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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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28
•【字号】皖发改价格〔2022〕59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
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杠杆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电价浮动比例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平段用电价格(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扣除政府性基金附加、新增损益及辅助服务费后,低谷电价下浮58.8%,每年季节性高峰期间(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1.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1%。

二、执行范围及时段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
价。

每日9:00—12:00、17:00—22:00为高峰时段,23:00至次日8: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间为平段。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用户宣传峰谷分时电价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电网企业要对峰谷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及时评估实际执行效果,每年一季度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上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

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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