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委工作职责(征求意见稿)(1)
电力公司党委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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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章议事规则第四章会议制度第五章文件审批制度第六章党委自身建设第七章附则中共XX公司委员会工作规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共XX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内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公司党委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共XX公司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司系统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共XX公司党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运行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持续加强公司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大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公司的凝聚力、执行力、软实力,推动公司和电网科学发展。
第三条公司党委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党员、教育干部,坚持将公司系统党的建设与公司创新发展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负责人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组织的独特优势转化为公司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文化优势,保证公司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全面落实。
主要任务是:(一)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致力于为公司发展建功立业,得到职工拥护的领导班子。
(二)建设一支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三)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能够熟练掌握业务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职工队伍。
(四)建立一套符合电网企业实际,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保证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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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0.10.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健全金融法治顶层设计,支持金融业稳健发展,人民银行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工作,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标题请注明“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7275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0月23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责定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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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威海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和《中共威海市经技区工委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明确工委管委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意见》(经技区发〔2013〕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域内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
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管委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领导带班值班标准及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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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班值班标准及程序[1]》(征求意见稿)1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2适用范围本标准及程序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领导带班值班工作。
3术语、定义3.1现场带班。
是指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站队级领导成员,在作业现场,对生产运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过程的值守、监督和管理。
3.2值班。
是指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在节假日期间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专门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4职责4.1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本标准及程序的制修订和公司值班表的编排,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4.2各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领导现场带班表的编制、实施及违规处罚。
5管理内容-125.4.2现场带班、值班领导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5.4.3现场带班、值班领导必须对带值班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予以落实。
5.4.4现场带班、值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内容,认真做好现场带班、值班的各项工作。
5.4.5现场带班、值班领导离岗前必须与接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要求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6考核6.1出现以下事项的,对带值班责任人予以200元以下经济处罚:6.1.1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6.1.2未进行工作交接的;6.1.3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6.2出现以下事项的,对带值班责任人予以500以下元经济处罚:6.2.1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6.2.2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6.2.3带值班工作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的。
6.3出现以下事项的,对带值班责任人予以1000以下元经济处罚:6.3.1由于未履行带值班工作职责,在带值班工作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6.3.2在带值班期间发现或接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上报、处置不当,延误应急响应,扩大事件后果的。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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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征求意见稿)
1、对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2、做好县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大会计划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提交报告。
3、检查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执行和中期运行情况,对县政府提请的变更部分进行初步审查。
4、对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报告、议案等,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5、对全县财政经济中的重大问题和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组织与本委有关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撰写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报告和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7、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8、负责起草本委工作范围内的文件、讲话、计划、总结等材料。
9、做好所承担的督办重点建议和审议意见、联系指导乡镇(街道)人大工作。
10、承办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f2ccd3ec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4e.png)
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具有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
第二章组建第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组建评审委员会时,应明确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层级、评审范围等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高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同专业低层级职称。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或授权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组建;(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
有评审权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三)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或授权相关单位组建。
有评审权的省级和市(州)有关部门、单位可组建本部门、本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专业);(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四)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各项政策,能够制定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五)具有开展职称评审的能力,评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评审制度完备,监督管理严格。
XX区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模板】
![XX区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0d8e90e03968011ca2009197.png)
