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と比较した中国の制造物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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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日本经验 落实汽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借鉴日本经验 落实汽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借鉴日本经验落实汽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作者:王煦来源:《新能源汽车报》2017年第34期201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率先对包括汽车在内的四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该方案从生态设计与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对生产者责任延伸提出了引导性要求,但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责任认定分歧、资金落实、监管等问题涉及较少。

2002年,日本实施的《汽车回收再利用法》,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在推动废旧汽车回收再利用方面成效显著,资源回收再利用率超过80%,其成功经验可资借鉴。

对比日本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环节是当前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软肋。

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鼓励以生产企业为主体,与符合条件的拆解、再制造企业合作,建立逆向回收利用体系,但由于报废汽车回收成本高,只有少数企业承担了主体责任,如奇瑞汽车专门成立了从事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的全资子公司,并与高校共同组建了汽车绿色技术研究中心,大多数生产企业仅提供拆解指导手册。

同时,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配套措施如报废汽车回收处理基金的设立、报废全程的信息监管,也尚不完善。

近几年,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率一直在低位徘徊,不到1%,相当数量的报废汽车被转入“地下”拆解市场,存在拆解不规范、非法使用拆解零部件、拆解时造成了二次污染等问题。

从以上可以看出,日本汽车产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我国有以下启示:第一,应对废弃物品在细分基础上明确生产者责任。

迄今为止,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没有对报废汽车拆下来的物品进行细致分类,也没有根据物品市场化处理的难易程度界定各主体的责任范围。

生产企业不是回收再利用的核心参与者,除了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没有更多作为,技术优势并没有发挥出来。

同时,我国回收拆解企业整体技术水平低,回收拆解作业不规范、不环保、不节约,尤其对拆解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严格按危废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处置,存在很高的环境风险。

中日环境法比较

中日环境法比较

日本对过错的理解经历了从主观学说向客观学说的发展进路,尤其在当前公
害案件使用的是高度注意义务这种极为严格的客观过失判定标准。造成这种 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环境法直接确立的无过错责任,没有经历环境过错 责任原则的矛盾阶段。而日本在公害问题爆发的情况下仍适用过错责任立法, 因此通过在司法实践逐渐对过失含义的修正来达到救济目的。
为给他人造成环境权益、财产和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和 非财产的损害,狭义的环境损害指人为日常的、反复的活动下所产生的破坏维持人
类健康和安适生活的环境,而间接损害公众之权利或利益货有损害之虞的事实,亦
即以环境为媒介,损害人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 按照日本学者大塚直先生对于环境损害的观点:广义上环境损害是指因环境影
特定性等特征”。
•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 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的损害。但在环境损害赔偿 中,抗辩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的损害三种。


(2)日本立法中“公害无过失责任”的抗辩事由
日本《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5条第3款、《水质污染防止法》第20条第2 款、《矿业法》第113条和《水洗炭业法》第19条均是将不可抗力作为法院 对减免无过失责任斟酌的要素。按照规定,损害发生与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 竞合时,法院在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及其金额时,可以将其作为斟酌的要素。 其中,法条中所谓天灾等不可抗力,指地震、火山爆发、暴风雨、战争、社 会动乱等这些天灾地变。第三者的行为也可以作为例外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所谓斟酌要素,具体到个案中,就是根据个案的主客观情况可以减免责任也
则。 • 总的来说,在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出现“我国采用普遍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日

日本食品责任与制造物责任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食品责任与制造物责任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安全 法 律 责 任 的完 善 提 供 借 鉴 。 关键词 食 品 责 任 ; 造 物 责 任 ; 格 责 任 制 严 T 27 S0 文献标 识码 A D I1.80YX 2 1 .1 2 0 . 3 7 / YS 0 0O . 6 0 H_ 0 中 图分 类 号
J pa e eFo d Li b l y a o uc a i t w a n s o a ii nd Pr d t i b l y La t l i
摘要 日本 出现过 系列大规 模食 品公 害事件 , 了保障食 品受 害者获得 民事救济 ,日本 以制造 物责任方 式明确 了食 品 为 危 害追究制造 者的严格责任 , 并在 裁判实 践中对缺 陷及 因果关 系证 明采取 事实推定 方式 , 削弱 了食 品缺 陷受 害者的举证 责 任 。本文通 过分析 比较 日本 P L法 及相关判 例 , 探讨 日本食 品作 为制造物追 究严格法律 责任 的意义及构成 , 以期对我 国食 品
第2 3卷第 1 期
21 0 0年 1 月





