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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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
关于做好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水务局,XX市水利和湖泊局: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省6月底全
面完成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发《XX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
省厅根据《XX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XX
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

严格落实县级自查自评估、市级核查验收、省级复核验收工作流程,并按要求在省级信息平台“工作验收”专栏中,上传申请验收相关资料(要求盖章的资料须上传盖章后的扫描件)。

二、建立和完善接户管网建设台账
各县(市、区)申请工作验收前,根据接户管网建设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接户管网建设台账,台账包括应接户数、已接户数、未接户数等相关信息,并将未接户数通过乡镇生活污水处理APP“新增记录”专栏录入,及时更新省级信息平台相关数据。

省厅
将定期通报各地接户管网工作进展情况。

三、进一步做好存量管网排查改造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存量管网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列明有存量管网排查改造任务的县(市、区),申请验收前须单独提交存量管网排查改造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存量管网现状、经排查评估后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改造方式等。

未列明的县(市、区)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做好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视频上传
各县(市、区)建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须将厂区的生物处理单元、监控室等监控视频上传至省级信息平台,便于各级实时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在5月31日
前完成上传工作。

附件:XX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XX年XX月XX日附件
XX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手册
为指导各地开展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根据《XX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
收暂行办法》(鄂建办[20XX)XX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一、工作验收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XX)XX 号);
《XX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指南》(鄂建文[20XX)XX号);
《关于印发〈xx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XX)XX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XX)XX号);
《XX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XX)XX号);
《XX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暂行办法》(鄂建办[20XX)XX号)。

二、工作验收对象
全省有建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县(市、区)。

三、工作验收组织形式
XX省住建厅、XX省生态环境厅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工作组),开展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同步开展工作考核评分、政策执行情况及后期运营风险评估。

四、申请工作验收的基本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的县(市、区)方能巾请工作验收。

对于管网接入城市污水厂或其它污水厂的建制乡镇,只考核涉及管网方面的指标。

城市市政管网覆盖的建制乡镇,参与工作验收,但不参与评分。

(一)完成工程建设
包括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含主支管网与接户管网、提升泵站等)、在线监测设备、自动控制设施、污泥处理设施等在内的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和工程设计,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

(二)技术指标合格
满足以下8项指标要求:
1污水管网普及率大于90%,以县域计,取乡镇平均值;
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普及率(%)二已纳入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家庭户数(户)/该乡镇建成区总户数(户)*100%
该指标以省级信息平台数据为准。

2,污水收集率大于80%,以县域计,取乡镇平均值;
生活污水收集率(%)二进厂污水量(m3∕d)/该乡镇产生的污水总量(m3∕d)*100%;
进厂污水量取省级信息平台中日均进水流量,进厂污水量(m3∕d)=日均进水流量
(1∕s)×3.6×24
o
乡镇产生的污水总量(∏ι3∕d)=乡镇建成区常住人口(人)*综合生活用水定额(1/cap∙d)*折污系数0.8*其它水量系数1.2/1000;
综合生活用水定额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文本中取值为准,各地上报工作验收巾请时,需单独列明。

3.污水处理率大于75%,以县域计,取乡镇平均值;
污水处理率(%)二出厂污水量(m3∕d)/该乡镇产生的污水总量(m3∕d)*100%;
出厂污水量取省级信息平台中日均出水流量,出厂污水量(m3∕d)=日均出水流量
(1∕s)×3.6×24
o
4.污水厂负荷率大于60%,以县域计,取乡镇平均值;
污水厂负荷率(%)二实际处理污水量(m3∕d)/污水厂设计规模(m3∕d)*100%;
污水厂负荷率取核算期30天内各污水厂日平均负荷率;实际处理污水量二出厂污水量。

以下两种情况需提供说明:①开展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三年行动前建成的污水厂,前期建设规模偏大,进行改造后正常运营的,提供专家论证及相关批复文件,以改造完成后的规模计算负荷率;②三年行动中建设的污水厂,按远期规模一次性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提供污水厂近远期建设依据和污水厂分组运行记录,按近期规模计算负荷率。

