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中教师资格证考试知识梳理(综合素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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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师资格证考试知识梳理
(综合素质篇)
1职业理念
●第一节教育观
●一、素质教育的内涵单选“提素个性创两全”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成绩+其他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特长+特点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创新精神:素质教育的核心、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的根本区别
●二、新课程改革的推进
●1、新课程改革的具体目标单选
●1课程功能(核心目标)——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2课程结构——均衡性、综合性与选择性
●3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
●4学习方式——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
●5评价体系——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综合化、评价过程的动态化、评价方式的
多样化
●6管理制度——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2、新课改的教学观材料“学习过人”
●1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互动、游戏
●2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方法
●3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参与
●4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人格、情感
●第二节学生观
●一、“以人为本”的学生观“两独一发”
●1、学生是发展的人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进步,可塑性
●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容错
●2、学生是独特的人
●1学生是完整的人
●2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学生有差异性,教师因材施教
●3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学生是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尊重学生的想法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让学生自主学习
●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二、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单选
●1、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
●具体表现: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由量变到质变的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教学启示:循序渐进,不“揠苗助长”“陵节而施”
●2、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
●具体表现: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的总体特征,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
●教学启示:不能搞“成人化”教育
●3、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速度)
●具体表现:同一方面不同速,不同方面不同步
●教学启示:适时而教,抓关键期
●4、个体身心发展的互补性
●具体表现:身身互补、身心互补
●教学启示:扬长避短
●5、个体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
●具体表现:个体、群体——人心不同、各如其面。
千人千面。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教学启示:因材施教
●三、全面发展的学生观单选案例
●1、全面发展的内涵
●定义:人的体力与智力充分发展,包括人的思想道德、文化素养、情感意志、个性才能等
多方面的充分发展
●误区: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并不矛盾;人的全面发展不等同于各方面平均发展、同步发展。
●2、全面发展的实施途径
●德育——灵魂和统帅
●智育——前提和支持
●体育——物质基础
●美育——动力
●劳育——综合
●四、教育公正与中小学生的共同发展
●1、教育公正
●1含义: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
●2选择
●3案例表现:一视同仁,面向全体vs差别对待
●2、共同发展
●1学生性别差异与共同发展
●2学生的民族差异与共同发展
●3学生的地域差异与共同发展
●4学生家庭背景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5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差异与共同发展
●第三节教师观
●一、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单选案例
●1、角色转变建研放促
●1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
教知
识,启发教学;进行品德教育。
●2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编写教材,利用
生活资源制作教具。
●3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研究教学问题,形成
认识
●4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来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走进社区,开展社
区教育
●2、行为转变尊引反合
●1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教师尊重学生人格尊严,夸奖鼓励。
●2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启发教学。
●3教师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自我反思——不足、改进。
●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与学科老师、家长合作。
●二、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单选
●1、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创造性
●复杂性——目的的全面性、任务的多样性、对象的差异性
●创造性——因材施教、教学方法上的不断更新(教学有法,但无定法)、教育机智(突发
事件)
●2、教师劳动的连续性和广延性
●时间的连续性——从早到晚
●空间的广延性——校内到校外
●3、教师劳动的长期性和间接性
●长期性:培养人才周期长
●间接性:通过培养学生创造价值
●4、教师劳动的主体性和示范性
●5、教师劳动方式的个体性和劳动成果的群体性
●三、教师专业发展单选
●1、内涵。
不专业——专业
●2、阶段
●关注生存——关注人际关系
●关注情境——关注成绩
●关注学生——关注差异
●3、内容
●道德素养
●知识素养——政治理论修养、学科专业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科学知识
●能力素养
●心理素养——抗压
●4、途径
●版本一:
●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
●开展微格教学
●进行专门训练
●反思教学经验
●波斯纳,教师成长公式:经验+反思=成长
●布鲁巴奇:反思日记、详细描述、职业发展、行动研究(问题+实践)
●版本二:
●专家引领
●同伴互助
●个人反思
●校本研修
2职业道德
●第一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997年)单选
●严谨治学:刻苦钻研,改进教法——认真、一丝不苟
●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团结同事——集体备课
●廉洁从教:发扬奉献精神、不以权谋私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案例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侵犯学生权利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道德的本质要求——奉献、认真
●“关爱学生”——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爱全体学生、爱学生身心、不侮辱体罚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因材施教、培养品行、不唯分数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注意言行举止、尊重同事和家长、不收礼、不
举办辅导班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上网、看书、培训
●第二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一、总则
●二、配备与选聘。
每个班级配一名;担任时间连续1学年以上;任课老师中选聘
●三、职责与任务。
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学生评价、沟通
●四、待遇与权力。
按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工作量;班主任津贴;有权以恰当的方式批评教育
●五、培养与培训。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
●六、考核与奖惩。
定期考核、建立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表彰奖励
●第三节教师职业行为
●一、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解读
●教师思想行为规范
●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教师人际行为规范
●教师语言行为规范
●二、教师需要处理好的几大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
●教师与同事的关系
●教师与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3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师的权力与义务
●一、教师的权力
●1、教育教学权——最基本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科学研究权——基本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
●评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参与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4、爱护尊重学生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6、提高业务水平——只是义务
●第二节学生权利保护
●一、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2、姓名权——禁止冒名顶替
●3、肖像权——非法营利、恶意丑化
●4、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
●5、荣誉权——不得随意剥夺
●6、隐私权——拆看日记、信件等;公布个人信息;公布学生成绩;不当使用监控
●7、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8、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财产权
●1、财产所有权——罚款、没收物品、损毁物品等
●2、继承权
●3、受赠权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稿费、专利使用费
●三、受教育权
●1、参加教育教学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4、申诉起诉权
●5、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第三节教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
●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
●1、总则
●1【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2【教育与国家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3【公民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
机会。
●4【教育改革与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5【教学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
双语教育。
●6【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2、教育基本制度
●1【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2【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
童、少年就学。
●3【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
●6【学位制度】
●7【督导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办学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
为营利性组织
●2【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校长任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
民。
教职工代表大会。
●4【法人资格】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
属于国家所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1【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2【员工制度】教育职员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5、受教育者
●1【受教育者的权利】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公正评价。
申诉,诉讼。
●2【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努力学习;遵守管理制度。
●6、教育与社会
●1【文化机构的教育】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
●7、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2【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
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校办产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
