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l胡塞尔早期内时间意识分析的基本进路(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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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早期内时间意识分析的基本进路
倪梁康
事实上,当我们在讨论内时间意识或延续的感觉以及它们在各个客体中的贯穿时,我们已经处在反思的维度上。

这种反思把在原意识(或延续的感觉、对相互接续状况的意识到)中原先已经有所显露、但尚未被对象化的内在时间构造出来。

这里涉及到原意识和后反思关系的一个基本层面(15)。

因而胡塞尔说:“这种反思是在一个时间意识的统一中进行的,如上所述,这个新被把握到的东西已经在此,它属于先前作为背景被把握到的东西,如此等等。

”(Hua X,[485])但必须区分这里的两个“把握”(erfassen)概念。

胡塞尔这里所说的第一个“把握”,即“新把握”,乃是对象化的内在反思的把握,而第二个“把握”,即“先前的把握”,则是非对象化的“内时间意识”的把握。

对内时间意识的对象化、课题化的把握、描述、分析,是时间意识现象学的主要任务。

胡塞尔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描述,以及在现在点上对滞留、原印象和前摄的描述,都是对一个原先不是课题、只是附带地被留意到、意识到的体验部分的课题化。

因此,原意识与后反思所含有的问题,在时间意识分析中也会出现。

如笔者曾经归纳过的那样,具体而言,它会面临两个方面的质疑:“一方面,人们对反思的优先权提出疑义,并且声言它植根于另一些更原初的结构之中,例如海德格尔对存在理解的偏好便属于这个方向;另一方面,例如萨特和其他哲学家认为,在反思的特征中可以确定出变异的因素——一种在原本的体验与后补的反思之间的变异。

更具体地说,这种变异或者表明为一种由于反思而必然形成的添加,或者表明为一种通过反思而造成的无可避免的损耗。

换言之,与各种原本意识(原意识)相比,我们借助于反思而追获的东西在一些人看来有了增多,在另一些人看来有了减少。

反思据此而是一种篡改了原本生活的再造。

”(16)
关于第一个问题,胡塞尔的回答是确定的。

就时间意识问题而论,他的回答是:内时间意识是原生的、第一性的,反思对内在时间的构造是派生的、第二性的。

“在这个意识[原意识]后面不再会有一个意识到它的意识,当下化则相反,即便是最原始的内在当下化[反思],都已经是次生的意识了,它预设了它在其中被印象性地意识到的原生意识。

”(Hua
X,[442])
在第二个问题上,胡塞尔承认,延续的感觉或内时间意识并不等同于在反思中被构造的内在时间:“意识流的各个相位是在这同一条意识流的各个相位中现象地构造起自身的,后一类相位与前一类被构造的相位是不可能同一的,而且也不是同一的。

”(Hua
X,[436])但他在原则上认为:“由于原意识与滞留现存在此,所以就有可能在对被构造的体验以及对构造着的相位的反思中去观看、甚至觉知到(innewerden)那些例如在原意识中被意识到的原初河流与它的滞留变异之间所存在的区别。

”(Hua
X,[473])因此他相信:“构造者与被构造者是相合的,但它们当然不是在每个方面都相合。

”(Hua
X,[436])他甚至有些过于激烈地批评反对派:“所有那些针对反思方法而提出的指责,都可以解释为是对意识的本质构造的无知。

”(Hua
X,[473])
也就是说,胡塞尔认为,对内时间意识的反思把握并不必然导致对其内容的原则性篡改。

尤其是当这种反思是以本质直观的方式进行,因而把握到的是内时间意识中的常项,即意识流动的基本形式时,反思的“构造”不同于自然观点之构造的特点就很明晰:前者实际上不再能够被称作“构造”。

这里可以引用笔者关于“原意识与后反思”文章中的结论:“可以将那些所谓由方法反思所引起的纳入或添加忽略不计,当然这要有个前提:方法反思必须是以描述的、实项的方式进行,在它之中不能包含任何构造或超越的因素,而惟独只能是对那些原初在此并且如此原初在此之物的相应展示和实项描述。

”(17)
这里需要特别补充的是,内在时间并非仅仅通过现象学的方法反思才得以产生,或者说,才被构造出来。

若果如此,那么在现象学反思产生之前,就无内在时间和客观时间可言了。

事实上,内在时间大都是通过自然的反思而形成的。

这种自然反思就是指通常所说的回忆。

因此,在胡塞尔的时间分析中,回忆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

他明确地说:“回忆具有其作为内意识进程的统一,并且在内在时间的统一中具有其位置和延续。

”(Hua
X,[447-448])在这个意义上,回忆在现象学的时间理解中是联结内时间意识和内在时间意识的一个纽带。

胡塞尔本人较少使用“内在时间意识”的概念。

他只是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正文第31
节中以及附录文稿第54号中提到“内在时间意识”,并说:“时间意识(内时间意识)的构造显现本身落入(内在)时间。

