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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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内食药监办[2015]14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0.11
【实施日期】2015.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
规范的通知
(内食药监办〔2015〕145号)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1日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
公布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抽检信息公布,促进信息公开,提升监督管理工作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公布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公布工作。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信息公布载体是自治区局官方网站“质量公告-食品抽检信息”专栏。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官方网站设置抽检信息专栏,公布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信息。

第三条被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对不合格抽检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责令被抽样单位采取下架、停售、封存或召回等不合格食品处置措施的,或虽提出异议申请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信息。

被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审核后属于应公布范围的,应及时公布抽检结果信息。

第四条自治区局负责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署我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
自治区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

原则上每周公布一次,且于每周一公布上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

各承检机构根据检验检测工作进展,及时汇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每周二前报送至自治区局综合处。

第五条各盟市、旗县(市、区,下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或本地媒体统一公布辖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

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原则上每月公布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信息公布内容包括抽检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

产品合格信息内容包括抽检食品名称、标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所在省份、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检验项目等内容。

不合格产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抽检食品名称、标称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地址、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及地址、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检测值、标准值等内容(式样见附件1、2)。

第七条自治区局、盟市及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内容的同时,要撰写监督抽检结果通告信息新闻稿,内容包括监督抽检涉及的品种及批次、不合格产品风险情况、对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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