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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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十政办发[2000]17号
发布日期:2000-2-29
执行日期:2000-2-29
生效日期:1900-1-1
丹江口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运作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临时性征地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施工过程中,需临时征用,使用后交还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地,包括料场、预制场、取土场、仓库、生活营地、施工便道、弃土场等。
二、用地原则
(一)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二)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使用时间;
(三)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原土地的污染。
三、征用程序
(一)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给定的临时用地总量,在业主和市、区协调指挥部指导下,通过沿线考察和协商,提出
整个工程临时用地计划,并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市、区协调指挥部、土地管理部门、乡镇及土地所有权单位根据业主申请现场确定地点,核实征用面积,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交还土地。
凡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
经市区协调指挥部和土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被征用单位。
如延期使用,另签协议。
四、补偿标准
(一)临时征用的荒山、荒地,按每亩每年200元予以补偿。
(二)临时征用的耕地,严格按鄂政办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资金支付方式
(一)临时用地所有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二)临时用地协议签订后,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预先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每年结清一次。
六、其它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用地环境,搞好环境保护,减少对用地范围外的影响。
(二)在临时用地时间内的公粮及其它费用由市区负责据实上报核减或就地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