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汇报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汇报](https://img.taocdn.com/s3/m/05e22240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ca.png)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汇报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公平和全覆盖,__公积金多措并举推进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自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累计有995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830.5万元,其中:194户缴存者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7953万元,提取317人,金额81.09万元,有效帮助了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改善住房居住条件,实现安居梦,真正意义上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保障性和公平性。
一、制度逐步推进,分批分类覆盖,让缴存使用有章可循一是出台实施细则开展试点。
20__年在全省率先制定发布《__市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将三类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三类人员可以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缴存人享受同等公积金使用权利。
二是纳入归集管理办法全面铺开。
20__年,在省级没有出台归集管理办法的情况下,修订了《__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灵活就业自愿缴存人员范围,将未纳入单位统一缴存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员工纳入自愿缴存范围内,基本实现社会面全覆盖。
三是制定业务指引规范操作。
20__年结合缴存人需求和业务运行实际情况制定了《__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者缴存提取转移业务指引》,分业务类型明确细化办理要件、操作流程、办理时限等,让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转移等业务。
二、遵循自愿原则、政策灵活适用,让缴存使用符合需求一是缴存范围广。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__已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纳入单位统一缴存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员工等人员,有缴存意愿的,均可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缴存额灵活。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b33712f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75.png)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自由职业者, 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
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的灵活就业人员,愿意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市12个月以上的社保缴存证明,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建立手续,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二章账户设立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本人I类银行卡到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手续。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集中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以外的公积金中心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正常缴存的,不得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手续。
第三章缴存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以个人缴交社保时申报的收入基数为准。
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八条缴存方式及规定(一)灵活就业人员每月15日以前,向绑定的银行借记卡存入不小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资金。
(二)中心委托银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自动从灵活就业人员绑定的银行借记卡中扣划当月缴存资金, 记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灵活就业人员除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合并外,不得办理其他任何形式的补缴业务。
第四章账户封存与使用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无力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山东潍坊再放宽公积金政策
![山东潍坊再放宽公积金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e8f852c03169a4517623a396.png)
山东潍坊再放宽公积金政策2015年山东潍坊再放宽公积金政策:9月30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继今年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首付比例、开展异地贷款等政策实施后,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我市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自10月15日起施行。
此外,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管理,确保商转公资金安全,我市制定出台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4日。
放宽提取条件取得购房凭证,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市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人群。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
我市将加快农民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工作进度,让更多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利益。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扩大提取范围,物业费可每年取一次公积金提取不仅仅用于购房款,新政策规定,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额度每人每年1000元。
“物业费提取每年只能办理一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强调,这项业务待网上服务厅调试完成后,可通过网上服务厅自助办理,根据提示填写有关材料,提交后经系统自动审核将资金划入申请人填报的银行账户内。
但是目前网上服务厅尚未开通,缴存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卡或折)至各分支(办事)机构网点现场办理。
至于网上服务厅具体开通时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另行通知。
缴存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3363523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80.png)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潍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落实李克强总理视察潍坊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2019年7月24日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引才成本1.允许改建房屋用于人才租赁住房。
允许开发企业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在符合住宅日照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改为人才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改建的人才租赁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2.支持企业集中建设人才(职工)公寓。
支持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产业配套住房、人才(职工)公寓等,非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人才(职工)公寓产权为建设单位自有,不能对外销售或面向职工销售。
3.加强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保障。
认真执行《潍坊市高层次人才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潍组通字〔2019〕2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提供免租住房:顶尖人才(A类,下同)一般不低于190平方米,免租金;领军人才(B类,下同)最高16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高端人才(C类,下同)最高120平方米,免租金(最长期限3年)。
A类人才全职在潍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免租住房。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也可按以下标准选择货币化租房补贴:A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5000元/月的租房补贴;B类人才可享受最高3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C类人才可享受最高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长期限3年)。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0db2e19cc17552707220845.png)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具体包括:(一)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处罚。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
第四条 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含上属驻潍单位)及在职职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一) 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位于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直和上属驻潍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市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在职职工指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6个月以上了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缴存。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章 登记、账户设立和注销第七条 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同级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单位录用和调入的职工,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设立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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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员缴存住房公积⾦政策是怎样的灵活就业⼈员缴存住房公积⾦政策来啦!下⾯⼩编为你详细介绍⼀下。
包括⽆雇⼯的个体⼯商户和⾃由职业者。
⽆雇⼯的个体⼯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独⽴个体经营者。
⾃由职业者,是指不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劳动合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灵活就业⼈员缴存住房公积⾦政策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包括⽆雇⼯的个体⼯商户和⾃由职业者。
1、⽆雇⼯的个体⼯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独⽴个体经营者。
2、⾃由职业者,是指不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劳动合同关系,独⽴从事某种职业,以⾃⼰创造的成果或掌握的技能技术,采取转让或提供服务的⽅式获取合法收⼊的⼈员。
(⼆)灵活就业⼈员缴存住房公积⾦的对象:已满18周岁,且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辖区内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的⽆雇⼯的个体⼯商户、⾃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员均可⾃愿缴存住房公积⾦,并享有《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的各项权利。
(三)灵活就业⼈员住房公积⾦缴存的使⽤原则:⾃愿缴存、专户管理、利益对等、风险评估。
(四)灵活就业⼈员办理住房公积⾦开户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1、本⼈⾝份证、户⼝薄或户籍证明;2、⾮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供《居住证》;3、中国⼈民银⾏出具的《个⼈信⽤报告》;4、管理中⼼《灵活就业⼈员缴存登记申请表》。
