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办安全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总则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 成立食品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
实施和监督指导。
2. 食安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负责全面领导食安
办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具体业务;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食品原料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退回、废弃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2)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等管理制度;
(3)食品质量检验、自查、自纠、整改等管理制度;
(4)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整改等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查,确保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
全标准。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包装、标签、标识等进行规范管理,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1. 食安办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食安办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3.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食安办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食安办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食安办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