Vo123 No 1 .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M e ii e n d cn a d So it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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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食 品责 任 与 制 造 物 责 任 法 及 其 对 我 国 的启 示
赵 敏 张 子龙
湖 北 中医 学 院 , 武汉 ,3 0 0 4 0 3
随着 经济 高速 发展 , 大众 消 费社会形 成 , 日本 从
责任 法 (L法 ) 探 讨 日本 食 品作 为制造 物追 究严 格 P 》 法律 责任 的意义及 法律 责 任构 成 ,以期 对我 国食 品 安全 法律 责任 的完 善提 供 借鉴 。 1 日本 《 造物 责任 法》从法律 上 明确 了食 品 受害 制 者 民事救 济 的可 获得性

日本侵权行为法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研究

日本侵权行为法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研究

日本侵权行为法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研究[摘要]文章旨在比较分析日本侵权行为法与中国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基础的区别,具体到对比日本模式与中国模式下损害发生、过错与违法性区分的立法构造以及法理学研究,同时指出日本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值得中国侵权责任法学习的地方。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一般化条款;侵权行为成立要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也已尘埃落定。

中国同日本一样,都是在传统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模式基础之上,走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道路。

当然,这种立法模式的选择其实早在我国清朝末期的《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中就早有体现,而新中国早期颁布的《民法通则》在侵权行为部分也基本延续了这种大陆法系中责任划分的模式。

当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大体上同日本的侵权行为法的模式都是一样的,但是就具体的一般化构造要件和类型化的类别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比如对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的理解方面。

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成为一切侵权行为请求权的请求基础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所有的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都要符合这一条文。

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这个基础是一定并且唯一的基础。

[1]而另一种意见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理解为所有侵权行为的全面概括,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做了扩大解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款)。

笔者在本文中试图比较日本与我国就一般化侵权行为的几个方面的区别,尝试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还应继续关注并着手解决的问题。

一、日本一般侵权行为成立要件日本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在日本《民法》第709条中确立的,“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者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之人,负有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以下称第709 条)根据日本国内的法律研究学者对此条款的理解,可以将日本侵权行为一般成立要件概括为:1.具有责任能力;2.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3.基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4.行为的违法性;5.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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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尽管两国都加 强了著作权保护,但侵权行为仍 然存在。
著作权国际合作:中日两国在著作权 领域也开展了广泛的国际合作,共同 打击跨国侵权行为,促进国际交流与 合作。
其他知识产权实施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专利 实施方面均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 但具体效果存在
商标实施效果
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商标品牌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体验 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
著作权实施效果
著作权保护力度:中日两国在著 作权保护方面都采取了严格的措 施,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
著作权产业的发展:随着著作权保 护的加强,两国著作权产业得到了 快速发展,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重 要推动力。
差异。
商标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的商标 保护制度在实施 过程中均取得了 一定的成果,但 也有一些问题和
挑战。
著作权实施效果: 中日两国在著作 权保护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在实施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问题
和挑战。
反不正当竞争实 施效果:中日两 国在反不正当竞 争实施方面均取 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具体效果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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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中国和日本在商标立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例 如商标注册程序、侵权认定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 强调了对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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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的介绍和分析,进一步说明 中日两国在商标立法方面的异同点和优劣之处。
著作权立法
中国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著作权人、著作权内容、权利保护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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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知识产权立法的实施 效果
专利实施效果
专利申请数量:中日两国专利申请数量逐年增加,反映了创新活动的活跃程度。

