(一)财务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资金管理的依据。
(二)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资金使用效益、风险防控等因素。
第五章罚则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请、审批资金,擅自使用资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挪用、截留、侵占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