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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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施工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的项目,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旨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通过巡视、检查、记录、提出整改意见等方式来实施,目的是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并及时做出纠正行为。
第五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安全监理巡视工作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巡视,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及时向施工方反馈安全隐患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三)协助施工方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并督促其落实;
(四)定期组织安全会议,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安全旁站监理工作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二)协助监理工程师开展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工作;
(三)协助监理工程师与施工方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
(四)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并提出建议;
(五)定期组织安全会议,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相关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巡视和监理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十条巡视和监理人员在巡视和监理过程中,应当认真记录相关情况,并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巡视和监理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进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确认整改完毕后,巡视和监理人员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四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人员应遵守施工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五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记录、报告等工作。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人员必须服从上级安排和指挥。
第十七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行事。
第十八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工作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操作。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中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批实施。
以上是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模版,供参考。
实际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模版(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
第五条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应当注重宣传教育、预防为主,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管。
第二章安全监理巡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理巡视工作是指监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巡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脚手架、安全通道、消防设备等。
(二)用电安全,如电线电缆的敷设、插头插座的使用等。
(三)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四)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施工现场的材料和物资的储存和使用。
(六)其他与工程施工安全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巡视工作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一)定期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二)巡视时要进行记录和拍照,并及时报告。
(三)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跟踪。
(四)巡视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第九条巡视工作应当由具备安全监理资格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在巡视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旁站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旁站监理工作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旁站,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旁站监理应当针对工程施工的关键节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
(一)地下工程的开挖和支护。
(二)高空作业的进行。
(三)爆破作业的进行。
(四)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五)其他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较高的环节。
第十三条旁站监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一)及时了解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和安全管理方案。
(二)及时核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
(四)及时报告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旁站监理的过程应当由具备安全监理资格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人员应当熟悉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第十五条如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具体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并不排除其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模版(三),____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安全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是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巡视和旁站监理是指安全监理机构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各方之间进行安全巡视和旁站检查,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改进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巡视和旁站监理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水平和质量,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要求。
第二章安全巡视工作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巡视工作应由专职安全巡视员负责,巡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巡视员应制定巡视计划,明确巡视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安全巡视员在巡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三)对施工现场的现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四)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提出相关改善意见。
第九条安全巡视员应及时记录巡视情况,填写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和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与方。
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与方应配合安全巡视员进行巡视工作,积极整改安全问题,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
第三章旁站监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的旁站监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制定旁站计划,明确旁站的时间、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工艺和技术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三)对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四)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提出相关建议;
(五)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填写旁站报告,将旁站情况和问题反馈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与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与方应配合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工作,及时整改问题,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巡视员和旁站监理人员应定期互相检查,相互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安全巡视和旁站监理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巡视员和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及时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十八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巡视员和监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投诉机制,接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与方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与方若拒不配合安全巡视和旁站监理的工作,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全巡视员和旁站监理人员发现严重安全问题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参与方提出整改意见,若整改不到位,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理机构对安全巡视员和旁站监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失职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安全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二十四条安全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生效,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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