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污染的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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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辐射污染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预防辐射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从事辐射源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三、卫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1. 成立辐射污染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辐射污染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工作。

2. 设立辐射污染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包括:
(1)宣传辐射污染卫生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2)制定辐射污染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对辐射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报告;
(4)对辐射污染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5)组织开展辐射污染卫生培训和考核;
(6)建立健全辐射污染卫生档案。

四、辐射污染卫生管理措施
1. 从事辐射源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辐射污染防
治许可证。

2. 辐射污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

3. 辐射污染设施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4. 辐射污染设施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5. 辐射污染设施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
输和处置。

6. 辐射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7. 公众应了解辐射污染的危害,提高防范意识,发现辐射污染问题及时报告。

五、监督检查
1. 辐射污染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辐射污染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

2. 对违反辐射污染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3. 对辐射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辐射污染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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