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65和平都会6楼教室场地1招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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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65和平都会6楼教室场地1招租条件
一、租赁资产的概况
(一)地理位置
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65号和平都会内,分别为6楼教室1至教室16共计场地16处,七楼场地1处。

该大楼毗邻大十字商业圈,附近有十二小学、妇联幼儿园、人民电影院等,地处人员密集的兵团党政机关生活区,交通便利,出行方便。

(二)交通情况
附近有8路、58路、907路、17路、63路、73路、71路等多条公交路线停靠。

(三)资产面积及现状
房屋及和平都会内场地,面积如下:
1. 6楼教室1场地: 10.5平方米;
现状:待租
二、租赁期限、租金挂牌价、租金支付方式等
(一)租赁期限:
1.标的租赁期:3年。

(二)挂牌价:
1. 6楼教室1场地: 年租金
2.6万元;
(三)租金支付方式:
1.承租方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缴纳租金。

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应以1年预交的方式,于双方约定的时间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已确定的年租金保持三年不变。

2.由承租方直接将租金存入出租方指定帐号。

3.出租方收取租金后,应向承租方开具合法有效发票。

三、对承租方的要求
(一)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

(二)意向承租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标的物以现状进行出租,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前往现场详查标的,充分了解考察租赁资产的全部情况后进行受让登记。

承租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6楼教室场地1的交易保证金为0.5万元。

向承租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视为在《租赁意向书》中对出租方作出接受租赁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租赁标的承诺的确认。

1.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承租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在承租合
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最终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4.为保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租方和交易所将扣除相关费用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协议转让。

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怠于推进交易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②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电子网络竞价,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交易的,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电子网络竞价的;③在电子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导致项目未成交的;④意向承租方通过电子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出现上述第①、④种情形的,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②、③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

5.如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意向承租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方将扣除相关费用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标的。

(五)承租方在房产租赁合同签订后,按首年租金的5%向出租方支付租赁押金,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无违约和欠税、费等行为,出租方无息返还该押金。

(六)租赁期内,承租方承担因使用租赁标的物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消防、垃圾清运、保洁、综合治理费、物业费、冬季清雪费等。

(七)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相关证照且承担全部费用,出租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经营要求:
1.承租方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规定,不得利用所租房产进行非法的活动。

2.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

范围如下:
拟经营群众文化培训项目。

报名登记时,意向承租方需承诺经营项目。

3.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产的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且承担安全生产、用水、用电、用气、防火防盗等事故责任,并对事故给出租方及其他相邻方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4.不得储存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及放射性等违禁品。

5.不得占用公用面积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摆放物品;不准在基地周边超线摆卖;不准在消防通道堆放货物、材料、杂物等。

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任何结构及用途。

7.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房屋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九)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对出租方提供的房产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并保证在合同终止时所有设施、设备以良好可靠的运行状态归还承租方,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及辅助设施因承租方责任导致损坏或故障,由承租方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若上述损坏或故障在承租方经营管理期间由第三方造成,承租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但承租方保留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在承租方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后,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追偿行为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意向承租人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七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产租赁合同,并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价款及租赁押金。

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十一)租赁期内出租方转让该房屋的,出租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承租方。

(十二)资产交接及收回:
1.租赁合同签定且承租方在缴足第一年的租金及租赁押金后,七个工作日内双方完成租赁资产交接。

租赁资产情况以双方现场交接时的《资产移交清单》为准,并作为出租方交付给承租方经营管理使用的依据,双方在确定无误后,签订《资产交接确认书》。

2.收回:
(1)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并保持完好状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出租方依据租赁时签订的《资产移交清单》、《资产交接确认书》及《租赁合同》收回及验收。

(2)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投入,均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终止,出租方对承租方的投入不承担补偿责任。

(4)承租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承租方装饰、装修的部分,归出租方所有。

(5)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遗留的物品,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出租房屋的产权无争议。

2.足额收取承租方缴纳的租金。

3.监督承租方合理正常使用租赁资产,对承租方装修改造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如果出租方因本方案双方权利、义务中第二款第四项情形被索偿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足额给出租方缴纳租金。

2.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3.做好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4.租赁经营场所发生非出租方过错引发的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视作出租方合同违约,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当年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承担违约责任:
1.未能及时提供所出租的房产,超过约定期限一个月的;所提供的房产不符合约定条件,且在一个月内不予修复,严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

2.自交易所出具“交易鉴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拒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

3.在租赁期限内非因合同约定或法定原因擅自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提前收回承租资产的。

(二)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交付租金在30日之内的,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当年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经济损失的,承租方还应当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

2.租赁合同终止,逾期30日之内交还房产,每逾期一日,向出租方支付当年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经济损失的,承租方还应当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

3.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逾期交还房产超过30天的,除按原租金的双倍支付房产占用费外,还应按合同当年租金总额20%支付违约赔偿金,同时出租方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收回租赁的房产。

4.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
同并收回房产,已经交纳的房租不予退还,且承租方还须按本年租金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经济损失的,承租方还应当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

(1)逾期30天未足额支付租金的;
(2)擅自将房产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水电等装置的;
(4)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5)损坏租赁物,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害,未及时修复的;
(6)出租方书面通知承租方交付标的物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不接收出租方移交租赁资产的;
(7)对资产设置他物权及其他任何破坏对承租资产享有完整物权行为的;
(8)未经出租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的
(9)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10)其他未尽事宜,以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在租赁期内若因政府整体规划进行拆迁改造,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补偿责任。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合同将自动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国家和人民政府政策的重大调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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