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资料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1.28【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七条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朝阳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流程
朝阳公积金管理中心—96155电话--公积金提取流程一、单位经办人准备好所需材料:(单位登记号:090654)1、提取人购房合同复印件(必须)2、提取人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必须;发票上面金额代表可从公积金里提取的最高金额)3、提取人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非必须;如发票上面金额为首付款金额,此项必须携带,否则可提取最高金额只能为发票上面显示的首付款金额)4、提取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必须)二、朝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流程:1、柜台领取表格:《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并填写完整;2、到咨询台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后:整理好所有文件和表格,到柜台进行公积金提取办理;三、经办人变更:1、到朝阳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表格:《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表头加盖公章);2、拿好原经办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已填写完整的表格到柜台进行经办人变更手续办理;3、经办人手续变更完毕后同流程“二”,继续办理公积金提取。
四、留存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加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操作人员签字(章),交给提取人本人;2、《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单》单位存根;3、《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确认表》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between life and deathBu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don't know thatI love you.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when I stand in front of youYet you can't see my loveBut when undoubtedly knowing the love from both Yet cannot be together.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being apart while being in loveBut when I plainly cannot resist the yearningYet pretending you have never been in my heart. The furthest distance in the worldIs not struggling against the tidesBut using one's indifferent heartTo dig an uncrossable riverFor the one who loves you.。
朝阳公积金
朝阳公积金1. 什么是公积金?公积金,全称为住房公积金,是指由职工及其单位每月按一定比例提取工资缴存到公积金账户中,以供将来在购买、修建、维修住房等方面使用的一种储蓄制度。
公积金是国家对住房领域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
2. 朝阳公积金政策概述朝阳区是北京市的一个行政区域,拥有较为完善的公积金政策体系。
根据朝阳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规定,朝阳区公积金政策主要包括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贷款政策、提取政策等内容。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些政策。
3. 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根据朝阳区的规定,职工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每月工资的12%,其中职工缴存部分为10%,单位缴存部分为2%。
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
4. 公积金贷款政策朝阳区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他们解决购房问题。
根据政策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1)在朝阳区缴存公积金满3年;2)在朝阳区有稳定的工作;3)拥有合法的住房合同或产权证明;4)能够提供足够的还款能力证明。
贷款金额根据职工缴存时间和个人还款能力来决定。
5. 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包括购房提取、建造提取、大病医疗提取、教育提取、退休提取等。
购房提取是最常见的一种提取方式,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条件为在朝阳区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年,并且没有在朝阳区有住房。
6. 朝阳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管理朝阳区公积金的机构。
该中心负责参与制定公积金政策、管理公积金收支、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等业务。
职工可以通过该中心的网站或线下办公点了解公积金政策,办理各类业务。
7. 公积金的重要性和优势公积金作为国家推行的储蓄制度之一,对于职工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可以用于购买、修建或维修住房。
其次,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缴存制度,可以帮助职工形成储蓄习惯。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消费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贷款资格条件的确定。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购买住房一年以内,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配偶在12个月内无购房支取记录。
(二)信用良好。
申请人及配偶需满足:1、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90天,累计逾期不超过10次;2、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3个月,累计逾期不超过6个月;3、没有骗支骗贷公积金行为。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各类债务余额与申请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债务额度以信用报告记录为准。
月还款额不超过稳定收入的50%,有稳定收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子女或父母贷款时的共同还款人(如信用不良,不具备共同还款人资格)。
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认定标准,缴存公积金者,以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收入;未缴存公积金者,所在单位为其缴存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所在单位未为其缴存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月最低工资;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拨付的实际工资认定收入。
(四)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一次(含)以下,并且与结清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不低于6个月。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六)缴存人的父母或子女(未缴公积金)购买住房,可用缴存人的现有住房做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参照二手房执行。
(七)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户籍地(朝阳)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贷款额度的确定。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80万元。
住房公积金如何管理_条据书信
住房公积金如何管理公积金指的是公司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
下文是橙子收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1 / 14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2 / 14(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朝阳市政府直属的专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结算等工作,旨在为广大职工提供住房保障和优质服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1.缴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为职工工资的8%,其中个人缴存6%,单位缴存2%。
职工的缴存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工资的3倍,缴存金额上限为每月2337元。
2.缴存方式目前,本中心支持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缴存:(1)线上缴存,即通过网上缴存系统进行缴存,缴存方式比较灵活,职工可以自主选择缴存月数和金额。
(2)线下缴存,即通过现金或刷卡的方式,到银行或邮政储蓄局进行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1.提取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购房提取:适用于职工本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情况。
(2)还房贷提取:适用于职工本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进行提取还款的情况。
(3)租房提取:适用于职工在城镇租房居住的情况下进行提取。
(4)大病医疗提取:适用于职工本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缴纳医疗费用的情况。
(5)退休提取:适用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进行提取。
2.提取流程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先办理相应的提取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本中心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提取款项划拨至职工指定的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1.贷款方式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况。
(2)公租房贷款:适用于职工购买公租房的情况。
(3)住房改造贷款:适用于职工对住房进行装修或改造的情况。
2.贷款额度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其在本市的缴存年限和缴存额度有关。
职工在本中心至少缴存12个月且缴存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在购买住房时申请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消费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贷款资格条件的确定。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购买住房一年以内,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在12个月内无购房支取记录;(二)信用良好。
