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应急预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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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
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影响下,污染物排放
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急剧恶化,威胁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修订,适用本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评估和
修订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基于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二)针对性: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三)综合性:应急预案应当涵盖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恢复和应急保障等方面。
(四)协同性:应急预案应当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联动机制。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机构: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小组、专家咨询组等。
(三)应急响应:包括预警、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措施、应急物资储备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行动、应急监测、应急医疗、应急撤离等。
(五)应急恢复:包括环境修复、生态保护、受损设施恢复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资金保障、物资保障、技术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等。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条应急预案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应急小组负责应急响应的具体实施,包括应急监测、应急医疗、应急撤离等。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和人力支持。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评估与修订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实施后,应当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应急响应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应急保障措施是否得到充分落实。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评估结果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不符合本法要求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
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