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维护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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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维护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7.24
•【字号】晋财综[2002]86号
•【施行日期】2002.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有线电视初装费”
和“有线电视维护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晋财综[2002]86号2002年7月24日)
省广播电视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的请示》(晋广字[2002]13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第954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全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整合与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01]57号)文件精神要求,山西省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和各市(地)子公司、县级分公司将于2002年底组建完成。
鉴于广播电视行业上述体制改革的现状,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我省有线电视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字[1996]第72号)批准设立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收视
维护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同时将收费主体由有线电视台变更为广电网络公司,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核定,新标准没有出台前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第38号)规定执行。
二、上述2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
管理,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上述2项收费收入作为经营业务收入,统一纳入单位财务核算与管理。
三、上述2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2年7月25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