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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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13]44号)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电[2013]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9.29
【实施日期】2013.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浙价电〔2013〕4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19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降低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下调245元和23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各标号汽、柴油最
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
售价格。

二、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24时。

五、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成品油具体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省物价局备案,并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汽、柴油的具体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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