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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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
务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11.29
•【文号】
•【施行日期】2004.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从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函
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上海分行行长高峰、上海分行副行长吴佳青2004年9月14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上海分行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

你行应加强对此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检查业务开展情况,并将业务办理中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及上海银监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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