中国刑法与日本刑法相比

中国刑法与日本刑法相比

中国刑法与日本刑法相比至少在传统上是大不相同的。

但是,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体系地进行了重新编纂,分为第一编总则与第二编分则,总则又包括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在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还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这些近代刑法的根本原则,这一点又与日本刑法典的体系以及日本刑法学的发展方向存在诸多相通之处。

同时,中国刑法还把诸如单位犯罪、犯罪集团、量刑标准等写入了刑法典,日本刑法对此也一直在努力但始终未能实现。

中国终于制定出了具有前瞻性的大刑法典。

以上这些就是我的直观印象。

尤其是,中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从正面肯定了罪刑法定主义,我认为这一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但如何把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联系起来,也就是如何使有关犯罪成立的第1编第2章“犯罪”体系化,还是一个问题。

在日本,对于如何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础上构建刑法体系,也展开了实质性的辩论,这一点在后面还将谈到。

在此想就与这一问题密切相关的第1编第2章第3节“共同犯罪”这一点,就日本学界对于数人参与犯罪这种情况所研究的几个有关罪刑法定主义的问题作些介绍,进而从正犯与共犯的区别这一角度来做些探讨。

正如前面所谈到的一样,在正面确定罪刑法定主义之后,首要的问题就是犯罪论,也就是如何使得犯罪的成立要件体系化的问题。

首先,想就这一点谈谈我个人的观点。

例如,中国刑法典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认为该规定还有这样一层含义,即“只要不是故意杀人,法官就不得适用杀人罪”,以及法官不得就杀人罪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其他刑罚,在此层面上,就可以理解为该条也规定了裁判规范,即对法官作了命令•禁止性的规定。

日本纺织服装法规

日本纺织服装法规

纤维含量表示涉及的几个方面:纤维名称、语言文字、 纤维含量表示涉及的几个方面:纤维名称、语言文字、 的使用、 允差。 “ ALL”“100%”的使用、少量多纤维的情况 、允差。
4
表示方法 中日纤维 含量表示对比 纤维 名称与文字
标准有规定的, 标准有规定的,采用标准规定的 名称。 名称。即化学纤维名称符合 GB/T 4146《纺织名词术语(化 《纺织名词术语( 纤部分) 中的规定, 纤部分)》中的规定,天然纤维 采用GB/T 11951《纺织品 天然 采用 《 术语》中规定的名称。 纤维 术语》中规定的名称。
日本涉及纤维制品的法规 ·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 ·家庭用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法 ·制造物责任法 ·消防法
1
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的来历? 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的来历?
是通产省(现经济产业省)昭和 年 是通产省(现经济产业省)昭和37年(1962)制定的。 )制定的。 最近一次修订是平成12年 最近一次修订是平成 年(2000年)6月7日。 年 月 日15Βιβλιοθήκη 顺序干燥 熨烫 干洗
8
日本标准: 日本标准:洗标的符号和含义
洗标的表示是按照【 洗标的表示是按照【洗涤方 可否氯漂】 法】、【可否氯漂】、【熨烫 方法】 干洗】 方法】、【干洗】、【绞干方 干燥方法】的顺序, 法】、【干燥方法】的顺序, 从左到右排列。可以排2 从左到右排列。可以排2列。见 3“洗标的符号和含义 表3“洗标的符号和含义
14
消防法
项目 相关技术法规 和标准 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 窗帘:续燃时间3~5 s以下; (薄料/厚料)阴燃时间5s/20s以下; 幕布:损毁面积30cm2/40cm2以下。 日本消防法令 针对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 地毯:续燃时间20s以下; 必须使用防火 床上用品:损毁长度10cm以下; 物质的规定中 非熔融面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不超过70mm; 燃烧 与纺织品有关 熔融面料的接焰次数平均3次以上; 性能 的内容(昭和 填充絮料的损毁长度最大为120mm,平均为 六一年四月一 100mm。 五日法律第二 〇号 ) 家具覆盖物:损毁长度最大为70mm,平均为 50mm。

中日企业环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日企业环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日企业环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摘要:在当前全球经济模式从传统的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的背景下,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尤为迫切。

