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办法(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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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办法
(二)
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工作,提高技术服务合同管理水平,保障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部与其下属单位、其他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执行、履约监督等。

第三条在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章技术服务合同签订
第四条技术服务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五条技术服务合同的签署,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

电子合同亦可依法成立。

(一)合同名称和主要合同内容;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名称及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三)技术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完成期限等;
(四)技术服务费用、付款方式及期限等;
(五)技术服务成果的归属、使用、转让等情况;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八)附件:技术服务合同履约保证书等相关附件。

第三章技术服务合同执行
第七条双方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技术服务的及时、高效、稳定进行。

第八条技术服务供方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技术服务,并按时提交相应的成果、报告等。

技术服务需保证安全、可靠、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技术服务需求方应按时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并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协助,确保技术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技术服务供方和需求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维护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情况,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四章技术服务合同履约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科技部及下属单位应加强对技术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和追责。

第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技术服务合同的履约。

第十四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技术服务合同的管理和协调,为技术服务供需双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发展。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技术服务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推动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科技部可视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或续订。

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办法
(一)
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办法(一)
一、引言
科技服务合同的管理对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科技服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加强对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项目的监管,国家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部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办法(一)》。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旨在加强科技服务合同的管理,规范科技服务机构的行为,保障科技服务的质量和合同的履行。

适用于国家科技部所属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科技部所关注的科技项目。

三、科技服务合同的签订
1. 签订方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具备从事科技服务的能力。

2. 双方应明确科技服务的内容、范围、时限、地点、费用等核心条款。

3. 科技服务合同的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或电子签名等方式确认。

四、科技服务合同的履行
1. 科技服务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科技服务,并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科技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科技服务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项目按时、按质量完成。

3. 科技服务机构应定期向承接科技项目的科研单位和科技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科技服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双方在科技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有变更需求,应及时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科技服务合同,解除合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六、违约责任
1. 若科技服务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科技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承接科技项目的科研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监督和管理
1. 科技部将加强对科技服务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2. 科技部将逐步建立科技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记录。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相关事项的解释权归国家科技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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