**区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征求意见稿)区府办:协调和督促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贯彻执行国务院、市政府、区政府重要文件和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区委组织部:将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将“述学”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推动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党员干部接受系统理论教育、严格党性教育和专业化能力培训,努力打造适应世界级生态岛建设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开展好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宣传活动,把宣传《**市终身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对终身教育的宣传工作;制定建设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宣传工作的意见;及时总结和推广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促进工作的先进典型。
负责宣传党和政府关于终身教育和学习型城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区文明办:牵头抓好学习型城区创建工作;负责指导社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区级机关党工委:牵头抓好学习型机关党组织创建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建设区级学习型机关实施方案和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区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组织和检查区级机关的党员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将发展终身教育建设项目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优化资源配置。
区经委:承担本系统建设学习型组织、学习型机关的牵头工作;负责制定本系统学习型组织建设的实施方案和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本系统学习型组织建设的考核标准,开展督导检查。
区教育局:在区“学促委”指导下,承担区“学促办”日常事务性工作;与文明办共同作为全区建设学习型社会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评估全区终身教育工作,为区域终身教育的规划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与建议;整合各类教育资源,牵头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9号令《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9号令《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3e0b156927d3240c8447ef8e.png)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已经2006年9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AQ)。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安标委)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粉尘防爆、涂装作业、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分标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立项和计划第四条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达和公布。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二)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五)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人大各工作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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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各工作委员会职责人大各工作委员会职责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职责一、负责与省、市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及县政府所属经济工作部门的对口联系,开展人大工作。
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财经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综合上报。
三、对县政府制定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决定、决议和规章及行政措施,进行检查初审,并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文,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议报告,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和建议。
四、为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收集有关资料,做好准备工作,并草拟有关文稿。
五、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对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县政府提请常委会审查决定的计划、预算部分变更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财政经济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实施监督,提供决策依据。
九、负责草拟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政、经济等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抓好贯彻落实。
十、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决议、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人民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要求,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或视察。
十一、配合办公室接待处理与本委业务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十二、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责一、学习掌握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上级人大征求意见的涉及到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决议、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提出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委员组成名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委员组成名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ebcb37a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1c6d952.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委员组成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2•【文号】保监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委员组成名单的通知(保监发〔2013〕83号)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与《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委员单位积极配合保标委工作,认真履行委员单位权利与义务。
如果相关委员发生变更,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联系人:崔秀联系电话:010-66286711附件: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中国保监会2013年11月12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简称“保标委”)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在保险业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非盈利性技术组织,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工作以及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如ISO)的联系工作。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保标委进行领导和管理。
保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惩戒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惩戒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f04ec6060740be1e650e9a51.png)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惩戒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执业机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两师)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理事会批准,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河北省注册会计师惩戒与维权委员会并制定工作规程。
第二条委员会是由河北省注协、执业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代表组成,调查处理行业内违规违纪行为和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委员会领导机构为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
第二章委员的产生、资格认定与任期第四条委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专业资历、年龄层次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具备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委员若干名。
委员会委员由各相关单位推荐,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审议批准确定。
第六条委员任期为三年一届,按照委员会委员总数30%的比例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经费保障第七条委员会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的专家小组工作制度,下设惩戒组和维权组。
每个专家小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召集本小组的活动。
第八条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委员会活动经费、课题经费,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十条听取和审议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在业务质量、执业机构内部管理检查中发现并提交的执业机构及两师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提出惩戒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听取和审议工商、税务、财政、审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批转我会处理的执业机构或两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惩戒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听取和审议被投诉、举报的机构及两师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报告,提出惩戒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对受到惩戒的执业机构或两师及助理人员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
