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私立幼儿园孩子骨折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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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私立幼儿园孩子骨折赔偿案例四岁男童王某,某市某幼儿园的学生。

2012年夏季,王某在一次学校组织的室外活动中,不慎从滑梯跌落摔伤,并导致骨折。

学校的老师立即将王某送到医务室简单处理后,及时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并电话通知了王某的家长。

王某经过治疗,花费了医药费数千元,并评上了十级伤残。

王某的母亲董女士找到本律师咨询,儿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有没有责任?本律师经分析认为,王某受伤时仅有四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及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它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对幼儿王某的受伤没有过错。

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幼儿园认为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没有过错,应由幼儿园承担举证责任。

随后,王某的母亲董女士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维权事宜。

本律师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王某等幼儿室外活动中,幼儿园虽然安排了老师,但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王某从滑梯上跌落受伤。

对此幼儿园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幼儿园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六万多元。

幼儿园不服,上诉到中院,二审法院经过审
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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