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安淳:讨论是很有效的学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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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安淳:讨论是很有效的学习方式
讨论是很有效的学习方式。

近日某君在其博客上(正义网法律博客上)设计了一个问题,引出众博友的讨论,对于某些方面的法学学习或法律知识、法制知识的学习很有积极的作用。

某君介绍说,其问题设计由阅《法学家茶座》第19辑某教授《我家住在小河边》而来。

其文谈的是国人在民商事立法中的“国有财产情结问题”,文末说,某次中政大法律硕士复试,民法有一题为: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问,我家住在小河边,天天从河里取水,是否侵害了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因此,某君设计出自己的问题,并称之为“某某教授还没解答的一个问题”:秋菊的女儿菊花,嫁到一家农户,他们家住小河边,祖祖辈辈在河里汲水过日子。

某夜,好色的村长趁菊花男人进城务工,来到菊花家里,阴阳怪气地对她说:现在国家制定了一部叫做“物权法”的法律,规定海水河水都是国家的,你家今后要在河里打水,那就是偷国家的财产了,不过,如果我私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可以了,嘿嘿。

对此,菊花想不通,要讨个说法。

请问,该如何说?
某君设计此问题,是为“吸引朋友们的眼球,也顺便提高一些法学问题的知性趣味(说透了也是为了好玩)”。

问题的确好玩,的确吸引了不少眼球。

许多博友争解问题,很是热闹。

我是个读书览博客都出于找乐子的人,见此好玩的问题,亦凑点热闹,于是跟帖说:“1.村长是好是坏,皆不能代表国家。

菊花既然是秋菊的女儿,这一点应该不会糊涂,村长骗不了他。

这个故事设计有些问题,不太恰当。

2.水流不是河水,整体的河水与部分的河水也不同,不然,领空是国家的,空气也是国家,我们连呼吸的权利也没有了。

3.人呼吸空气、取用河水之类的权利无需法律做规定,这是人的天然权利,相反,法律需要规定不允许污染河水使人不能取用,污染空气使人不能呼吸,以保障人的天然权利。

4.这类问题对教学有益,游戏有利于学习,对于学术,这应该属于伪问题。


我这些说法引来怀疑者、批评者和反对者。

某君说,水流确实不等同于河水,但是应该包括河水。

空气存在于任何空间,所以只要国家不规定低层空气归国家所有就不会产生什么法律问题。

正如某教授所言,国家就不应该规定水流归国家所有。

否则黄河泛滥,国家流失多少国有资产。

某君批评:首先国家并未规定空气为国有或集体所有;次之,国家对领空的所有权确实保护极强,个人可能不容易进行使用。

某君认为,这一问题不是如我所说的“伪问题”——国家对国民负有保障他们的生存的权利(生存权)。

所以国家不能拿它的所有权去危害国民的生存权。

这样的批评是很好的讨论,能帮助我更认真地思考一些问题。

用领空、空气、呼吸这一系列类比水流、河水、生活取水之系列,是否恰当,我是推敲过的,类同的系列应该还有土地、具体地面、居住行走之类。

当然,由于系列有别,比较起来难免会出现一些理解适应上的问题。

如土地一般不流动,一般不会有此国地面流入他国地面的问题,但河水、空气是流动的,河水会从一国流到另一国,因此在水流主权确定的情况下,流水权属如何确定是需要再讨论的。