5.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大于80%,本指标以单个污水厂计;
出厂水质考核5个水质指标: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PH
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按核算期内5项指标全合格的天数(天)/核算期总天
o
数*100%计算。

以省级信息平台数据为准,无数据、数据为0或数据明显异常的视为不合格。

各项指标按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执行,不同排放标准摘录部分主要指标,列于表B.6;
表B.6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摘录)单位mg/1

B0D>160mg∕1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

C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
≤120C时的控制指标。

6.污水厂稳定运行率大于90%,以县域计,考核乡镇总体情况;
污水厂负荷率三60%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认定为稳定运行;
7.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大于80%,以县域计,考核乡镇总体情况;
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二县域内规范处理处置污泥的乡镇污水厂数量(座)/县域内已建成的乡镇污水厂数量(座)*100%;
各市州上报工作验收申请时,需提供县域内各污水厂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方式和去向等情况的说明。

各乡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需及时录入省级信息平台。

8.核算期30天内日均进水COD大于100mg∕1的天数超过80%
水产养殖、温泉洗
o
浴等特殊地区进水COD不满足的(非工业废水),可考核进水TP,满足核算期内日均进水TP大于3.5mg∕1的天数超过80%;申请考核进水TP的,需加装在线监测设施并正常上传,以监测数据为依据。

本指标以单个污水厂计,县域内80%的污水厂需达标。

关于建制乡镇建成区常住人口、户数的调整,在污水厂负荷率达到60%、核算期内进水COD浓度大于100mg∕1的天数超过80%的前提下,建制乡镇建成区实际常住人口、户数与住建部统计年报数据差距超过30%的,以县级公安部门出具的、经县级政府盖章确认的乡镇建成区常住人口、户数数据为准;差距不超过30%的,仍以住建部统计年报数据为准。

五、工作验收程序
(一)县(市、区)自查自评估
县(市、区)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环保竣工验收(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专家意见)后,且满足上述申请工作验收基本条件的,经县级责任部门自查自评估,认为已完成工作目标的,经地方政府书面同意后,在省级信息平台“工作验收”专栏中填报申请信息、,向市州责任部门提出验收巾请,并附自查自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1)。

(二)市州核查验收
市州收到县级申请验收后,立即组织乡镇全覆盖核查验收,核查验收内容及要求不得低于本手册。

通过核查验收的,在省级信息平台“工作验收”专栏中提交省级工作验收申请,并附市州工作验收核查报告(模板见附件2)。

(三)省级复核验收
省住建厅收到市州申请后,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州提交的验收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对达到工作验收条件的县(市、区),组织开展现场工作验收,出具工作验收报告(模板见附件3)。

对已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市、区)提出工作建议,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出具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四)报送省政府
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已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市、区),
接受社会监督;工作验收完成后,向省政府报送工作情况。

六、工作验收方式及内容
采取现场核查、查阅资料、召开现场反馈会的形式开展工作验收。

现场核查和查阅资料对照《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验收和20XX年度抽查考核评分表》(见附件4)进行评分。

(一)现场核查
每个县(市、区)随机抽取2个乡镇现场核查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包括主支管网、接户管网和提升泵站等)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核查要点进行评分。

核查要点如下:
1.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2.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
3.在线监测设备和数据;
4.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效果;
5.污泥处理处置情况;
6.管网建设及运营维护情况。

(二)查阅资料
核查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和报送、工程档案资料整理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根据核查情况评估运营风险,对相关内容进行评分。

1.汇编材料
以县(市、区)为单位,将每个乡镇以下材料进行汇总,列明目录,装订成册。

相关材料内容不可变动顺序,也不可漏项。

(1)政策落实情况。

包括组织领导与工作推动情况,是否严格落实省政府要求,是否做到县域整体推进、厂网一体、建管一体等。

(2)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①投资规模及建设运营模式。

包括建设运营模式、建设和运营公司名称、资金筹措及构成(政府与社会资本方资金筹措、计划出资与实际到位情况)、投资计划与完成情况(将污水厂、主支管网、接户管网各项投资计划与完成情况分开表述)。