本文对我国和日本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我国应该取长补短、发挥自身优势加快我国企业环境责任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日本;企业环境责任;比较分析20世纪以来,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为很多国家和地区带来了繁荣。

但随之而来的是不断膨胀的社会生产和消费对环境造成巨大压力,气候变化、能源枯竭、水域污染等环境问题接踵而至。

因此,企业界开始重新审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内在关系,企业环境责任逐步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而我国正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环境问题十分严重,虽然局部有所改善,但总体还在恶化,严重威胁到未来发展潜力。

因此,比较研究国内外企业环境责任制度的差异,了解国外(日本)环保责任发展的历程和新动向,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企业环境责任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初由美国提出,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及日本。

关于企业的环境责任的内涵,国内外诸多学者有各自不同定义,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在本质上基本一致。

一般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环境利益,履行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制度下的一些重要的制度有:(1)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epr)。

该制度由瑞典经济学家thomas lindhqvist在1990年提出,要求生产者对产品消费后承担回收、处理处置以及再循环利用的责任。

(2)清洁生产制度。

199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对清洁生产所下的定义是”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企业在实施生产行为时必须对生态环境负责。

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中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摘要:作为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日本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方面有颇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

尽管中日两国的国家制度不一,但两国的经济都经历了非常相似的发展阶段。

本文比较分析了中日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第一,中日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系;第二,中日两国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

第三,中日两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

从而既厘清了两国法律的差别又指出了其优劣。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要在既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前提下,稳妥地进行。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日比较;启示早在1980年,中国国务院就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一些规定,该规定可以说是中国第一个专门调整竞争关系的行政法规。

1993年9月2日,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概括加列举式的规定,认定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列举了商业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该法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了民、行、刑各方面的责任条款。

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

2008年7月1日,中国又施行了《反垄断法》。

上述规定,构成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体系。

日本同样也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且远比中国的立法历史悠久。

早在日本1899年所制定的商标法中,就已经出现了不正当竞争这一法律术语,但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日本都没有进行反不正当立法。

1934年3月,日本国会正式通过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标志着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

〔1〕(P3)此后经过多次的修改,形成了目前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作为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有颇多值得中国借鉴之处。

制造物责任(PL)概论

制造物责任(PL)概论

製品的缺陷
製品本身的缺陷 設計上的缺陷
製品的缺陷
製造上的缺陷
警告・標示上的缺陷
「缺陷」的判断基準
a.標準偏離基準 b.消費者期待基準 c.危險効用基準
「缺陷」的判断基準

標準偏離基準 (製造者的差距)
消費者期待基準
(製造者的差距)
PL相關者
完成品製造者
製造者
部品製造者
承継会社
素材製造者
OEM製造者
每個「PLP重點管理工程」對策實施後的 RPN再評價。 確認已改善的RPN值在規定範圍內。
品質紀錄的管理
品質文書(記録)的適切管理
a. 徹底實施社内文書的保存・廃棄規定的基礎‘上留意以下事項 b. 即使早社内用的紀錄也有可能向裁判所提出。所以要特別注意清楚的 書寫。 c. 要考量文書是由法人単位発行的。還有、要則正確的表述固有名詞を。 (和個人的意見区別) d. 不要用令消費者誤解的用語或標示。不能用誇張的表現。特別在製品 有改善的時候要對「改善点的指摘」做注意。 e. 報告文書等、事実和意見需清晰的做區分区別不能推斷事実 f. 對秘密情報要標示「秘」做管理る。還有、要限制COPY的權限。 g. 必須做成事後対応的記録、針對問題点指摘的記録及為了關閉問題點 要採取措施。 h. 針對發現的問題要真誠快速的對應 → 隱瞞事実很有可能會帶來更大的損失。
中國的PL事件

中國的PL事件
質疑応答
THE END
Thanks

Product Liability Defense (簡稱PLD,即製 品責任防禦) 製品責任事故發生時的損失降至最低限度; 防禦對策及實施投保PL險、訴訟對策…… 等。
PLD
問題 製品安全対策中在PL法上、對文書管理・保存有 怎樣的意義呢。