空气也有类似的问题,中国的沙尘暴据说对朝韩日等国的空气就有影响,所以中国治理沙尘暴很大程度上是承担国际责任,但不会因空气
的流动性影响到领空确定性的问题。

这话已然扯远,但我要强调的是流水(包括江水、河水、溪水、洪水之类)不同于水流,正如空气不同于领空。

无论是哪一位教授,将“水流”和“流水”混为一谈,在学术上都应该是不严谨的。

依据上述的设计中的问题,我们的确应该为国家在这方面拿它的所有权去危害国民的生存权而感到担忧,所以,这似乎是个特别重要的问题。

但是,实际上,国家在这方面并没有拿它的所有权去危害国民的生存权,是这一设计出的问题引导人做出这种推想来。

我认为村长借这一国家所有权去讹菊花的问题是伪问题,正是首先从这一点上说的。

我们的国家法从来没有在这方面有危害国民的内容,假如有个人或单位、部门在这方面侵害公民利益,那是违法,甚者是犯罪。

即便受侵害的公民要讨说法,那也不是个在国家所有权、公民使用权方面要说法的问题,那是对违法犯罪者该如何处罚的问题。

说一个问题是学术上的伪问题,可能比较刺目刺耳,所以设计问题的某君特别有些不乐意,特别拈出来,把“伪问题”一词称为“一种有害的暴力武器”——“手雷”。

其辩诘中说:“再者,…伪问题‟、…伪命题‟之类的概念,在当下中国学术争论中虽频频出现,但颇有滥用之嫌,其内涵也从未得到澄清,以致成为今人对待思考的一种有害的暴力武器——一旦你搞不清某个问题,或要刻意取消某个问题,又或企图迫使人们停止思考、推出讨论、甘拜下风,便也随意向那个问题投掷一种…手雷‟,将那个问题本身炸烂。

这种…手雷‟的牌子,也就叫着…伪问题‟。

”搞不清某个问题,我很有这种可能,许多问题我都是搞不清的,如果搞清了,我就不会喜欢学术了,因为有搞不清问题想搞清,才需要学术,我才会喜欢点学术。

刻意取消某个问题,有时候我会这样,但不是这个问题。

菊花与村长的这个问题,尽管我认为对于学术属于伪问题,但对于引出学习性讨论很有好趣。

至于“企图迫使人们停止思考、推出讨论、甘拜下风”之类,君可放心,我这人没有这种欲望。

我只是带着怀疑和批判的态度读书览博客,并以为这是学术所必需。

如此而已。

所以,断言这是“伪问题”的我这一博友“反复流连于讨论场景”,既是出于从知识上了解学者有什么思想,更是想通过怀疑和批判,深化一点自己的认识。

需要指出的是,我多次试从“人的天然权利”、“生存权”等角度加以回答,并不是菊花被村长所讹这个问题,而是某教授文中提到的中政大法律硕士复试中的那个命题。

所以,我想我应该特别说明一下,我说的伪问题,是说某君所设计的菊花与村长故事中形成的问题是伪问题,不是说中政大法律硕士复试中那道试题是伪问题,那道试题可看做是一道教学命题,是很有意义的命题,不伪。

所以,由“伪问题”扯上“伪命题”,不必要,弄不好又弄出个“伪问题”。

见“伪问题”而特别不爽,称之为“有害的暴力武器”,这有学术环境原因,我理解。

但称“伪问题”而不称“假问题”,我是稍有考虑的。

商品经济中经常说到假冒伪劣,其实假冒伪劣应该是指称四种类型。

假的不一定是冒的伪的劣的,同样,伪的亦不一定是假的冒的劣的。

引以形容学术问题,例如,这个村长以水流国家所有讹菊花而令菊花困惑的问题,本来就是某君虚构出来的。

这就是说,从客观事实说,这是个假问题。

这个问题的提出,称为“某某教授还没解答的一个问题”,总有一点儿“冒”的意味在。

但这种假,这点儿“冒”,都不妨碍这一问题具有学术的积极意义。

关键是这一问题对于学术来说是伪的。

我认为,假设的问题,如果现实中有存在的可能,就不是伪问题,假如现实中没有存在可能性,就是伪问题。

我为什么认为,村长以《物权法》上的关于水流属国家所有的内容讹菊花而菊花因此而想不通,要说法,是伪问题,就是因为这种问
题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

理由有几点:1.村长和菊花本质上都是村民。

在当今社会,村长的法律知识不会比一般村民高。

假如菊花不懂什么《物权法》、国家所有之类,村长亦懂不了什么。

假如村长懂得一些,村民菊花亦会同样懂得一些。

2.假如真有这样的村长以什么《物权法》、水流国家所有之类讹村民菊花,村民菊花只要回答我家已缴过水利费了,或国家已免了农业税了,就足以对付这样的村长。

至于水利费、农业税、物权法、国家所有之类东西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菊花弄不清,村长亦弄不清,谁谁都不明白,谁唬谁呀?3.现在的村民不会相信村长比自己更懂得法律,更懂得政策。

现在连本科生学子都不一定相信博士生导师比自己更懂得法律更懂得政策,村长还唬得住村民吗?村民之普遍瞧不起村长远甚于本科生学子之瞧不起一些博士生导师吧?当然,如某君所言,村长只是借此调戏菊花,菊花死脑筋不解风情,这倒有点可能,但如果是这样,这个问题对于物权法学或宪法学、法理学来说,可能更是伪问题了。