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8、教育对外交流合作
●1【合作原则】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合作
●9、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技巧
●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内——编制内
●2行政处罚——外——老百姓
●民事责任
●1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2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
●1构成犯罪
●2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4【刑事法律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5【行政法律责任】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6【考试作弊】停止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总则
●1【制度概说】九年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杂费
●2【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
●2、学生
●1【入学年龄】满六周岁,推迟到七岁。
延缓入学或休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就近入学。
非户籍所在地,当地人民政府。
军人
子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督促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
居民委员会和村委
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
●4【特殊招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学校
●1【寄宿制学校】县级人民政府
●2【特殊教育】随班就读
●3【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
校(工读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4【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5【均衡发展】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6【违法获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7【领导制度】校长负责制
●8【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4、教师
●1【教师行为】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
为
●2【教师资格及职称】初级职务、中级职务、高级职务
●3【教师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特殊岗位补助
津贴
●4【支教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任教,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5、教育教学
●1【教科书编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
写工作
●2【教科书审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3【教科书使用】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6、经费保障
●1【经费的行政保障】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
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7、法律责任
●1【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将学校分为重点非重点,改变或变相
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2【违法获利】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
●3【监护人职责】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8、总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
●地位: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第一个教师节:1985年9月10日
●1、总则
●1【教师职责】专业人员
●2【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2、权利和义务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设施和设备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资格任用
●1【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法》
●2【资格认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试用期
●3【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
师资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教师任教】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
●4、培养和培训
●5、考核
●1【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
●2【考核效用】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
●6、待遇
●1【教师工资】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
●2【教师补贴】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应当予以补贴
●3【社会办学】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7、奖励
●8、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体罚学生、侮辱学生。
●3【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三十日之内。
教师对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总则
●1【概念解释】未满十八周岁
●2【保护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
护相结合
●2、家庭保护
●1【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禁止未成年人结婚】
●3、学校保护
●1【学校责任】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人格保护】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人生安全】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
学活动
●4【专门教育】严重不良行为,专门学校,教育局
●4、社会保护
●1【社会教育场所】爱国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
开放
●2【活动场所】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
不得允许未
成年人进入。
●3【禁止烟酒】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4【用工要求】未满十六周岁
●5【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
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6【优先救护】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7【对未成年人的救助】民政部门,救助场所,临时监护。
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5、司法保护
●1【监护资格的变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
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教惩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羁押、服刑特殊规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
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4【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
不公开审理
●6、法律责任
●1【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活动场所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3【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未满十六周岁,不得从事过重、有毒、有害。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总则
●1【预防重点】立足于教育和保护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监护人责任】负有直接责任
●2【职业培训中的预防犯罪教育】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3、不良行为的预防
●1【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旷课,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夜不归
宿,及时查找;收留,征得同意,24小时内告知。
●2【不得脱离监护】不满十六周岁,不得单独居住
●3【训诫】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4、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严重不良行为】多次、屡教不改、程度重、吸毒
●2【工读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加强法制教育。
不得歧视。
●3【收容教养】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必要时,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5、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6、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教育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2【审判注意事项】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不得披露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
人的资料
●7、法律责任
●1【公安机关训诫】
●2【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总则
●1【监护人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2、事故与责任
●1【学校责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有错):场地、设施等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药、食品、水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安全
教育;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注意;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体罚或变
相体罚;发现危险行为未管理;擅离学校;
●2【学生或监护人责任】学生、家长有错: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已告诫,不听劝,不改正;
特异体质,未告知学校;
●3【第三方责任】(第三方有错)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校无法律责任情形】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校
不担责)
●5【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6【致害人责任】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
●3、事故处理程序
●1【调解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之内完成调解
●4、事故损害的赔偿
●1【赔偿范围】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
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2【学校追偿】学校给予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3【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学生负有责任,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6、附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总则
●1【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2【人大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
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政治权利】【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
宅权】【通信权】【监督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
●3、国家机构
●1【全人大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召开时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3【全人大职权】
●4【全人常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5【国务院性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6【国务院工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7【国务院职权】
●8【最高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9【法院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10【检察院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1【检察机关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4、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4基本能力
●第一节逻辑思维能力
●一、概念
●1、概念的含义
●2、概念的限制和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