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发展碳金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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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发展碳金融的思考
作者:张建文
来源:《中国市场》2011年第44期
[摘要]碳金融发展是时代的产物。
近年来,我国的低碳经济也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困扰中国低碳金融健康发展的困境与问题也随之而来,表现为:对碳金融的认识不到位;碳金融体系不完善;政策扶持不到位。
出路选择在于:加快建立和完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搭建交易平台,建立强制性碳交易市场;构建激励机制,加强政策性支持。
[关键词]碳经济;碳金融;健康发展[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4-0037-02
碳金融是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全新的金融概念。
顾名思义,碳金融就是与碳有关的金融活动,具体来讲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
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银行的绿色信贷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
“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量化减排指标,并制定了“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贸易”(IET)三种机制,核心在于发达国家可在本国以外的地区取得减排的抵消额——即碳交易形式,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国际碳交易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正日益成为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机制。
1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1.1起步晚
我国作为不属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有减排任务的国家,所以相比较于有着沉重指标的发达国家,我国在初期没有表现出大力建设碳金融的意向,意识上落后于欧洲、美国、日本等地区或国家,当全球有数百亿美元聚集在碳交易市场的时候,不论是对碳交易市场了解的深入情况,还是在政府、企业、商业银行、居民的普及程度,我国碳金融还处于萌芽的状态。
1.2 “量”上进步快
起步虽晚,但由于有着CERs巨大价值和外国投资者资金的吸引,我国有很多企业积极的加入申请CDM项目的队伍中。
到2010年9月全国项目批准数达到2632个。
企业的积极和中国碳排放的巨大市场潜力,使得中国成为已注册项目数及签发的CERs全球第一的国家,拥有世界
CERs的50.76%(截至2010年9月25日)。
我国现已成立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以建设我国自己的交易市场。
商业银行方面,兴业银行有着突出的成就,为我国最早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到2010年5月,累计发放节能减排贷款295.52亿元;另外,浦发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也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到碳金融的建设中来。
1.3“质”上差距明显
尽管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投身于碳金融中,但对比欧洲、美国,可以看出,我们的银行的参与,还仅仅是碳金融的初级信贷阶段,不论是二级市场的建设、在国际市场的参与程度、投资力度等都有着差距。
另外,不只是银行业,中介机构、保险机构、政府政策的制定等方面都有待于提高。
2我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2.1对碳金融的认识不到位
首先,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
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很短,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
其次,我国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交易规则、风险管理以及项目开发、审批等尚不熟悉,在对碳金融业务没有较为充分把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敢贸然介入其中,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最后,商业银行对减排项目的贷款融资等业务接触多,对碳现货碳期货与相关衍生产品交易等广阔领域仍接触较少。
2.2碳金融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相关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
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
而我国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商业银行对碳金融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成熟,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
所以关注碳金融的商业银行只有极少数的几家。
其次,缺乏全国性的碳交易所。
目前全球碳交易所全为发达国家,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针对欧洲市场制定的规则而进行的一些买卖行为,真正的国内碳交易市场尚未出现,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所尚未建立。
2.3政策扶持不到位
碳金融业务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对国内金融机构来说是一个相对新鲜的事物,加之其固有的高风险特征,抑制了我国金融机构深入参与其中的积极性。
又地方政府仅仅着眼于近期的发展,而不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
目前,我国“碳金融”发展仍缺乏综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
一是削减银行支持力度。
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虽然有社会效益但缺乏经济效益,直接导致银行信贷风险上升,削减银行支持力度。
二是未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工作。
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使得注册CDM项目的企业失去发展机遇。
三是法律环境欠缺。
我国辅助低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尚未成熟,没有形成强制性的要求。
四是外汇管制成为碳排放交易“瓶颈”。
目前,中国内地资本账户尚未开放,使得境内外碳排放交易存在技术难度。
3构建我国碳金融体系发展的对策
3.1加快建立和完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低碳经济被认为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一种经济模式,是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世界经济形态新出现的革命浪潮,即低碳革命。
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低碳经济不可能自发产生,而始终必须由相关的法律体系强力推动。
英国、欧盟和美国等低碳经济发展较好国家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相比之下,我国在低碳经济方面的立法还显得比较薄弱,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少数几部相关法律之外,相应的专门法律、配套的法规、规章也不够健全和完善,亟须加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力度,以加快建立和完善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3.2搭建交易平台,建立强制性碳交易市场
我国已经提出2020年单位GDP的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的约束性指标,完成这个指标是有难度的。
以往主要通过行政许可、排污税等非市场手段来实现,而现在要求采用比以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手段,那就是碳排放权的市场化。
我国政府可以制定强制性减碳政策,向企业分配有差别的定量的碳减排额。
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必须到碳市场上参与交易,一方面促进了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达到了降低减碳成本和促进减排的目的,为实现我国十年减碳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我国碳金融资源丰富、市场巨大,但是碳金融交易种类少,碳交易制度、碳金融制度和碳金融平台不成熟。
加强碳金融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是构建碳金融体系的必由之路。
首先,要构建碳金融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市场。
应构建国际性的交易平台,比如,环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为碳交易的双方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
碳交易平台不只是方便国家之间的碳交易,而且有利于中国在国际碳金融交易中争取主动权和定价权。
其次,加强碳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
中国要借
鉴国际经验,着手设立中国CDM基金,要加快开发支持碳金融发展的各类衍生工具,尝试开发碳期货、碳基金、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等各种碳金融衍生产品。
3.3构建激励机制,加强政策性支持
“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以政策激励推动碳金融发展。
实施优惠政策,提高金融业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
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出台合理的财政、货币优惠政策,激励金融业积极参与碳金融。
通过降低CDM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并对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实行税收优惠;对CDM项目贷款按贷款余额适当减免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项目贷款实施利率下浮,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
建立绿色信贷担保制度,通过财政资金担保杠杆,放大环保信贷的投入规模;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并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促进外资流向低碳产业。
参考文献:
[1]蔡泳.对低碳经济时代我国发展碳金融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1(7):1-6.
[2]孙汉鼎.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2011(2):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