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价格如何管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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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价格如何管理
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7.04
•【字号】鄂价法规函[2003]87号
•【施行日期】2003.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
供应价格如何管理的复函
(鄂价法规函[2003]87号2003年4月4日)
荆州市物价局:
你市监利县物价局《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价格如何管理的请示》(监价管[2003]26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02]98号),瓶装液化石油气没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二、按照后文覆盖前文的原则,在鄂价法规[2002]98号文出台后,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燃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342号)中与鄂价法规[2002]98号文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自动失效。

三、对于瓶装液化气供应中反映出来的价格问题,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当地燃气协会或公司沟通,指导行业协会或公司进行价格自律,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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