制造物责任法(PL法)

制造物责任法(PL法)

〔制造物责任法(平成六年法律第八十五号)〕(目的)第一条本法律以保护受害人、促进国民生活的稳定向上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目的,在发生因制造物的缺陷导致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受损的情况时,确定制造部门等的损害赔偿责任。

(定义)第二条本法律所说的“制造物”指经制造或加工的动产。

2本法律所说的“缺陷”是指该制造物的特性及通常可预见的使用形态的情况下、制造部门等在出让该制造物时,该制造物欠缺通常应有的安全性。

3本法律所说的“制造部门等”指以下任一:一制造、加工或进口该制造物的人(以下简称“制造部门”。

)二自发的作为该制造物的制造部门在该制造物上标上名称、商号、商标的人或者在该制造物上标上容易使人误认为是制造部门的名称的人。

三除了前面所述的人之外,从该制造外物的制造、加工、进口或销售相关的形态来看,在该制造物上标有能确认是实际制造部门的名称的人。

(制造物责任)第三条制造部门其制造、加工、进口或者与上条第三项第二号第三号一样标出名称的制造物,但出现因其出让的物品的缺陷造成对他人生命、身体、财产的伤害时,负责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害。

但是,该损害只在该制造物上发生时,不在此限。

(免责事由)第四条关于上条,制造部门等如能证明以下各号规定的事项,可不负责该条规定的赔偿。

一制造部门在出让该制造物时,当时的科学或技术无法认识该制造物有该缺陷。

二该制造物被用做其他制造物的零件或原材料使用时,该缺陷完全是由于该其他制造部门的设计导致,且在发生缺陷时无过失。

(期间限制)第五条第三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道损害及赔偿义务人后,三年不行使的话,视为无效。

该制造部门等在出让该制造物后,经过10年的话,也是同样。

2关于上项后段的期间,由于某物质在体内蓄积导致伤害人体健康的损害或经过一定的潜伏期后出现症状的损害,从发生损害时开始计算。

(民法的适用)第六条关于制造物的缺陷引起的制造部门的损害赔偿,除了本法律的规定,也适用民法(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八十九号)的规定。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及法律规制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及法律规制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及法律规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经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对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而言,这一问题显得更为严重。

笔者在界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梳理其演化的过程、介绍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规律进行探索,并对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生产者责任延伸循环经济法律对策生产者责任延伸概念的界定(一)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要满足股东利益的生存目的,还要满足股东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其中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的利益、环境利益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联合国《全球契约》中要求跨国公司重视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和反腐败。

传统的生产者责任考虑的只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对自己和社会的责任,没有涉及到产品消费后企业的责任,不仅如此,传统的生产者责任没有得到法律的严格立法的确立,多是从企业道德的标准去要求。

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企业为了发展的需要而规避自己本来应该承担的义务还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演化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明确概念是在1988年瑞典经济学家托马斯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的。

托马斯教授认为“生产者责任延伸是一种环境战略,它的目标是要降低产品的环境标准,它是通过使产品生产者或者制造者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

1995年托马斯对他的理论作了修改,指出对生产者责任延伸是“生产者责任延伸是一项制度原则,主要通过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理处置,以促进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的环境保护”。

之后,各国和国际组织开始对这一制度引起重视,并且都试图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做更合理的界定。

其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在1996年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界定和1998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界定。

日本专利侵权诉讼与中国的区别

日本专利侵权诉讼与中国的区别

日本专利侵权诉讼与中国的区别河野英仁日本河野专利事务所所长辩理士1.概要与美国、中国相比,日本的专利侵权诉讼量不算多。

但在近几年,中国企业的日本法人被卷入专利侵权诉讼的事件却在增加。

日本的专利侵权诉讼与中国不同,譬如以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多次辩论、能够以专利无效进行抗辩以及召开技术说明会等方面。