②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

包括县域总规模、各乡镇规模。

建设规模以省级信息平台数据为准,与可研批复、PPP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图或实际规模有出入的,需进行说明,并由县(市、区)政府书面批准。

③配套管网新建、改造建设规模。

主支管网总规模以省级信息平台数据为准,相关数据填入省级信息平台“工作验收”专栏中,管网建设规模需与竣工图一致。

省厅在前期相关存量管网排查文件中列明的县(市、区),须单独提交存量管网排查改造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存量管网现状、经排查评估后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改造方式等,未列明的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技术指标达标情况。

以核算期30天内省级信息平台中“工作验收”专栏的数据为准。

(4)工程质量控制措施与做法。

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主支管网完成后为提高污水厂运行质量开展的排查工作与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存量管网排查和整改相关记录)等。

(5)工作亮点与特色。

(6)工作成效。

包括群众反映、典型事例、环境变化与效益等。

(7)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包括合同水价、成本分析、预算安排、运营维护管理考
核办法(PPP与非PPP项目均需提供)、污水处理费征收、稳定达标运行措施及对应文件出处等。

(8)问题与建议。

(9)附图:
①乡镇污水主支管网设计图(上)与实际建设图(下)对比(须注明乡镇名称),其中管网设计图为施工图设计的总平面图,实际建设图从省级信息平台中截取,两图须按上下形式拼接成A4大小。

②乡镇污水主支管网三维地球叠加影像,在省级信息平台中截取,主要评估污水管网在建成区布局的科学合理性。

③乡镇污水厂环境图,包括污水处理厂大门环境图(上)与鸟瞰图(下)照片,两图须按上下拼接成A4大小,同时分别上传至省级信息平台“工作验收”专栏。

照片须在天气良好时拍摄,注意提高像素,以便于清晰印刷。

大门环境图应在大门外一定距离拍摄,居中显示该乡镇污水处理厂名称。

2.现场备查材料
包括以下内容,须将各原件分别整理成册,留存地方备查,作为验收佐证材料。

相关资料需在省级信息平台及时、完整、准确录入。

(1)前期工作材料。

包括工作方案、可研报告、土地手续文件与规划、环评、排污许可证(或排污口论证)、水保、地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及批复。

因当地行政审批要求无需开展相关工作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2)PPP材料。

包括两评估、一方案、社会资本方招标文件、PPP合同等文件及批复。

少数未采取PPP模式的,须做出说明并提供建设、运营合同、建设和运营单位招标文件。

(3)工程设计文件。

包括污水厂和各级管网经批复的初步设计、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等。

(4)工程建设档案。

按相关技术规范与要求准备,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旁站记录、隐蔽工程、管道闭水试验、满水试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等。

(5)存量管网排查报告与改造记录。

(6)接户管网台账。

包括应接户数、已接户数、未接户数等相关信息,并将未接
户数通过乡镇生活污水处理APP“新增记录”专栏录入,及时更新省级信息平台相关数据。

接户管网台账参照《关于加强乡镇生活污水接户管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XX)79号)要求准备。

(7)运营维护情况说明。

组织工作验收日前30天,通水调试情况,每日进、出厂污水量,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处理量等情况说明。

(8)《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手册》,包含日常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化验室管理制度)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等,如果不包含,需单独提供。

日常运营维护台账、污泥处理处置台账、进出水水质人工检测记录、污水厂运维管理方案、安全生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安全运行及维护方案。

该项资料可留存污水处理厂备查。

(三)召开现场反馈会
验收工作组反馈现场复核情况,提出下步工作建议或整改意见。

XXXX市州、县(市、区)可参考本手册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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