团委书记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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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书记工作职责员会团委委员工作分工及职责(征求意见稿)公司团委设书记一名,宣传委员、组织委员、文体委员、学习委员各一名,职责分工如下:一、团委书记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党委和上级团组织决议、决定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经常性向党委和上级团委汇报、请示工作,履行民主决策、监督保证等职能,督促团委支部做好分管工作;2.主持公司团委全面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团内外关系,主持召开团委例会,传达学习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团内工作,加强公司团委内部团结,带好团干部队伍,抓好团的班子建设;3. 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团青工作要点,计划制定、督导检查,部署各阶段团青工作,指导各团支部开展工作,组织做好总结评比,做好推优荐才工作;4、开展团内调研,把握青年思想动态,抓好团委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结合公司特点和中心工作,提出有针对性、实效性、可执行的阶段性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全面落实公司党委和上级团委工作部署。
二、宣传委员职责:1.协助团委书记组织召开团委各项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做好相关会议纪要的编写工作;2.负责组织开展团内主题宣传活动,疏通内外宣传渠道,搭建宣传平台,做好团委重大活动成果和先进人物、典型是的宣传报道工作;3.负责团委经手文件、活动材料等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做好团委工作日志编写工作;4.指导各团支部开展 __;5、负责组织各类征文活动,做好征文评选、上报工作;6.指导各团支部制定年度计划,做好年度和各阶段工作总结;7. 做好团委分配或团委书记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组织委员职责:1. 负责检查和督促各团支部过好组织生活;2. 协助指导做好团员评议、团干考核和团内奖惩工作;3.负责提出关于团组织设置、团员发展、团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优秀团员青年推荐入党工作;4.负责对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团员的模范事迹;5. 负责团委上级及内部印发的文件、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6.负责新团员发展、组织关系转接级团员注册、团组织情况统计工作,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7.做好团委分配或团委书记安排的其它工作。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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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
第七条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和推动业主委员会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在业主委员会设立党的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交付首套房之日起业主大会即存在,达到表决条件的,即可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有尚未交付的,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业主身份和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指定筹备组组长。
第十条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履职尽责征求意见函尽责履职
![履职尽责征求意见函尽责履职](https://img.taocdn.com/s3/m/01dd06070975f46526d3e131.png)
履职尽责征求意见函尽责履职“一岗双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东莞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建设幸福东莞,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积极构建“党委核心领导、政府引导监督、行业动态管理、企业自主负责、社会综合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实施办法》等规定以及黄华华省长《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一)充分认识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是我市“十二五”规划的核心,要求东莞今后的发展不但要注重经济总量,更要注重经济质量和以人为本。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幸福东莞的必然要求。
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每位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
“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全面建设幸福东莞。
各镇(街)、市直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充分认识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村两委班子成员工作职责
![村两委班子成员工作职责](https://img.taocdn.com/s3/m/2ea7ebe9f242336c1fb95e2c.png)
村两委班子成员工作职责(征求意见稿)一、村支部书记工作职责:1、主持村两委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支部会、村两委干部会议以及群众代表大会等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精神,制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计划。
3、主持制定全村党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意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4、主持制定村内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和两委班子工作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
5、负责两委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主持召开支委会、两委班子联席会,充分发挥支部的核心作用,增强两委班子凝聚力。
6、抓好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增强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干部队伍、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7、负责本支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8、做好民调及信访工作,积极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9、按时、按质完成发展区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支部委员工作职责:1、在村支部书记领导下,完成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2、积极倡导党员参加党建活动,为其他党员和群众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围绕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计划。
4、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围绕党建工作,配合党支部有计划的组织好“三会一课”,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5、倡导党员、群众学习科学、技术、法律、文化知识,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积极倡导“四德工程”建设,提高党员、群众的综合道德素质。
6、负责做好党支部各项活动的记录工作。
三、村委会主任工作职责:1、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协助村支书制定村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村委会成员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及时掌握村委会成员的思想动态,指导村委会成员开展好工作,充分发挥村委会成员的主动性和职能作用。
3、带领广大村民学习科学技术、法律知识、文化知识,共同致富奔小康。
小学安全工作委员会及其职责
![小学安全工作委员会及其职责](https://img.taocdn.com/s3/m/ff5069a7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83.png)
小学安全工作委员会及其职责1. 简介小学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的指导下,负责协调、监督和推动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委员会旨在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为孩子们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2. 组织结构小学安全工作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任委员:一般由校长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整体工作。
- 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 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安全员等担任。
3. 职责与任务3.1 主任委员职责- 指导与协调:对学校安全工作提供指导,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安全工作。
- 决策与审批:审批安全工作相关计划、预算,对重大安全工作事项做出决策。
- 监督与评估:监督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安全工作成果。
3.2 副主任委员职责- 执行与落实:执行主任委员的决策,组织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 协调与沟通:协调各部门、各班级的安全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 监督与指导:监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并解决安全问题。
3.3 委员职责- 信息收集与报告:收集本部门、本班级的安全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
- 安全隐患排查:参与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建议。
- 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本部门、本班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4. 工作流程4.1 安全工作计划制定- 每学期初,由安全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 工作计划应涵盖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等方面。