本文,笔者从多年为中国企业代理案件所积累的经验出发,就有关在日本的专利侵权诉讼的要点、程序及中国企业应当特别注意的方面进行解说。

2.自诉讼开始至判决为止的流程(1)起诉状的提出权利人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请求损害赔偿,应向地方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专利侵权诉讼的直属管辖法院是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

(2)第一次口头申辩法院在对起诉状的形式审查结束后,会指定第一次口头申辩的日期,并向被告送达记载了第一次口头申辩日期的传票、起诉状及证据。

(3)答辩状的提出和第一次口头申辩收到起诉状的被告应该准备答辩状,并将答辩状在第一次口头申辩日期之前提供给法院和原告。

至答辩为止所给予的期限很短,且要在答辩状中记载大概的反驳内容。

第一次口头申辩日,法院会决定有关此次诉讼的后期申辩准备程序的日程。

(4)申辩准备程序被告方可以主张未落入专利技术范围或者进行专利无效的抗辩。

另外,也可以另行向专利局请求专利无效宣告。

与中国不同的是,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专利无效(违反创造性、违反记载要求)作为抗辩主张。

被告方将上述主张归纳于准备文书中,在申辩准备程序的第二次日期之前将该准备文书提交给法院。

申辩准备程序的第三次日期,将由原告方对被告的主张进行反驳。

在第三次日期之后,法院会给予大概1-2个月的准备期,设定之后的第四次日期。

经过多次准备文书的提出,争议焦点将被归纳出来。

(5)技术说明会在双方的主张大致被提尽的阶段,召开技术说明会的情况较多。

技术说明会上,由大学教授、辩理士(相当于中国的专利代理人)等技术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听取双方各自的主张及理由,并向原被告提问。

中日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比较

中日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比较

A Comparison are odious. on Several Theoretical Issues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Product Liability
System of Law
作者: 李艳岩
作者机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版物刊名: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03-105页
主题词: 中国;日本;产品责任法;法律制度;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法律适用;比较
摘要:本文对中国和日本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着重比较研究了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和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指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在处理涉外产品责任案件问题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中日食品法律中处罚异同

中日食品法律中处罚异同

中日食品法律中处罚异同边红彪【期刊名称】《《WTO经济导刊》》【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2页(P59-60)【作者】边红彪【作者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文语种】中文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高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已经成为解决中国食品安全现实问题的关键因素之一。

日本作为发达国家,有着相对先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作为支持。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中日两国食品法律处罚异同,为了解中日两国食品安全法律处罚规定提供参考。

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法》经过修改,尤其是在法律责任的制定及处罚的内容方面愈发科学、有针对性、具有中国特色。

中国《食品安全法》设定的罚款数额较高、范围广、针对性强,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全面、细致。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罚方面,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下,对一个企业来说并非很大数额,尤其对一些特大型食品企业来说,显然制定得不够高,那么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并不大。

日本食品法律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对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支持机构、食品业者等违反食品法律等均制定有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日本《食品卫生法》等制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数额,是依据违反《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或标准的程度设定的。

对于企业法人,日本要处以1亿日元以内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1亿日元约600-700万人民币。

这个罚款数额就是要使企业法人承受巨大负担或不得翻身。

从这个视角看,日本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罚款数额较高。

1.民众在日本食品事件处置中作用显著2000年6月,日本发生雪印牛乳中毒事件,因牛乳中含有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A,不仅引起中毒人数超过5000人,14000多人身体产生不适,而且因过失致死导致日本食品安全神话破灭。

这是一家牛奶制品占日本市场的11.2%的行业老大。

虽然有人认为没有雪印,日本还有明治乳业、森永牛乳,但日本政府担心雪印消失会影响国民牛奶消费,在处理该事件时态度暧昧。

中日知识产权对比

中日知识产权对比

中日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对比1.日本知识产权的立法历程1871年,日本颁布了《专卖简则》,1885年,日本在吸收美国和法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专卖专利条例》,确立了近代专利制度的基础。

二战以后,日本实施赶超战略,一方面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靠提高应用技术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方面实施专利网战略,即围绕欧美的基础性关键专利进行应用性开发,抢先众多小专利,构筑起严密的专利网,并围绕欧美基础性研究成果进行小专利技术开发,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技术在其专利网中失效。

