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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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
否
则,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2、生产矿井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
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
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中关于“瓦斯超限作业”,是指: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不
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5、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中关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解释中对“主要通风机”
的正确要求是:有备用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相匹配。
6、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中关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解释中对“煤巷、半煤岩
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正确要求是:安装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
7、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中关于“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解释中
对“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的正确要求是: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8、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严禁放炮作业。
9、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严禁设置风门。
10、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筑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
严禁非正规回采。
11、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
锁放炮制度”。
12、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40m3/min时不是高瓦斯
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时为高瓦斯矿井。
)
13、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14、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
进工作面、预测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或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工作,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先抽后采”、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边掘边抽”。
15、综采、综放工作面两道的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100mm,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有
一趟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100mm,普采工作面必须有一趟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75mm,其它地点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50mm。
16、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动压
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动压不得低于1.5MPa。
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动压不得低于3Mpa,外喷雾动压不得低于1.5MPa;否则,必须使用喷雾加压泵站。
1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爆破
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严禁爆破。
18、安全第一就是要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实
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19、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20、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务,或
者故意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1、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
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
22、个体防护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23、矿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4、气味发臭是老空水的特征。
25、检漏装置是指当电力网路中漏电电流达到危险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26、阻燃电缆是指遇火点燃时,燃烧速度很慢,离开火源后即自行熄灭的电缆。
27、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
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
28、抽出式通风矿井在主通风机停止运转的一定时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会降低。
29、工会组织应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30、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输炸药。
3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
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2、正常的能量转移是伤亡事故的致因。
33、漏电会导致人身触电。
34、漏电保护可作为保护接地的后备保护。
35、综合灭火法以封闭火区为基础,再采取向火区内部注入惰气、泥浆或均衡火区漏风通
道压差等措施的灭火方法。
36、走向断层是断层的走向与煤(岩)层的走向平行或近于平行的断层。
37、接地装置是各接地极和接地导线、接地引线的总称。
38、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9、滑移支架是由单体液压支柱与可滑移顶梁组合而成的简易支架。
40、安全决策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源或特定的安全问题,根据安全标准和要求,
运用安全科学理论和分析评价方法,系统地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提出各种安全措施方案,经过论证评价,从中选择决定最优控制方案并予以实施的过程。
41、单相触电是指人体某一部位触及一相带电体的触电事故。
42、强制性安全培训是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硬性规定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形式。
43、井下探查往往是疏干降压或截源堵截水等防治水措施合理制订的先行步骤和重要依
据。
44、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
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45、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
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6、《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规定,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
47、《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九条规定,采煤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
48、《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六条规定,采用水力采煤法进行回采时,两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m。
49、《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六条规定,采用水力采煤法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
50、《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规定,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51、《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综采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综采支架必须有防倒、防滑的安全措施。
52、《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综采工作面在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53、《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综采工作面支架、刮板输送机、煤壁必须保持直线。
5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五条规定,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
55、《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二条规定,采煤工作面的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56、《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二条规定,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57、《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四条规定,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58、《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五条规定,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59、《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60、《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61、《煤矿安全规程》第七十一条规定,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
62、《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八条规定,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63、《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八条规定,井巷交叉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6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6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2个及以上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
6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开凿或延伸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6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
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
6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下向上掘进250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
6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煤巷采用锚杆支护时,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70、斜井开拓主要适用于煤层倾角不大,埋藏较浅,地层条件较简单的井田。
7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72、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73、周边眼的作用是增加自由面。
74、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75、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可以反映煤层空间形态和构造变动的重要地质条件,是煤矿设计、生产、储量计算的基础。
76、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是救活触电者的首要因素。
77、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78、老顶是位于直接顶之上的有一定厚度的坚硬岩层,由砂岩、石灰岩、砂砾岩组成。
79、安全行为科学是研究安全行为和不安全行为的规律,实现激励安全行为、防止行为失误和抑制不安全行为的应用性学科。
80、规章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局等)以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1、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82、伪顶一般为泥质页岩、页岩、砂质页岩等不稳定的岩层组成,其厚度由几米到数十米。
8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各行各业都必须遵循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84、“每循环进0.6m,每昼夜5个循环”属循环作业。
85、“三同时”是指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6、“追机作业”属劳动组织。
87、《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88、《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89、《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9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9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9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所应当达到的最基本的条件。
9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
9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96、《爆破安全规程》对矿山巷道规定的最大允许质点震动速度为: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其速度为10cm/s。
9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9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99、《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举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10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是国务院制定的。
102、《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等单位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
103、《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1个月报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104、《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是煤矿企业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和一旦发生后预先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是进行事故救援活动指南。
105、《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106、《矿山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而制定的。
107、《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规定,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108、《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停产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9、《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二条规定,井下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110、《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二条规定,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
11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冲击地压煤层,巷道支护严禁采用刚性支架。
11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规定,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11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一条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11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时,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
11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遇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1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条规定,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11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其总容量的50%以上。
11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
水量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11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12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12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12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所允许的地点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只有在查清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巷道顶部和支架背板后面无瓦斯积存,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作业。
12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
12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12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2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
12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通排水系统。
12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12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3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13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老窑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都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3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13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备用水泵中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13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井下主要排水设备中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13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
13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
137、《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
13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一道挡物箅子门。
139、《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140、《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
14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14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14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14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井口和工业广场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
14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146、《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二条规定,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
147、《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二条规定,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48、《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九条规定,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149、《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150、《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四条规定,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15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拒爆炮时,只准在距拒爆炮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15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低瓦斯矿井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应该为≤40m3/min。
15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低瓦斯矿井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应该为≤l0m3/t。
15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上时,空气中总粉尘浓度应低于2mg/m3。
155、《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下时,空气中总粉尘浓度应低于10mg/m3。
15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瓦斯矿井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应该为>40m3/min。
15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瓦斯矿井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应该为>10m3/t。
15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巷道中的最高风速为4m/s。
15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160、《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16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16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163、《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16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通电以后拒爆时,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
165、《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166、《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16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并报告调度室,采取措施。
168、《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最低允许风速为0.25 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