4.2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上级部门。
4.3 安全教育与培训- 定期组织全校性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
- 针对不同年级、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内容。
4.4 安全演练与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预案。
- 遇到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师生安全。
5. 工作总结与评估- 每学期末,安全工作委员会应对本学期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d22e4b2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0a.png)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传染病防治能力。
对传染病应当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特别严格管理、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严格管理、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71e684d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36.png)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始终坚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关于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管理规定1(修订稿)
![关于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的管理规定1(修订稿)](https://img.taocdn.com/s3/m/6825b386e53a580216fcfe45.png)
南开区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开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社区党建工作上水平,特将《南开区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重新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是指经人事派遣或以社区志愿者身份,在社区党组织中专职从事社区党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由街道工委负责管理。
岗位设置与职责第四条每社区设置专职党务工作者岗位1个,隶属党员人数超过300人的社区可酌情增加岗位。
第五条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在社区党委(总支、支部)书记领导下,协助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开展工作,负责社区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主要包括:(一)协助书记召集社区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学习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委(党委)的决议、指示,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协助书记制定党委(总支、支部)工作计划,对党委(总支、支部)或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计划、决议认真抓好落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协助书记抓好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按时组织召开党委(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增强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协助书记做好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他们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五)认真做好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党员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生活困难党员帮扶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做好社区内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
(六)做好社区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承担本社区的工会建设工作,抓好对社区内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
![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4a5b60c700abb68a882fb9d.png)
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京民基发[2012]2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街道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社会服务管理工作站、商务楼宇工作站等组织中配备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群众满意率等为主要依据,着重考察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等。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挂钩、激励导向”的原则,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实行组织考核、群众评议和自我评定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各街道应当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街道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并受理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第二章日常考核第六条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实行月度小结和季度考核相结合,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要求,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在岗工作情况以及考勤情况等。
第七条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岗位工作计划。
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按月制定岗位工作计划.(二)月度工作小结。
社区工作者应当在每月结束后十日内填写《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月度工作小结》,内容包括日常考勤、加值班、病事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服务对象评价情况、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情况,定期上报所在组织。
(三)季度工作总结。
社区工作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填写《北京市东城区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表》,对季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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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
六个工作委员会职责(范本)
(征求意见稿)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福利、综合治理、人民调解、公共卫生、人口计生、文化共建等6个下属委员会。
各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兼任,并配备若干兼职人员。
一、社会福利委员会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双拥优抚、助残帮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相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政策,做好社会救助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开展救灾、救济、募捐等公益性活动;掌握失业人员动态,提供就业信息;协助相关部门对本社区退休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配合做好宗教界人士、少数民族、华侨及侨眷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综合治理委员会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区治安防范网络,动员居民开展治安巡逻等群防群治工作,
协助做好物防、技防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减灾防灾工作,做好精神病人防治监控工作;协助做好社区养犬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养犬自律会建设。
三、公共卫生委员会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引导居民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协助做好社区环境卫生、垃圾分类、绿化美化、节水防汛、铲冰扫雪、防病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组织居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检查餐饮行业除“四害”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教育、动员和组织居民保护社区环境,对社区烟尘、噪音等环境污染源进行举报。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民事纠纷调解服务;及时掌握社区民情、纠纷信息,做好居民之间、居民与驻社区单位之间的纠纷调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
协助社区居委会落实民主听证会、议事协商会等民意诉求制度,畅通民意诉求渠道,维护居民正当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区稳定。
五、人口计生委员会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社区人口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和居民健康情况调查,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教育居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及时了解核实社区内育龄群众的婚、孕、育情况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协助做好居民和社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适龄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文化共建委员会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文体活动。
配合相关部门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协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的关系;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动员组织居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青少年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动员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
收集居民对社区文化、教育、科普、体育等方面的建议意见,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服务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