1950年至1976年,日本共花费60亿美元,引进了1 700多项先进技术,从而创造了2 000亿美元的社会财富,节省了几倍的时间和几十倍的经费。

1985年,日本制定了现行的工业权法,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制造能力迅速增强,某些领域甚至超过美国,企业专利数量也位居世界前列。

随着日本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和新兴亚洲国家及地区竞争的激烈,靠以引进和仿制为主的战略已不再适合日本企业。

2002年日本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 2003年成立首相亲自挂帅的“国家知识产权本部”,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2.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历程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列等等,从而形成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伴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我国开始积极加入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奠定了良好基础。

其中主要包括: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器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1995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和《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1996年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1998年加入《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99年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外销员考试辅导——日本诉中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短重赔偿案

外销员考试辅导——日本诉中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短重赔偿案

外销员考试辅导——日本诉中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短重赔偿案【案情】原告:日本国三忠株式会社。

住所:日本国东京都江东区佐贺一丁目十一番三号。

被告:中国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东路湖光大厦八楼。

1994年3月31日和9月6日,原告(需方)与被告(供方)先后签订了5份冻切块章鱼成交确认书,编号分别为JM9404、JM9405、JM9406、JM9407、JM9408;数量分别为4吨、4吨、1.5吨、8吨和10吨;装运期分别是同年7月、8月10日、9月底、12月15日和1995年6月15日;装运口岸和目的地均为厦门至横滨;付款条件均为由原告开具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受益人为被告。

双方约定的价格条件均为CNF横滨价,并具体约定了不同规格的货物的单价:4克的每吨为3900美元和4300美元,2克的每吨为3000美元,3克的每吨为3700美元,2.5克和3.2克的每吨为4200美元。

双方还约定:品质、数量、重量以中国商品检验证或卖方所出之证明书为最后依据,允许各种规格数量可±8%,卖方争取将增减幅度控制在±5%以内。

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于1994年7月21至8月30日开出了5份信用证。

上述5份成交确认书下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发运,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并均取得了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海运提单。

原告于1994年10月和1995年4月收到上述成交确认书项下货物。

但经复检,由日本货物记录公司和北村回漕店出具的短重证明记载,JM9404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克至3克规格货物短重0.6吨,4克规格货物超重0.75吨;JM9405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克至3克规格货物短重0.99吨,4克规格货物短重0.33吨;JM9407号成交确认书项下2..5克至3.2克规格货物短重0.43吨,4克规格货物超重0.58吨。

对于货物短重问题,原告自1995年4月19日起通过函件向被告主张权利,双方协商未果。

中国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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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事典【中国事典】(一):部件采购问题频发,质量责任归于日方(上)■作者简介:远藤健治。

进入日本京瓷公司之后,先后在开发部、生产技术部、品质保证部工作。

其在中国工厂提供的制造业务指导颇受好评。

后离开京瓷,在一家精密设备厂商的中国工厂担任制造部长及质量部长。

他以专业设备厂商技术人员的身份,活跃在日本和中国之间。

其著作包括《日资中国工厂制造部长奋斗记》、《中国低价格部件采购记》(均为日经BP 社出版)等。

巨变的中国。

其变化速度恐怕已超出多数日本技术人员的想象。

以低廉的人工费为利器吸引各国家资金,工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已是过去的情景。

现在,在质量(Q)、成本(C)、交货期(D)的竞争中胜出的“优胜组”工厂不断增加。

其中,有的中国企业还导入了毫不逊于日本大企业的最新设备以及高效率的生产方法。

尽管如此,依然有很多日本人认为,“只要在中国制造就会便宜”、“无论什么产品,质量都会比日本低一个档次”,同时还有日本人认为,“让拥有大型工厂的中国企业来生产的话,质量就不会有问题”、“无论什么产品,不仅是生产,包括部件采购、设计开发等都可以委托中国企业完成”。