”(Hua
X,369)以后他还在《形式的与超越论的逻辑学》中使用过这个概念(参见Hua
XⅦ,292)。

简单地说,内在时间意识无非是指以内在时间为意向相关项的行为。

它是对象性的,不同于内时间意识的非对象性。

内在时间意识是独立的意向活动,是以内在时间为课题、为对象的意向活动;内时间意识则不是客体化的行为,不是独立的意向活动,而只是其一个组成部分,只是伴随着意向活动的时间意识。

因此,在涉及内在时间时,胡塞尔使用“构造”的概念:“内在的时间是作为一个对所有内在客体和过程而言的时间而构造起自身的。

”(Hua
X,[431])。

构造概念一般是指对象性的、意向性的构造。

即是说,内在时间在这个阶段上成为对象性的东西。

内在时间是一条由点(Punkt)、相位(Phase)、片段(Strecke)等等组成的时间流。

它的每个原本的现在点都是由感知组成的。

与感知相衔接的是回忆。

但感知不是直接跳到回忆中,而是通过“滞留”(Retention)的过渡。

胡塞尔常常把这种滞留称作“原生回忆”或“清新回忆”,这是导致他的时间分析被人误解的主要原因。

他的描述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时间有一个从感知到原生回忆、再到次生回忆(再回忆,即通常意义上的回忆)的延续过程,但他实际上早已看到,原生回忆或滞留(也包括前摄[Protention])不是一个与感知、次生回忆并列的行为,而是感知的一个部分:它是现在点的时间晕。

这里需要重复说明:现在点的核心是原印象,滞留与前摄构成原印象的晕。

它们共同组成感知-体现行为。

某个意识内容,例如音乐会上听到的一段旋律,是逐点地被感知到、被意识到,然后逐渐下坠,直至不被意识到,或者说,直至进入无意识。

胡塞尔也这样描述说:“这个进程的一个清晰部分在向过去回坠时会‘缩拢’(zusammenzieht)自身——一种与空间透视相类似的(在本原的时间显现之中的)时间透视。

当时间客体移向过去时,它便缩拢自身并且同时就变得昏暗起来。

”(Hua
X,[387])
这里还要再次强调,这个阶段上的内时间意识(原意识),不是指一种通常意义上的意向性,而至多是指“特殊的意向性”,或者说“特有种类的意向性”(Hua
X,31、118)。

换言之,我们可以将滞留、原印象和前摄称作三种特殊的意向性。

它们意味着,时间性以三重方式被内意识到:滞留、原印象、前摄。

用胡塞尔的话来说:“在我还把捉着已流逝时段的同时,我也贯穿地经验着当下的时段,我也‘附加地’——借助于滞留——接受它,并且还朝向将来的东西(在一种前摄中)。

”(Hua
X,118)
原则上我们随时可以通过回忆,即通过次生的回忆来再造这个旋律。

原先听到的旋律“仿佛”再次被听到。

回忆的声音与感知的声音可以是逐点相符的,每一次都有一个声音(或一个声音相位)处在现在点中。

现在点重又有一个时间晕,它的核心还是原印象,滞留与前摄仍然构成原印象的晕。

但一切都是以回忆的方式、再造的方式。

在现在点之外,任何行为活动都可以被看作是回忆、期待、想像这类再现行为的活动。

在没有进行这些活动之前,除了现在点以外,一切都是无意识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过去的点从意识中被消除出去了。

所有在现在点上显现过的东西,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回忆而在现在点上以变化了的方式再现。

