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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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保留
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1.05
•【字号】营政办发〔2020〕32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营口市市本级保留证明事
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打造“无证明城市”,让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办事创业更简捷、更顺畅、更方便,《营口市市本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业经2020年11月2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未列入市本级公开的保留证明事项目录的证明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人民群众和各类企业提供。
二、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相关证明事项的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管理。
三、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
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书面告知承诺、网络核验、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相互核查等服务方式,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凡可以通过法定执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需要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向市司法局提出处理意见,加快建设“无证明城市”。
附件:营口市市本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15项)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