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90天,累计逾期不超过10次;(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各类债务余额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在计算还款能力时,各类债务余额合并计入贷款额。
月还款额不超过稳定收入的60%,有稳定收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子女或父母贷款时的共同还款人。
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收入认定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四)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一次(含)以下;并且与结清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不低于6个月。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六)缴存人的父母或子女(未缴公积金)购买住房,可用缴存人的现有住房做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参照二手房执行。
(七)省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户籍地(朝阳)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时不受户籍限制。
第二条贷款额度的确定。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80万元。
具体确定方法如下:(一)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现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房屋总价的8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含)以下,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房屋总价的70%;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房屋总价的60%。
(二)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房龄5年(含)内可贷款购房总价的70%,房龄6至10年(含)可贷款购房总价的60%,房龄11年以上可贷款购房总价的50%。
2023[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规范本(通用版)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建立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在购买或租赁住房方面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城乡个体经济组织、外资企业等;个人包括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等。
三、缴存比例和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职工根据工资、薪金收入按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目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般为单位缴存10%,职工缴存10%。
缴存基数一般限定为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
四、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由单位和个人各自缴存并上缴至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应在每个月的指定时间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相应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则通过工资指定账户的方式进行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个人住房租金提取、个人购房提取等多种情况。
个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应的提取申请。
五、账户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和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定期进行调账。
职工个人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或移动支付等方式监控和管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职工购房、租房、还房贷等方面的需求。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例如在重大自然灾害、特殊困难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支出。
七、管理措施和监督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和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
管理措施包括准备库存、审计报告、社会监督等;监督机制包括政府监督、公众监督等,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合规、透明。
八、违规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应的违规情况给予处罚。
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15年12月15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言良2015年12月22日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一、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作如下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增加一款:“驻朝阳市的中省营单位的公积金基数可执行其所在行业标准,执行其行业标准的,需提供其行业相关标准依据。
”第十八条修改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第二十四条(三)修改为“具有购房款总额20%以上的自筹资金;”第二十五条(三)修改为“夫妻双方最近三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及个人信用报告;”(四)修改为“20%以上的购房付款收据原件;”第三十条修改为“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最高限额80万元。
具体确定方法如下:(一)按照房屋总价比例确定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成交价的50%—80%,具体额度按房龄确定。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贷款人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但最长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七)支付房租;(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广大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发挥着关键作用。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其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更是备受关注。
一、缴存管理在北京,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存基数的确定通常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超过北京市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也需在北京市规定的范围内。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提取管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退休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贷款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5、有符合规定的首付款;6、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朝政办发〔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9日朝阳市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0号令)、《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朝阳市城市辖区范围内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存量房屋交易实行交易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以下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房屋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交易保证机构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由交易保证机构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
对符合条件的交易保证机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
交易保证机构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承办交易资金监管业务。
第五条交易保证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与银行签订协议书,开设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为交易保证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专用账户用于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2月21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管理工作。
朝阳市城市辖区内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管理中心办理;各县(市)内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管理中心驻县(市)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职责。
第二章归集管理第一节登记及帐户设立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新版精品资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补充条款
借款人:
贷款人: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基本情况》中,借款人在“是否用公积金还款”选项中选择“否”项的,需签订本补充条款如下:
一、当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达到3次的,借款人同意授权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内扣划应还贷款本息及罚息。
二、扣划时间:正常还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
三、扣划顺序:先借款人,后借款人配偶。
四、本协议经借款人、贷款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专用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安全运营、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七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市住房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财务、会计、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单位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住房储蓄资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性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应当以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