其实,对于学术是伪问题,不见得就是劣问题,我认为,无论是考试中原来那个命题中的问题,还是某君设计的故事中的问题,对于学习讨论来说,都是好问题。

我参与这一讨论,收获良多,应该感谢这样的问题和问题设计,原命题很好,设计的故事中的问题令我怀疑,所以我直言批判,直言批判引出反批判,对于我进一步思考实在太有益处。

这进一步思考之中,就有个“规范”的问题。

我参与讨论中特别强调国家所有的水流国家有责任不使其污染以保障公民生活用水的问题,因此我尝试将某君所设计的故事倒过来设计:“秋菊取饮用水的地方菊花不能取饮用水了,秋菊淘米洗菜的地方菊花不能淘米洗菜了,原因是老村长的儿子新村长所办的企业排水污染了河水,菊花的困难和困惑是:能不能控告新村长?该怎样控告新村长?国家法该给她怎样的说法?”某君辩诘
中提到的浙江温州“楠溪江承包案”(此案复杂性远甚于村企业污染河水问题)可看做这种倒过来设计问题的现实依据。

但有博友认为我这是感情论,与他人的规范论有别。

设计故事以提出问题的某君,在其针对博友的全面性辩诘中,更是特别强调“规范意义上的探讨”,强调“规范原理”、“规范法学”。

规范当然很重要,“规范法学”、“法学规范”之类的词语亦很唬人。

但有些概念先必须理清楚。

例如,法学规范与法律规范、法制规范可能不是同类的规范。

法条的规范解释、法律的规范适用之类是执法规范、司法规范之类的内容,是否就是法学规范的内容?法制规范里有立法规范、执法规范、司法规范等等内容,但讨论立法规范、执法规范或司法规范的法学是否就是规范的法学?法学是学术之一种,法学规范是从属于学术规范的。

学术规范有学术规范的要求,即便法学规范有一定的特殊性,亦必须先符合学术的一般规范。

例如,学术的一般规范要求,概念必须明白确定,问题和命题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伪问题与伪命题亦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水流、流水、河水等概念亦不能混为一谈,法学、法律、法制、法学教学、法律教学等概念亦不能混为一谈。

自然权利、天然权利之类概念亦有区别。

我之所以在讨论中用“天然权利”,就是借用其与“自然权利”的那么点区别,强调天然权利是自然权利中最原初、最基本的权利。

学界有人把西方人的类似“天然”的意思译为“天赋”,应该亦是考虑到了这方面的区别。

不仅概念应该明白确定,问题指向、问题域亦需明白确定,例如,A问题: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问,我家住在小河边,天天从河里取水,是否侵害了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B
问题:现在国家制定了一部叫做“物权法”的法律,规定海水河水都是国家的,你家今后要在河里打水,那就是偷国家的财产了,不过,如果我私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可以了,嘿嘿。

对此,菊花想不通,要讨个说法。

请问,该如何说?A问题与B问题有不同的问题指向,亦属于不同的问题域。

因此,说B 问题对于学术来说属于伪问题,并不意味说A问题对于学术来说亦属于伪问题。

符合学术规范的法学才可能是规范法学。

规范法学应该讨论法律规范问题和法制规范的问题,但亦应该讨论法律不规范或法制不规范的问题。

法学作为学术之一类,是指向问题的,具体指向法律、法制的问题,指向具体的真实的法律问题、法制问题。

法学规范与法律教学规范或法学教学规范之间亦有很大区别。

法律教学和法学教学皆属于教学,皆必须符合教学的一般规范。

例如,按教学规范,对试题中的命题,如A问题: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问,我家住在小河边,天天从河里取水,是否侵害了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该如何回答,会有答题规范。

其实回答“否”一个字,已是正确答案了,但按规范要求,显然难得高分,所以必须回答出理由:国家法无任何规定认为这种取水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水流的所有权。

但这样回答判题者还是不会满意,那么,就需要写出国家法有关条款如何规定的,如某法某条内容,特别指明其“但书”内容。

即便这样,可能考生还得不到满分,那么,考生需要再从法理学、宪法理论之类做阐述,分析国家法为什么这样规定,其理论是什么,其原理是什么。

这应该属于教学规范的需要。

这种教学规范需要在现实法制中不一定需要,在法学讨论中也不一定需要,在生活中就更不一定需要。

例如,假如菊花真有那样的疑问,就只要告诉他:村长下流,他是讹你的,甭理他!
呵呵,读博客亦是读书,讨论更是学习,从中得乐,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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