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房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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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与企业所得税中的房屋建筑物
房产税: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可供⼈们在其中⽣产、⼯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灰窑以及各种油⽓罐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卫⽣、通风、照明、煤⽓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压缩空⽓、⽯油、给⽔排⽔等管道及电⼒、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下⽔道、暖⽓管、煤⽓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

电灯⽹、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地使⽤权⽀付的价款、开发⼟地发⽣的成本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
房屋、建筑物,是指供⽣产、经营使⽤和为职⼯⽣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房、营业⽤房、办公⽤房、库房、住宿⽤房、⾷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通⽔、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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