(二)互助性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应当体现职工之间的互助合作。
(三)规范性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四)效率性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应当是:(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
(三)其他有条件的单位。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
第九条单位应当于每月的十五日前,将职工当月应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职工个人应当于每月的十五日前,将当月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十二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委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在管委会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北京铁路系统的委员占三分之一。
第四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管理中心设立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和北京铁路分中心。
分中心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八条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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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更新日期:2016-09-21(2009年1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15日《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管理工作。
朝阳市城市辖区内的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管理中心办理;各县(市)内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管理中心驻县(市)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职责。
第二章归集管理第一节登记及帐户设立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八条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和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节缴存第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驻朝阳市的中、省营单位的公积金基数可执行其所在行业标准,执行其行业标准的,需提供其行业相关标准依据。
第十一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工资在同级财政列支的单位和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三条单位连续2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单位连续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
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并发放住房公积金储蓄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管理中心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发放、信息变更、注销、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
第十八条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二十一条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一次整借、按月均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一节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二十三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购买自用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但申请人必须在12个月内无支取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三)具有购房款总额20%以上的自筹资金;(四)能够以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未婚或单身职工可以本人名义提出申请外,必须以夫妻双方名义提出申请。
第二节贷款程序第二十五条在职职工作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户口本及有效居留证件,未婚或单身的,应提交未婚或单身证明;(二)公积金缴存证明;(三)夫妻双方最近3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及个人信用报告;(四)20%以上的购房付款收据原件;(五)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七)所购商品房开发商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后,首先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并确定贷款担保方式。
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审核合格后,管理中心还应对抵押物或质物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调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应自受理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准予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与借款人及有关各方签订《借款合同》;不准予贷款的,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借款合同中担保条款和保险条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后,借款合同生效。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下列规定办理担保或保险手续:(一)质押担保。
借款人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法定有价证券为质物,交管理中心收押保管后,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分别以出质人、质权人的身份签订质押合同。
其中,借款额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票面值的80%;有价证券兑现日先于还款日的,借款人可通过兑现有价证券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或用其他等额法定有价证券置换到期有价证券的方式处理。
(二)抵押担保。
用房屋进行抵押的,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分别以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签订抵押合同,并根据所抵押房屋的不同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有效身份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借款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期房抵押的,持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
(三)保证担保。
管理中心要求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人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分别以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签订抵押合同后,由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与管理中心分别以保证人、债权人的身份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物价部门在核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收费标准时,应规定其执行行业标准的下限。
(四)抵押房屋保险。
管理中心要求办理抵押房屋保险的,借款人应到保险公司办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并将抵押房屋保险单正本交由管理中心收押保管。
其中,保险期限应为自约定保日零时起至住房抵押借款期限终止日24时止;抵押期间,管理中心为抵押房屋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借款合同生效后,管理中心向受委托贷款银行签发委托贷款划拨资金通知单,并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专户,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划拨贷款。
第三节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三十条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最高限额80万元。
具体确定方法如下:(一)按照房屋总价比例确定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总价的80%;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成交价的50%—80%,具体按房龄确定。
(二)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家庭月收入确定贷款额度。
月收入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公积金工资基数×60%×贷款期数。
(三)按照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每人500元/月)余下的工资收入为每月最高还款限额确定贷款额度。
职工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以上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的,以申请贷款金额作为实际贷款金额;申请贷款金额超过其中一项限额的,以较低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贷款人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但最长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下同)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第四节贷款偿还第三十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发放贷款次月起,按受托银行规定日期,借款人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月还款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三十四条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正常还款2年以上,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行利率计算。
借款人正常还款1年以上,可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贷款本金额度不低于1万元,中心将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额。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以房屋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在还清贷款本息后1个月内,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节对贷款担保的处分第三十六条采取质押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或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质物或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