实际上,这些评价都不假。

可以说哪个都对,哪个又都不对。

这是因为,不用说各企业的情况迥异,就连时间(时代)的变化和日本企业的对应的好坏,也都可能会使对错换位。

本文旨在使日本企业迅速掌握中国的现状,为今后应该采取哪些举措提供启示。

如果由此能够为日本企业在中国的发展中抓住商业机会提供一些帮助,笔者将深感荣幸。

来自丰田质量问题的教训丰田因源自美国的质量问题而深受打击。

对美国连篇累牍的抨击性报道,从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不能不说其中缺乏了冷静客观的分析。

但是有一点问题却不容忽视。

这就是“油门踏板的复位功能变差”问题。

也即大家都已经知道的在某种使用环境下,当驾驶员踩下油门踏板时,会发生踏板难以复位的故障。

其原因之一在于,为使踩下的油门踏板以适当的触感复位,要产生适度摩擦力的树脂部件(摩擦杆)的选择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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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と比較した中国の製造物責任法(PL法)
中国の製造物責任、いわゆる"PL"は、1993年に施行された「製品品質法」で製造物責任の具体的な要件が定められています。

ここには、製造者だけでなく、販売者にも製品の品質に関する幅広い義務を課しています。

関連する法令には「消費者権利保護法」があり、消費者の保護を目的とした重要な法律が存在します。

日本のPL法と異なる特徴の一つに、義務に違反した場合の行政責任と刑事責任が規定されている点があります。

日本のPL法より範囲が広い中国のPL法
日本で、中国の品質問題の話題になると、どうしても中国製品の品質問題に注目します。

中国がWTOに加盟したことに関連してさまざまな法律が施行され、その品質がゆるやかに向上はしているものの、問題は数多く残っているからです。

それでは、中国の消費者はどうなのでしょうか。

実は、中国の消費者による日本メーカーを相手にした品質クレームは後を絶ちません。

権利意識の強い中国では、クレームは正当な権利だと考えます。

たった6条からなる日本のPL法に対して、70条以上の条文で構成される中国のPL法の表面だけを見ても、その意気込みを感じ取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中国のPL法の核となる「製品品質法」
中国のPL法は、日本のPL法よりも1年以上も前に施行されました。

特徴的なのは、行政、民事、刑事のすべてが同法に規定されていることです。

そして、製造物責任といいつつも、製品の販売者にも過失責任(販売者の過失により製品に欠陥が発生し、それにより身体あるいは当該製品以外の財産に損害が発生した場合、販売者が損害賠償責任を負います)と一定の無過失責任を課していることが、日本の
PL法との大きな違いです。

また、欠陥製品事故の被害者は、生産者または販売者のいずれに対しても損害賠償請求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ます。

つぎに、製品品質法の対象となる製品は、「加工、製造された後に販売に供されるもの」と定義されています。

そのため、サービスや未加工の農林水産物などは、本来は対象外になります。

しかし、消費者権利保護法では、サービスや未加工農林水産物も対象となるため、結果的にはこれらについても、企業は製造物責任を負うことになります。

ここでいう製品とは、中国国内で製造、加工、販売される製品と輸入品を含みます。

訴訟の危険性と対策
日本の企業が、中国のPL訴訟に巻き込まれる事態には、中国で製造した製品に欠陥があった場合に現地で訴訟を提起されるケース。

もう一つは、日本で製造して中国に輸出した製品に欠陥があり、日本の製造企業に対して訴訟が提起されるケースの二つが考えられます。

この時、どこの裁判所で提起されるのかはたいへん重要ですが、日本の裁判所に訴えられたから賠償額が大きく変わった、ということは通常ないでしょう。

PL訴訟に向けての対策には、PL保険があります。

この保険は、イザという時に法律上の損害賠償や弁護士費用などの訴訟費用を填補してくれます。

まだまだ数は少ないですが、中国の地元保険会社でも取り扱っているところはあります。

もちろん保険は事後対策に有効ですが、製造契約と販売契約にかかわる契約書の整備を事前に行うことは、中国貿易において必要なのはいうまでもありませ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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