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容积率的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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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容积率的办事流程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审批流程:
申请—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局领导签批初审意见—印制初审意见书并颁发意见书—委托评估—拟定审批方案—会审—局领导审核—市政府审批—填写出让合同、拟写批复文件、结算—局领导核签出让合同、批文—印制批文、完善出让合同—发件
应交材料:
1、申请;2份
2、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1份
3、原规划指标材料或总平;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1份
5、规划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批复(或经批准改变条件后的总平规划图);1份
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