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式诈骗公安不立案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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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式诈骗公安不立案违法吗
如案件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做法正确。
如属于诈骗案的,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不立案做法错误。
民间借贷其实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正常的债务债权
关系,双方在形成债务债权关系的时候,是要签订具体的借款合同的。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的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对方不还款的话,不一定说对方就构成了诈骗罪。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借贷式诈骗公安不立案是否正确?
▲一、借贷式诈骗公安不立案违法吗
如案件属于民间借贷案件的,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做法正确,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如属于诈骗案的,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不立案做法错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
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1]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
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
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
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如果遇到的这类案件报交到公安机关,公安部门不予立案的话,说明案件的性质不是大家想的那样,是属于民间借贷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就是正确的。
如果说确实是属于诈骗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就是不对的。
一般公安机关都会通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原因的。
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