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氨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738fdc9f83d049649b6658bd.png)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5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标 签】氨纶,反倾销措施到期,期终复审调查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11-04-13
【实施时间】2011-04-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
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0月13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11年10月13日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于2011年10月13日起终止实施。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7cb3935cc17552707220861.png)
联系0
传真:(86)10-65198172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特此通知。
附件:申请参加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登记表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18年6月11日<
应包括泰国TOC乙二醇有限公司在内的相关利害关系方申请,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决定于2018年7月3日(星期二)在商务部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听证会的内容为乙醇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因果关系及公共利益,除此以外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8.06.11
【实施日期】2018.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关于召开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的通知
各利害关系方:
2017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乙醇胺反倾销案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2018年6月21日下午17:00前将登记表传真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文本一式3份以及电子文本一式2份。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aa7dea1f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84.png)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6年7月14日起5年。
其中,日本涉案企业税率为15.8%-16.1%,韩国涉案企业税率为4.1%-16.1%,土耳其涉案企业税率为8.2%-16.1%。
2018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4号公告,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从4.1%-16.1%调整为8.6%-21.7%。
2021年5月12日,商务部收到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腈纶有限公司和宁波中新腈纶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腈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进口腈纶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腈纶产业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s://img.taocdn.com/s3/m/106b9bf53186bceb19e8bbd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中列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存在倾销;国内丁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二、终止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决定自2007年3月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00七年三月二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中列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921ea48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40.png)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商调查函[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6号)有关利害关系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1年1月24日,商务部对本案作出初步裁定。
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规定,应本案部分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商务部决定举行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听证会为产业损害调查专题听证会,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以外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截至2011年2月17日)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式文本一式10份及电子版1份。
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四、是否允许参加听证会以及是否允许在听证会上发言,将由商务部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五、本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产业损害调查局子站和中国贸易救济网()上发布。
《申请参加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直接由网上下载。
六、经商务部审查后确定的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名单、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bb443b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c0.png)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1.18•【文号】商调查一处函[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一处函[2013]35号)各利害关系方:2012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2012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为保证调查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召开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听证会召开时间及地点时间:2013年2月8日下午15:00地点:商务部会议室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二、听证事由及内容本次听证会为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专题听证会,除本案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以外的其他事项不作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内容,任何与听证事由无关的发言将不被记录在案。
三、报名方法(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2013年2月2日截止)将登记表同时通过传真和邮寄的方式提交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递交申请,商务部有权拒绝其参加听证会。
(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其他法人的,须与登记表一并提交企业或其他法人合法设立、存续的证明文件,并提交申请参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利害关系方为自然人的,须与登记表一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说明本人与本次反倾销调查的关系。
(三)拟委托律师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受托律师执业证明文件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合法设立、存续的证明文件。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1f953528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cf.png)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适用其他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即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6年12月6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公司主张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2006年12月14日,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公司主张原审调查时商务部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了日本触媒所适用的倾销幅度,该幅度的计算并非基于日本触媒真实的销售信息,因此存在很大的差异。
公司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并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e6b0c6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d.png)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7.01•【文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200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2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的规定,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后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应诉申请、进行应诉登记。
现就有关申请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03年7月21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3.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分年度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四、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任何外文文件或含有外文的文件,均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文。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7b0490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e4.png)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上
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12.03
•【文号】商调查一处函[2012]503号
•【施行日期】2012.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召开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上下游企
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
(商调查一处函[2012]503号)
各有关单位:
2012年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8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作出初步裁定。
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行业上下游状况,定于2012年12月10日在浙江杭州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拟参加会议的单位请于2012年12月6日前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报名,拟发言的单位请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联系人:高鑫,郑江
联系电话:(010)65198053、65198076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12年12月3日。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0f7bfbd7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b4.png)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2.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10月13日起5年。
2008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5月23日起,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9月22日起,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2010年2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2月5日起,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适用的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1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8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2年版)税则号:54024410、54024990和5402692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https://img.taocdn.com/s3/m/a2e5b4a284868762caaed5c2.png)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抽样相
