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图书馆校外人员办理借阅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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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图书馆校外人员办理借阅证管理办法
一、办证对象及程序:
1.厦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技术和科研人员、公务员以及教师可以
申请办理借书证。

每年限额500个。

2.必须由本校有正式编制并持有我馆有效借阅证的教职工提供担保。

3.每位教职工可担保办证的人数限定为5人以内(含5人)。

4.办证程序:申办人下载并填写校外办证申请表,由所服务单位确认并盖章,
担保人签字后,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并请担保教职工携本人校园卡,一起到图书馆总馆总服务台申请办理。

5.收费标准:资料费30.00元/月,办证工本费5.00元/证。

取证时间7-15天。

6.有效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三种。

借阅证有效期满须重新申请并续
费方能继续使用。

二、借阅权限:
1.凭本人借书证可外借图书7册。

其中,普通外借图书(总馆、东部分馆、漳
州校区图书馆和翔安校区图书馆)累借5册,借期30天,借期满25天可续借一次15天;短期外借图书(法学分馆和经济与管理分馆)累借2册,借期7天,不能续借;可进保存本书库(总馆)阅览;不能预约。

2.可在各馆查阅报纸、期刊和网上电子资源。

三、读者义务:
1.持证读者必须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读者指南》的各项规定。

2.爱护书刊,不得污损、撕割、丢失、偷窃书刊。

3.应按规定时限归还图书,如图书逾期,须交纳滞还金。

读者所借图书,如因
教学科研需要,图书馆有权催还,读者收到通知后5天内应及时归还,否则按逾期处理。

4.如有恶意不归还图书者,将暂停其借阅权限,并不再享有续办借阅证的资格。

四、特别说明:
1.所在单位经确认盖章后,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申办人如未能清还图书,所
在单位须协助追回。

否则,将取消其员工办理我馆借阅证资格。

2.担保人应保证被担保人能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按期归还图书。

如被担保
人未能清还图书或者交清滞还金,担保人须承担为被担保人赔偿图书及交纳滞还金的责任。

3.如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离职,应提前通知被担保人,在本人办理离校手续前
一起到图书馆办理解除担保手续。

我馆亦将同时停止被担保人的借阅权限。

被担保人剩余的资料费可以按月退回。

五、联系电话:218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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