这个变化,一方面是指,回忆是以再现的方式重复感知,它的立义内容可以与感知相同,但立义方式却是本质不同的;另一方面还在于,回忆是以当下化的方式附带了时间的因素。

就时间意识分析而言,后一个因素至关重要,正是通过对回忆的观察,内在时间的构造才得以彰显。

胡塞尔以声音为例做了如下的描述:“这个声音和在这个延续着的声音的统一中的每个时间点都在‘客观的’(即使是内在的)时间中有其绝对固定的位置。

时间是僵化的,但它却又在流动着。

在时间河流中、在持续向过去的下坠中,一个不流动的、绝对固定的、同一的、客观的时间构造起自身。

这就是问题所在。

”(Hua
X,[420])
由于意识具有回忆的能力,因而它对内在时间的纵意向构造得以可能。

胡塞尔曾说:“这是一条惟一的意识流,在其中构造起声音的内在时间统一,并同期构造起这意识流本身的统一。

尽管这看起来令人反感(开始时甚至是荒谬的),即意识流构造着它自己的统一,但情况的确就是如此。

”(Hua
X,[434])
五、内时间意识分析的第三个层次:客观时间
现象学的时间分析最后还面临第三个问题或任务,即描述客观时间的形成:我们如何会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原本是内在的、主观的时间?
客观时间是指成为客体的时间,这个意义上的客体,是主体或诸主体构造的结果,因此是对所有主体都有效的时间、为我们的时间。

但通常意义上的客观时间大多是指:独立于所有人类主体的时间、自在的时间。

胡塞尔所说的“客观时间”,常常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包含这两种意义。

主张排除客观时间(参见Hua
X,第一节)时,他说:“现象学的分析不会给人们带来丝毫对客观时间的发现。

‘原初的时间域’不是客观时间的一部分,一个被体验到的现在,就其自身而论,不是客观时间的一个点,如此等等。

”(Hua
X,[370])这是在通常的意义上使用“客观时间”一词,也是自然科学所要研究和讨论的时间。

当他讨论“再回忆与时间客体和客观时间的构造”时(参见Hua
X,附录四),当他把“客观时间”等同于“内在时间”时(参见Hua
X,[420]),当他说“客观时间性每一次都是现象学地构造起自身,并且仅仅通过这种构造而作为客观性或客观性的因素显现给我们”(Hua
X,[384])时,他是在自己的意义上使用“客观时间”一词,它基本上等同于主观时间或内在时间,因为在他看来,真正的客观性是在主观性之中,或者说,已经消融在主观性之中(参见手稿B
Ⅱ 1,B1. 25 f.)。

胡塞尔曾将这两种客观时间称之为“一个在时间意识中被设定为客观时间的时间与现实的客观时间”(18),并认为确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许是一项有趣的研究”,例如研究“对时间间隔的估计与客观现实的时间间隔是否相符,或者它们之间的差距有多大”,如此等等。

但是,他仍然认为,“所有这些都不是现象学的任务”(Hua
X,[369])。

从现象学上看,后一种时间(即实在的客观时间)只能还原为前一种时间,因为现象学不讨论“按其本质不可被任何意识把握的对象”,主张任何一种对象种类的存在都对应于它在其中被给予的经验种类,因而有别于“本体主义”(19)。

但是,主观时间和客观时间的关系,或者说,内在的时间和超越的时间之间的关系仍然是需要讨论的。

例如,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对于每个人而言,主观时间(内在时间)始终是相同的。

只有在与客观时间(外部时间)相比较时,我们才会说:我觉得时间走得真慢,或时间过得真快。

除此之外,即便这个在当时不构成现象学研究的主题,但从胡塞尔后期《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恰恰涉及到哲学观点与科学观点的根本差异问题。

但这里不是专门论述这个问题的地方。

无论如何,就客观时间构造而言,胡塞尔认为:“从现象学上说:客观性并不是在‘原生的(primr)’内容中,而是在立义特征中以及在属于这些特征之本质的规律性中构造起自身。

”(Hua
X,[372-373])这意味着,客观时间是意识活动的主观构造以及将被构造的内在时间外化的结果。

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可比性:“在两方面,即在内在的实在领域和超越的实在领域中,时间都是上述样式中的个体实在之无法扬弃的形式。

我们在这里是在被知觉到的实在之物身上把握到时间性的因素,因此我们必须说:如果这是现在,或如果这延续是现在或是一个内在被给予之物的延续,那么时间因素本身就是内在被给予的,它又作为一个超越之物的时间样式超越地被给予。

另一方面,‘这时间’在某种意义上而且明见地显现为一种惟一的时间:从相应的时间样式来看,两个实在之物、两个事物、诸特性、诸进程在时间上可以是同一的。

”(Hua
X,274)
至此,我们可以更为清楚地看到本文第一节和第二节提出的胡塞尔时间意识分析的特征。

除了在横意向性方面对意识的客体构造活动描述之外,现象学的另一个主要任务在于,在纵意向性方面对客体在其中被时间化的时间之构造进行描述。

对于整个意识分析的过程,胡塞尔在10年后的《笛卡尔式的沉思》中曾概括说:“这种使其他一切意识综合成为可能的普全综合的基本形式,就是无所不包的内时间意识。

它的相关项是内在的时间性(Zeitlichkeit)本身。

据此,本我(ego)的所有可以反思方式发现的体验本身,自己就必定呈现为时间上有序的、时间上开始着和结束着的,呈现为同时的、相继的——在这个内在时间的始终无限的视域之内。