⼿续齐全的,业务受理⼈员应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登记的决定。
需核查信息的,应当⾃受理申请之⽇起3⽇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五)灵活就业⼈员住房公积⾦⽉缴存额如何计算:⽉缴存基数乘以缴存⽐例。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平均⼯资的60%,不得⾼于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平均⼯资的3倍。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次,中途不得变更。
灵活就业⼈员缴存⽐例为18%。
(六)灵活就业⼈员如何提取账户内的公积⾦:缴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的继承⼈、受遗赠⼈可持提取证明材料提取其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也⽆受遗赠⼈的,缴存⼈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住房公积⾦的增值收益。
【房产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713400cf18583d049645947.png)
【房产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补)缴、封存转移、对账、查询、计息、风险防范与监督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所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规定;(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归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审核、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等归集业务事项;(四)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五)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归集事项。
第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委托银行等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业务,受委托机构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协议)。
【山东潍坊外来务工人员可缴存公积金,个体户也能缴存】202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
![【山东潍坊外来务工人员可缴存公积金,个体户也能缴存】202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https://img.taocdn.com/s3/m/493520f9e518964bce847c8e.png)
【山东潍坊外来务工人员可缴存公积金,个体户也能缴存】2020年公积金缴存基数2月2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2月15日正式实施,三类人群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范围个体户也能缴存自1999年国务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市开户缴存职工已达66万人,住房公积金余额125.97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撑职工住房消费、提高职工收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归集办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不仅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范围,还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缴存住房公积金范围。
比例单位不低于6%《归集办法》中确定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统一调整基数的,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省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工作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6%,不得高于12%。
催缴可上门督促缴存为切实保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归集办法》增加了有关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内容,规定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积金中心可采取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督促、送达通知书、公告等方式进行催建、催缴。
另外《归集办法》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借鉴厦门、枣庄等地经验,对住房公积金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为缴存职工开设个人账户、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缴、职工和单位账户的封存转移、对账、查询和计息等业务都做了明确规定。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d9532e880eb6294dd886cc7.png)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暂行规定》,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个月以上。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c2e2cc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8b.png)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支取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潍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
第二条支取条件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赁住房的;(四)离退休、离职或者死亡的;(五)其他依法可以支取的情形。
第三条支取程序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交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单位审核:单位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四)资金划拨: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拨至职工指定账户。
第四条支取额度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其个人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支取限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支取住房公积金:(一)未满一年缴存的;(二)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四)其他依法不得支取的情形。
第六条违规处理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违规支取的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示例文本,实际的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内容应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
![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71127f71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79.png)
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住房水平,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指在潍坊市范围内,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标准和政策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潍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
首先,潍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由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的。
目前,潍坊市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比例8%,单位缴存比例12%,合计20%。
职工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得高于当地月人均工资的3倍。
其次,潍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住房租金,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再次,潍坊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是指职工在缴存一定年限后,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根据职工缴存年限和公积金余额确定,贷款利率执行当地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贷款期限最长30年,最短不得少于5年。
最后,潍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是指职工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包括购房、装修、还贷等。
在使用过程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综上所述,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潍坊市政府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合理的缴存比例、提取条件、贷款政策和使用范围,潍坊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提高生活水平。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广大职工更加了解潍坊住房公积金标准,更好地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福利。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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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潍政办字[2010]193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政策。
(二)积极稳妥原则。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体制调整工作。
体制调整期间不能影响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转移等业务的正常开展。
(三)资产安全原则。
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在资产移交前收回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调整内容(一)调整充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
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积金中心主任任副主任,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分管领导及市人大、政协、监察、编办、法院、工会、财政、审计、人行、人社、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管委会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工作。
自由职业办理住房公积金流程及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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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办理住房公积金流程及手续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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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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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8日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接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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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潍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缴存对象与缴存基数第一节缴存对象1. 参保单位:在潍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 参保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包括现役军人。
第二节缴存基数1. 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
2. 缴存基数最低为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最高不得超过潍坊市最高工资标准的5倍。
第三章缴存比例与缴存期限第一节缴存比例1. 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应按照工资总额的10%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2. 残疾人、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缴存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节缴存期限1. 参保单位应当每月将缴存金额及时足额地缴交至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参保职工应当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缴存金额,并在当月末前进行缴存。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 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
