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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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比赛成绩奖罚办法》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体竞字[2013]1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3.06.17
【实施日期】2013.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比赛成绩奖罚办
法》通知
(内体竞字〔2013〕10号)
各直属训练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内蒙古自治区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比赛成绩奖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13年6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比赛成绩奖罚办法
为更好的促进我区竞技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鼓励我局各直属训练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在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上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取得优异成绩,完成任务目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和全运会取得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9﹞136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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