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药的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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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医院处方药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处方药开具、调剂、使用、保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医院处方药的使用应遵循“合理、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开具
第四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方可开具处方药。
第五条处方药开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患者病情需要,根据药品说明书和临床经验合理选择药品;
(二)药品适应症与患者病情相符;
(三)药品用法用量符合药品说明书和临床常规;
(四)避免重复用药、不合理联合用药;
(五)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体重、肝肾功能等因素。
第六条处方内容应包括:
(一)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等;
(二)临床诊断:疾病名称、病情程度等;
(三)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
(四)医师签名及开具日期。
第三章处方调剂
第七条具有药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负责处方调剂工作。
第八条处方调剂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核对处方内容,确保无误;
(二)按照处方要求调配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三)告知患者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四)对特殊药品、贵重药品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章处方使用
第九条患者使用处方药应在医师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处方药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患者按照医师指导用药,不得自行更改用药方案;
(二)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及时报告医师,必要时停药;
(三)患者病情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四)患者出院后,应继续遵医嘱用药。
第五章处方保管
第十一条处方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毁。
第十二条处方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处方由医师开具后,应及时交由药师调剂;
(二)处方调剂完成后,由药师交还医师;
(三)处方在医疗机构内流转时,应确保处方安全;
(四)处方保管期限为3年。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三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处方药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医院应定期对处方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医院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处方药的使用,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