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及用品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及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妥善使用和维护本所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搞好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的使用和收费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指本所共有的各类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电话机等),各类电器(包括电冰箱、热水器、微波炉、空调、门禁器等),各类照明设备、家俱及其他办公用品。

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不包括律师自己购置的个人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

第三条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仅供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用于事务所事务、律师事务及相关业务时使用。

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原则上不得用于与前述用途无关的个人私人事务。

第四条公用办公设施应由行政人员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使用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应遵循正确使用、节省使用、注意维护和不得故意损坏的原则。

由于使用不当、疏忽大意或故意造成的公用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损坏、过度消耗,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所提供国内和国际长途传真线路,实行有偿使用。

1、使用国内和国际长途传真应进行登记,由财务部按月结算;
2、非工作时间,屏蔽长途传真功能,确需在非工作时间使用长途传真,需提前向行政部申请;
3、不得使用事务所电话聊天或不必要的长时间占用电话线路。

第七条打印机供大家免费使用,但应注意节约用纸不得浪费。

第八条草稿和打印校对稿应尽可能使用打印废纸和其他废纸。

第九条在无废纸利用的情况下,事务所应洽购部分草稿纸供律师和工作人员使用。

第十条公用办公设施的维护应从服务质量和费用角度选择专
业单位维护。

第十一条公共办公设施和办公用品的添置和报废应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并依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第十二条事务所公用设施应建台帐登记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应责任到人,责任人由行政部确定,责任人的职责是对公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实行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