2. 还购楼房贷款本金、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
3. 出国定居或移民的。
第二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1. 购买住房或支付房屋首付款的。
2. 还购楼房贷款的。
3. 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一节违规行为1.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2. 擅自撤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3. 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非法用途的。
第二节处罚措施1. 撤销违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格。
2. 追缴违规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补偿。
3. 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6年山东潍坊出台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2016年山东潍坊出台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346edeffd0a79563c1e72dc.png)
2016年山东潍坊出台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要求,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助推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关于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潍公积金〔2016〕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含)以下、女性55周岁(含)以下,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三条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其所辖各分支(办事)机构负责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农民工可以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缴存范围第五条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本人的户口簿或村委会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可认定为农民工身份。
第六条农民工可以按照《关于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或《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已为农民工开设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准再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单位符合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停止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农民工可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在同一缴存单位工作的职工,仅限被认定为农民工身份的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其他身份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a76469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4a.png)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是为了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和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在国家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更好地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本文将通过分析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探讨其主要内容以及对居民的影响。
一、缴存对象和缴存比例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缴存对象主要包括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全日制用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由职业者。
对于在职员工,其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则根据其实际收入进行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房、租房、装修、还贷等与住房相关的支出。
居民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提高自己的居住条件。
但是,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也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允许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非法或不符合规定的用途。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程序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居民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常见的提取条件包括购房、大病医疗、缴纳抚养费等。
居民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理。
居民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信息。
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
主要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级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和社会公益组织等。
这些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总结起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旨在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并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使用范围、提取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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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实施办法(试行)
(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桂办发﹝2017﹞36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桂建发﹝2017﹞9号)(下称《管理办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港澳办、自治区台办公室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号),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港澳台人员(下文简称自愿缴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业务办理方式
1.委托银行代办。
2.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服务平台(网站、微信、APP) 办理。
第二章账户设立、缴存
第四条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设立独立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五条自愿缴存人到受托银行柜面提交本人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并签订《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具体缴存流程及所需材料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自愿缴存人在本管理中心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自愿缴存人如在新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单位专管员应当持劳动合同或人事调令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至新的缴存单位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在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停交或封存的自愿缴存人可以将原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人新开设的自愿缴存账户,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自愿缴存账户开户缴存日起计算缴存时间。
第七条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参照在职职工缴存额上下限执行。
第八条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25
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第九条自愿缴存人应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连续3个月未足额缴存的,账户状态自动变更为停缴,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自愿缴存满两年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
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一条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业务办理,参照管理中心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按《管理办法》执行,具体额度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自愿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相关税费,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四条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
(二)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租房自住的;
(三)以贷款方式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
如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尚未结清的,应以约定提取或按月冲还贷方式办理,用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还贷本息,直至结清。
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五条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一)开户缴存满两年以上的,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二)缴存人已年满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自愿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自愿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可委托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理和发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履行贷款复核及审批的职责。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受托银行自有资金发放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对利用受托银行自有资金发放的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向自愿缴存人贴息,贴息费用在管理中心当年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十九条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等缴存贡
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第二十条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按长存长贷原则确定,即与自愿缴存人的连续缴存时间、剩余缴存年限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
第二十一条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时的月缴存额,在贷款结清前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二条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终止向自愿缴存人贴息、自愿缴存人将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偿还本息。
(一)连续三期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缴存义务的;
(二)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次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四)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
(五)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第二十三条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执行受托银行的贷后管理制度
及风险处置等有关规定,如发生逾期行为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