时间意识与时间本身之间的区别,也可以被表达为内时间的体验或它的时态形式与它作为相应的多样性的时态显现方式之间的区别。

”(Hua
I,81)这个概括可以看作是对他早期时间意识分析基本思路的一个总结,也可以看作是这里所做的对此思路之再现尝试的一个总结。

六、结语:时间意识的本质
胡塞尔时间意识分析的全部努力都可以归结为对以下问题的回答:时间意识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作为意识哲学的现象学对意识本质的进一步发问,即:意识中的时间因素意味着什么?
从胡塞尔的整个分析来看,意识的特点首先在于,它在清醒的状态下是不断流动的,也是不断连续的,同时它自己感觉到、觉知到这种流动和延续。

它导致意识在构造自己的对象时赋予某些对象(具体对象、个体对象(20))以时间客体的性质。

胡塞尔因此认为:“时间客体的本质就在于,它们对其质料的扩展超越出一个时间片段,而这种客体只能在那些正在构造着时间区别的行为中构造自身。

”(Hua
X,[399])
其次,时间意识与意识一般的模式有内在的关联:感知永远是在当下进行的意识行为,它的相关项是当下的时间客体;回忆和期待也是当下进行的行为,但它只能是以当下化的(vergegenwrtigend)方式进行,即它的相关项是非当下的时间客体。

这些状况决定了:过去和将来是无法感知的,现在也是不能回忆的。

它们在时间中有自己的固定位置,这些位置原则上不会变化,除非记忆发生偏差。

最后,时间意识必然伴随着三种意识行为:感知、回忆、期待。

它们是内在时间三维结构(过去、现在、将来)的根源。

这三种行为在进行中本身又具有一个三重的结构:滞留、原印象、前摄。

它们是内时间意识的基本结构,是运动感觉和时间感觉的基本组成。

双重的意向性是由它们三者一起构成的。

所谓的“双重”,是指这个意向性一方面是服务于意向相关项、意识对象之构造的意向性,另一方面也是在意识流动中构造着内在时间统一的意向性;亦即前面所说的“横意向性”与“纵意向性”。

从胡塞尔早期的内时间意识分析能够得出的本质结论,或者说,他的分析所发现的先天规律还远不止以上三种。

另外,在他中后期对时间的分析中还包含着更多的明察与启示,例如意识流的统一可以和应当被看作自我(自己)的统一,如此等等。

当然,尽管我们可以通过胡塞尔的工作而在时间意识问题的坎坷道路上有所迈进,但如笔者在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的译后记中所说:“在内时间意识或时间构造这个极为重要的现象学问题的分析上,胡塞尔从未对自己的思考努力感到完全满意过。

无论是埃迪·施泰因,还是海德格尔,或是芬克,都没有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对文稿的整理和加工而使得胡塞尔相信自己的时间研究可以付诸于公众。

”(21)
因此,海德格尔的确有理由说:“即使在今日,意向性这个表述也仍然不是一个口令,而是一个中心问题的称号。

”(22)另一个同样确然的事实在于,胡塞尔通过他的时间意识分析而在时间问题的黑暗中投入了一束光亮,以至于我们今天至少可以借他的乐观自信的表述来总结说:“看起来这一切即使是如此困难,也仍然是可以理解的。

”(Hua
X,381)
注释:
①即使不考虑未发表的文稿,这三人也各有一部专著以时间为标题:柏格森发表于1889年的《时间与自由意志》(原名为《论意识的直接材料》,但在以后经柏格森本人授权的1913年英译本中改名为《时间与自由意志》);胡塞尔发表于1928年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1893-1917)(此后在2002年出版的《关于时间意识的贝尔瑙文稿(1917-1918)》和在2006
年出版的《关于时间构造的后期文稿(1929-1934)》,均为后人整理出版的胡塞尔遗稿);海德格尔发表于1927年的《存在与时间》(特别要说明:它是20世纪哲学少数几本最重要的著作之一。

这个题目,从传统的意义去理解,就是一个对立:存在是永恒的,时间是流动的。

但在海德格尔这里,这个对立不存在,它的标题毋宁可以改作:存在即时间)。

②胡塞尔:《胡塞尔全集》第10卷《内时间意识现象学》,海牙:1966年,第276页。

以下凡引该书,均在正文中简称Hua
X。

其中用方括号[]标出的页码为《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图宾根:1980年,第2版)的页码,即该书在《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上初次发表时的初始页码。

