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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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公司所属单位(公司、部门、车间)及员工违反档案工作管理标准,档案工作机构和制度不建立健全、不按规定进行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不按规定移交档案,以致影响本单位档案工作和档案移交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2 档案工作奖励制度是指本公司所属单位(公司、部门、车间)及员工遵守档案工作管理标准,档案工作机构和制度建立健全、能按规定进行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按规定移交档案,本单位档案工作服务生产经营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司对做出贡献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的制度。

3 该制度作为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奖励、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4 实行单位(公司、部门、车间)领导和相关责任人问责制。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追究分管领导、岗位责任人、档案人员的行政责任。

5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单位或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5. 1 不按规定建立本单位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制度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处罚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 2 不按规定配备安全保管档案必要设施、设备,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及记大过,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5. 3 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或隐瞒不报、虚假报告以及不及时报告的或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及记大过,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5. 4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或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
绝交公司档案部门(有关档案机构)、专兼职档案人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并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 5 出卖或者违反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并没收违法所得。

5. 6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或未经鉴定和批准,擅自销毁属于公司所有的档案的,按下列情况给予记过处分或撤职或开除,并处罚款。

1)属10年保管期限档案的,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属30年保管期限档案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对单位处罚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属永久保管期限档案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或开除;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5. 7 涂改、伪造档案的或者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对单位处罚10000元以50000元以下;对
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对相关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 8 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或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或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复印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并对相关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 9 违反公司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10 在公司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项目档案,致使项目档案残缺不全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6 拒不按照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追究刑事责任。

8 对集团公司档案工作成效显著部门、各级管理人员、专兼职档案工作者以及在档案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奖励。

先进集体奖励5000-10000元,突出个人可奖励1000-5000元。

8. 1 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即:能够按照公司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在规定时间内(每年元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本部门应归档各类档案。

所归档材料准确、系统、完整,装订整齐、美观,符合案卷质量要求,能够正确反映所在部门职能履行情况。

8. 2 档案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即:对所保管的各类档案能作好入库前的检查验收,杜绝了不合格档案的入库;所接收档案在入库前进行了冷冻消毒处理;对管理的各类档案进行了分类、整理;编号、排列科学、合理,检索工具齐全,查找准确、迅速;能保证库房整洁,“八防”工作落实,无霉烂、破损档案。

8. 3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编写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编研资料;档案提供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做有详细的文字记载,利用效果信息反馈良好。

8. 4 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即:应用现代化管理设备进行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编研、储存做出显著成绩,方便了档案信息的查询、检索、编研,为公司领导和有关部
门,准确、及时提供档案信息服务表现突出。

8. 5 从事档案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对档案学组织建设有重大贡献或对实际工作起了重大作用。

8. 6 档案教育工作、档案宣传工作成绩显著的。

8. 7 在国家、省、市档案业务部门的检查、考核、评比中,获得通报表彰和肯定的。

9. 8 将重要或珍贵档案捐献给公司的。

8. 9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10 为完善公司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在达标上等活动中表现积极的,做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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