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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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
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
步骤、时限和顺序。
普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
12
有关卫生行政处法程序的规章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施行日期 1997年6月19日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浙江省卫生厅 浙卫发 [2010]91号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 政府令第83号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36 号,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
16
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结案等六个步骤。 立案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它的主要形式是 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其中行政处罚的决定包括合议、告知、听证、审批、 作出决定等步骤
17
受 理 与 立 案
案件来源:
在卫生执法中发现的; 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 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4
3.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卫生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 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违反了 卫生法律规范,才能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其次,只有卫生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能处罚,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4.卫生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 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 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一点 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卫生行 政许可、奖励等。
* 制作文书:《案件受理记录》
18
受 理 与 立 案
立 案: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四)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六)属于本机关管辖。
* 制作文书:《立案报告》,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所谓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卫 生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罚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执照。
3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
1.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和卫 生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机构;应当注意的是:(1)县 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必须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2)卫生法律、法 规授权的卫生机构具有卫生行政处罚权。 2.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卫生行政相对方的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 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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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予以行政处罚时,卫生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制作笔 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陈述和申辩 权;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除外; (五)填写有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在处罚决定书上 注明。 卫生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向卫生行 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5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卫生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 意义的准则。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所谓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以 现行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为依据,卫生法律、卫 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没有规定为违法的行为,不得认定其为违法, 不得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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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所谓公正,即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补充, 是指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合法,而且要求处罚的内容符 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 所谓公开原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过程要公开,要 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过罚相当,是指处罚应当和相对方的过错相适 应,做到确切、恰当、适当。 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必须做到:(1)实施处罚的动因符 合卫生行政目的;(2)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处 罚轻重的幅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适应;(4)处 罚须合乎性,不得违背常规、常理、社会公共道德。 为保证公正、公开原则的落实,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 政处罚程序》都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如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 听取意见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违规行政处分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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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处罚救济原则 处罚救济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卫 生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行政相对方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处 罚。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救济,是指相对方因行政机关的 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 救济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广义上的行 政救济,还包括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声明 异议等。 (八)过期不处罚原则 所谓过期不处罚原则,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经过一定期限未被发 现,即不再予以行政处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 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状态,是指出于同一 或概括的故意,在一定时间内接连不断地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所谓继续 状态,是指违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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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 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是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又一项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有原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 先调查取证,而后再根据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据的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这一原则告诉我们,“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首先是一作出卫生行政处 罚的必经程序,不调查取证则不能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其次,要求卫生 行政机关的处罚必须建立在清楚的事实、足够的证据证明的基础上。否 则,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就是不合法的。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于卫生行政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的处罚;或者说卫生行政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 反一种卫生行政规范时,只能由一个卫生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不得 重复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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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卫发[2010]9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 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卫生行 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 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 程序》,并对现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修改。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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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易 程 序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对 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 处罚。 以上是实施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
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
卫生行政处罚: 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 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 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 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 声誉罚 财产罚 行为罚
2
所谓声誉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 誉、精神上的权利的处罚。例如警告,即卫生行政主体对违 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所谓财产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强制行政相对方承担金钱给 付义务或将卫生行政违法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 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方式。财产罚 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6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所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指处罚的目的和措施不仅仅 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而且处罚也应当起到教育作用, 是教育违法者本人和他人的一种教育形式。我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自觉守法。”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 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 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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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则,是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的一项卫生行政处罚的特有原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在适 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必须正确适用,避免不正当适用和偏差。 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 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国家卫 生部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原则作出专门规定,表现出国家卫生部对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慎重 和严肃。落实这一原则,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首 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次要将法律、法规、规章正 确地适用于具体的事件和行为,做到依据准确、用法得当。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19
调 查 取 证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 予处罚的情形;
20
调 查 取 证
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参加,并出 示证件,说明来意。 询问应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采用一问一答形式,个别进行。 询问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陈述事实的法定义务及申 请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回避的权利。 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 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 误后,被询问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的,记录人员应当 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制作文书:《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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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取 证
现场检查时,按照卫生执法工作规范和各类产品(场所)卫 生要求进行认真、细致、客观的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对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当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字样并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卫生执法人员 也应当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的, 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有第三 人在场的,可邀请第三人签字证明。 由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名(盖 章)或捺指印确认时,应补充收集证明签名(盖章)或捺指 印确认者与被检查人关系的有关证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
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
步骤、时限和顺序。
普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简易程序
12
有关卫生行政处法程序的规章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施行日期 1997年6月19日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浙江省卫生厅 浙卫发 [2010]91号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 政府令第83号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36 号,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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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执行、结案等六个步骤。 立案是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它的主要形式是 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其中行政处罚的决定包括合议、告知、听证、审批、 作出决定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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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与 立 案