该页码在《胡塞尔全集》第10卷中以边码形式出现。

③看起来对此问题持否定回答的偏多,例如从笔者间接和直接的接触中,利科、德里达、黑尔德等人均若隐若显地表达过类似的看法,即海德格尔的时间分析没有提供比胡塞尔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更多的思想资源。

香港中文大学的刘国英教授也深有同感。

惟有笔者的同学S. Rombach在其论文《作为时间化的对象构造和存在筹划——论胡塞尔的诸对象类型之时间构造与海德格尔的诸存在方式之时间筹划》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无论是对在海德格尔那里的存在者领会视域而言,还是对在胡塞尔那里的对象构造而言,时间都扮演着核心的角色。

……尽管这里存在着实事上的接近和体系上的相似,胡塞尔和海德格尔自己并没有明确地相互引证。

”(S.
Rombach, "Gegenstandskonstitution und Seinsentwurf als
Verzeitigung. ber die zeitliche Konstitution der
Gegenstandstypen bei Husserl und den zeitlichen Entwurf der
Seinsarten bei Heidegger", in Husserl Studies, Nr.
20,2004,S.25-41)
④载于胡塞尔:《内时间意识现象学讲座》,图宾根:1980年,第2版,第1页。

⑤胡塞尔:《胡塞尔全集》第38卷《感知与注意力(1893-1912)文稿》(Wahrnehmung und
Aufmerksamkeit. Texte aus dem Nachlass (1893-1912),hrsg. von
Thomas Vongehr und Regula Giuliani, Dordrecht:
2004),多特雷赫特,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4年,第4页。

⑥参见Bernet, B. / Kern, I. /Marbach, E.,《胡塞尔思想阐释》(E.
Husserl: Darstellung seines Denkens,
Hamburg:1989),汉堡:1989年,第3章,第85-107页。

⑦同上书,第85页。

⑧对此可以参阅杨适在《希腊哲学中的“存在”语词》一文中所做的相关出色评价:“巴门尼德要求作为知识对象的存在静止不变惟一不二,并不是荒唐而恰恰是重大的发现。

他的错误只在于否认了自然本身的运动变化本性和丰富多彩的本性。

他的发现和错误都是够大的。

这双重的后果激发了哲学家的思考,使希腊哲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载《世界哲学》2004年第1期,第9页)
⑨这里暂且撇开对时间意识现象学与发生现象学之间的区别不论(它是另一篇文章的讨论内容),而是把它们都看作是与静态描述现象学相对应的科学,即它们都以“纵意向性”为自己的课题,而最严格意义上的静态描述的现象学则是以“横意向性”为课题的。

⑩从文献上看,胡塞尔至少在1904年就已经把“还原”的概念与方法运用于时间意识分析。

参见:Hua X,187。

(11)对此问题参见笔者的论文:《胡塞尔哲学中的原意识与后反思》,《哲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63-77页。

(12)Hua
X,31、118.也可参见笔者:《现象学的始基——对胡塞尔〈逻辑研究〉的理解与思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2-173页。

(13)黑尔德在对胡塞尔《第一哲学》下卷(1925年)的解释中也明确将“主观时间”等同于“内在时间”,并对立于“客观时间”。

(参见:K.
Held: Lebendige Gegenwart-Die Frage nach der Seinsweise des
transzendentalen Ich bei Edmund Husserl, entwickelt am
Leitfaden der Zeitproblematik, Den Haag: Matinus Nijhoff,
1966,S.125,以及Hua Ⅷ,471 f.)
(14)详见笔者:《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第239、246页。

胡塞尔本人也用“内反思”或“内感知”这些不太合适的概念来标识这种内向的客体化行为:“在特殊意义上的‘客体化的’意指可以具有:1.‘内反思’、‘内感知’的特征。

意指可以进入到意识之中,可以将内意识当作基质,这样,所有在内意识本身中隐含地现存的对象性都有可能被给予,它们会成为‘对象’。

以此方式,感觉成为对象,被理解为感性内容;而另一方面,所有在内意识中作为统一被构造起来的行为、能思(cogitationes)、内意识的意向体验都成为对象。

2.因而在内意识中我们也具有‘意向的体验’,在此存在的有感知、判断、感受、欲望等等。

”(Hua
X,[483])
(15)关于这两者的关系,笔者在《胡塞尔哲学中的原意识与后反思》一文中做过详细论述。

(16)参见笔者《胡塞尔哲学中的原意识与后反思》一文,第63-64页。

(17)参见笔者的专著《胡塞尔哲学中的原意识与后反思》,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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