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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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足额投入,加强和规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改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生产环境,确保项目施工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XX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分部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标准
第四条各分部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不得低于如下标准:(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2.0%。

(二)分部在施工过程中,如遇风险性较高、难度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计提标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分级管理
第五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包部对各分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参见附表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项目明细表》内容。

(一)总包部在每年年初根据计划产值确定安全费用。

(二)分部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应上报使用计划(年度、月度),总包部安质部对计划进行审核,经总包部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各分部在每年的年初,根据年度施工计划,按照确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严禁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措施费等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系统,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系统,洞口、临边、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尘、防毒、防雷、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隧道及地下工程出入门禁系统、人员定位、应急逃生与紧急避险系统、防止边坡失稳而硬化基坑四周、安全通道、安全防护棚、安全通讯系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三防”管理,消防、防汛、防地质灾害设施设备支出。

(二)施工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火、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渗漏或者隔离等设施设备支出。

(三)交通运输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道路减速及防冲撞装置、警示牌(灯)、避车镜、防眩光设施、运输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防护设备、购置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定位装置等支出。

(四)安全宣传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警示标志牌、安全标语、安全条幅、六牌一图等。

(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培训等费用支出。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七)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及安全检查所配置设备器材费用支出。

(八)开展风险识别、危险源评价、安全风险的评估、监控等支出。

(九)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费用(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等)。

(十)国家施行行政许可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验收检测等费用支出。

(十一)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校验费用支出。

(十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费用支出。

(十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生产例会以及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费用支出。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五)开展相应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活动费用支出。

(十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各分部为从事危险性较大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各分部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第十条各分部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对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规定范围并结合工程进度有计划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各分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总包部的监督。

第十二条各分部对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根据施工进度制订使用计划,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计提到位,应与施工进度匹配,不得滞后,确保项目安全措施到位。

第十三条各分部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详细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支出清单备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挪用。

第六章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总包部财务部、工经部、安质部对分部安全生产费用计提、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分部财务部、工经部、安质部负责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提、管理、使用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各分部应按月度、季度将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和使用情况报总包部安质部备案。

第十八条各分部未按本办法计提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投入与工程进度不匹配(严重滞后)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总包部将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相矛盾之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总包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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