案件来源:
在卫生执法中发现的; 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社会举报的;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 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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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卫生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 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相对方违反了 卫生法律规范,才能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其次,只有卫生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才能处罚,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4.卫生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 有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相 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这一点 既区别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卫生行 政许可、奖励等。
* 制作文书:《案件受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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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与 立 案
立 案: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四)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六)属于本机关管辖。
* 制作文书:《立案报告》,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所谓行为罚,也称能力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卫 生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者资格。卫生行政违法行为罚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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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
1.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和卫 生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机构;应当注意的是:(1)县 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必须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2)卫生法律、法 规授权的卫生机构具有卫生行政处罚权。 2.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卫生行政相对方的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区别于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监 察机关依职权对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
15
当场予以行政处罚时,卫生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制作笔 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陈述和申辩 权;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除外; (五)填写有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在处罚决定书上 注明。 卫生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向卫生行 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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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卫生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 意义的准则。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的规定,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所谓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必须以 现行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为依据,卫生法律、卫 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没有规定为违法的行为,不得认定其为违法, 不得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 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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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 所谓公正,即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补充, 是指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合法,而且要求处罚的内容符 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 所谓公开原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过程要公开,要 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过罚相当,是指处罚应当和相对方的过错相适 应,做到确切、恰当、适当。 坚持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原则,必须做到:(1)实施处罚的动因符 合卫生行政目的;(2)处罚决定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处 罚轻重的幅度应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适应;(4)处 罚须合乎性,不得违背常规、常理、社会公共道德。 为保证公正、公开原则的落实,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 政处罚程序》都作出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如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 听取意见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违规行政处分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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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处罚救济原则 处罚救济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卫 生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行政相对方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处 罚。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救济,是指相对方因行政机关的 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 救济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广义上的行 政救济,还包括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声明 异议等。 (八)过期不处罚原则 所谓过期不处罚原则,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经过一定期限未被发 现,即不再予以行政处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 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状态,是指出于同一 或概括的故意,在一定时间内接连不断地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所谓继续 状态,是指违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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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 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是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又一项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有原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 先调查取证,而后再根据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据的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这一原则告诉我们,“先调查取证后裁决”,首先是一作出卫生行政处 罚的必经程序,不调查取证则不能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其次,要求卫生 行政机关的处罚必须建立在清楚的事实、足够的证据证明的基础上。否 则,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就是不合法的。 (六)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于卫生行政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的处罚;或者说卫生行政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 反一种卫生行政规范时,只能由一个卫生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不得 重复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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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浙卫发[2010]91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 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卫生行 政执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结合 我省工作实际,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 程序》,并对现行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了修改。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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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易 程 序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三条规定:“对 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⒈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 处罚。 以上是实施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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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
卫生行政处罚: 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 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 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 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 声誉罚 财产罚 行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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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声誉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 誉、精神上的权利的处罚。例如警告,即卫生行政主体对违 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所谓财产罚,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强制行政相对方承担金钱给 付义务或将卫生行政违法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收入、物品 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方式。财产罚 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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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所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指处罚的目的和措施不仅仅 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而且处罚也应当起到教育作用, 是教育违法者本人和他人的一种教育形式。我国《行政 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自觉守法。”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 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 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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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原则,是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的一项卫生行政处罚的特有原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 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在适 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必须正确适用,避免不正当适用和偏差。 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 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国家卫 生部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原则作出专门规定,表现出国家卫生部对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慎重 和严肃。落实这一原则,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首 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次要将法律、法规、规章正 确地适用于具体的事件和行为,做到依据准确、用法得当。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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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取 证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 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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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取 证
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参加,并出 示证件,说明来意。 询问应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采用一问一答形式,个别进行。 询问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陈述事实的法定义务及申 请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回避的权利。 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 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 误后,被询问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的,记录人员应当 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制作文书:《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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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取 证
现场检查时,按照卫生执法工作规范和各类产品(场所)卫 生要求进行认真、细致、客观的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被检查人对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应当注明“以上笔录属实” 字样并在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卫生执法人员 也应当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的, 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有第三 人在场的,可邀请第三人签字证明。 由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名(盖 章)或捺指印确认时,应补充收集证明签名(盖章)或捺指 印确认者与被检查人关系的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