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6飞机航线整机放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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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飞机航线整机放行工作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飞机放行工作,满足中国民航适航法规和公司对飞机维修放
行的要求, 特制定本程序。

2 引用文件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5.5节航线维修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MH3145.2-1996《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放行》
3 定义
航线放行: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对航空器进行的航前、过站、航后维
修工作后的技术放行。

4 程序
4.1 飞机航线放行条件:
1)规定的例行维修工作的内容已经完成并逐项正确签署。

2)非例行工作(EO或故障等)已经完成,或已经根据《保留故障的办理与审核程序》正确办理保留、《维修工作延期程序》正确办理
延期。

3)机上的DD单副页内容与清单相符;
4)飞机三证(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电台证)原件在位且有效。

5)飞机记录本能满足预定航班的需要(配备在飞机上的随机记录本必须安放在相应的记录本夹子里,同一记录本夹子里面的新旧记录本
按使用顺序前后放置。

随机记录本使用完后,在飞机上存放7天。

7天后,由放行人员取下交回MCC,同时从MCC领取新的备用记录
本,放置在飞机上)。

6)机上飞行记录文件在位。

即《飞行记录本》、《技术记录本》、《发动
机参数记录本》(仅适用于B-2960)及《保留故障单》应放置在驾
驶舱副驾驶座椅后方的资料柜中。

《客舱记录本》(仅适用于客舱
座位数>100的机型)及维护资料表格等应放置在客舱右边第一排

椅上方的行李架中。

4.2 放行人员资格要求
1)海航正式员工或委托、雇佣人员;
2)持有基础执照和相应机型签署;
3)经过维修工程部质量经理授权。

4.3 飞机航线放行
4.3.1 基地航线放行
1) 飞机在满足4.1的条件下,由航线放行人员在FLB上签字放行,并及
时通报MCC。

2)若因飞机故障原因不能放行,在故障排除后,TLB的故障由排故人员签署,FLB由放行人员签署放行。

4.3.2 外站航线放行
1)在不具备放行资格的外站委托单位,由MCC申请,航线维修分部车间主管指派放行人员跟机放行。

2)对于具有该机型的放行资格且经过我司授权的外站委托单位,航线放行采取委托放行方式。

外站委托航线放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
技术支援工程师负责解释。

3)我司飞机在外站发生不影响飞行安全的故障而受委托单位需要特别的授权放行文件时,由技术支援工程师向质量中心经理或副经理
说明故障状态以便质量中心经理或副经理授权外站放行。

4.3.3 专机放行(详细内容参照《专机机务保障程序》)
完成专机准备工作后,对于国家定义的专机,基地放行由维修单位负责人或质量部门负责人签署放行。

对于非国家定义的专机(按专机要求保障的)基地由放行人员在FLB上签字放行。

在外站由机务跟班放行人员签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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