关事项通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
【发文字号】商调查一处函[2013]45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3.09.05
【实施日期】2013.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抽样相关事项通知
(商调查一处函[2013]454号)
各利害关系方及欧盟驻中国及蒙古代表团:
201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6号公告和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由于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数量特别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进行抽样调查。
现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抽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样范围
调查机关决定在提交了有效的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材料的企业中确定抽样企业范围。
(抽样范围名单已送公开信息查阅室)。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9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9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https://img.taocdn.com/s3/m/191c9a86960590c69ec37669.png)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9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9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4.13
【实施日期】200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2月23日正式收到山东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和绍兴龙山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
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4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甲苯胺反倾销案最终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甲苯胺反倾销案最终裁决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cfd7dba8762caaedd33d4b7.png)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44号――关于甲苯胺反倾销案最终裁
决的公告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44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3.06.27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告
(2013年第44号)
关于甲苯胺反倾销案最终裁决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2年6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甲苯胺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
程度、以及倾销进口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3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进口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进口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https://img.taocdn.com/s3/m/77f552b66529647d2628523f.png)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初裁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5.24【实施日期】2006.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 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裁决定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氨纶(或称:聚氨基甲酸酯纤维、聚氨脂弹性纤维,或称斯潘得克斯)英文名称:polyurethane;或spandex;或elastane规格:包括各种规格的进口氨纶物理化学特性:氨纶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举行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产业损害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举行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产业损害](https://img.taocdn.com/s3/m/012ea445a417866fb84a8e31.png)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举行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商调查函[2005]125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5.07.12【实施日期】2005.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举行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05]125号)2004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泰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年5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8号公告,公布了商务部对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的初裁决定。
依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规定,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决定举行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填写《申请参加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见附件),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登记表提交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每单位限报2人参会。
二、申请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提交上述登记表的同时,提交听证会发言书面概要和相关证据材料正本一式10份。
听证会指定语言和文字为中文。
三、是否允许参加听证会及是否允许在会上发言,将由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四、本次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其他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产业损害调查局子站发布。
《申请参加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可由网上下载。
经商务部确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名单以及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其他有关事项,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联系人:孙玉关钢电话:(86)10-85226863 85226859传真:(86)10-8522686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邮编:100747附件:《申请参加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参加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4a9d23cafad6195f302ba647.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2005年4月13日,山东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龙山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2. 登记应诉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韩国晓星株式会社、韩国东国贸易公司、韩国泰光产业株式会社、日本日清纺织株式会社、日本OPELONTEX公司、日本旭化成纺织有限公司、日本富士纺绩株式会社、日本东洋纺绩株式会社、INVISTA S.a.r.l.,美国Dorlastan纤维公司、台湾台塑旭弹性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远东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英威达(新加坡)、英威达纺织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接受书面评论立案后,日本旭化成纺织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律师递交了《氨纶反倾销调查立案评论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广州天海花边有限公司、上海凯威纤维工业有限公司、广东彩艳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针织九厂等下游企业也给调查机关来函,表示了对氨纶反倾销调查结果的关注,并表达了下游企业对于该反倾销案对下游纺织品出口造成的影响的担忧。
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
![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https://img.taocdn.com/s3/m/16ac703d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3a.png)
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
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
佚名
【期刊名称】《有机硅氟资讯》
【年(卷),期】2006(000)006
【摘要】商务部2006年5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5年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总页数】2页(P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02
【相关文献】
1.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公告 [J],
2.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终裁公告 [J],
3.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J],
4.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
立案调查 [J],
5.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立案公告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务部对进口氨纶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进口氨纶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https://img.taocdn.com/s3/m/811fec2a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19.png)
商务部对进口氨纶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佚名
【期刊名称】《橡塑机械时代》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
【总页数】1页(P2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818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
2.商务部对进口氨纶反倾销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3.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对进口氨纶的反倾销调查延期
4.商务部发布对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5.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立案公告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务部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1b8ccc2aef8941ea76e05fc.png)
商务部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公平函[2005]1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12.13
【实施日期】2005.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公平函[2005]16号)
为更好地维护应诉企业利益,规范反倾销应诉组织工作,更好地发挥商会等中介组织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作用,商务部制定了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请参照做好应诉组织工作:
一、关于预警工作
1.商会应根据国内外海关数据、国内外产业和市场等资料,对我出口重点产品进行跟踪,制作预警分析报告。
2.商会应通过各种渠道关注、收集国外对我产品反倾销的预警信息,并负有核实、整理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向商务部报告。
3.在接到可靠的预警信息后,商会应在网站上公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产业协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涉案企业。
4.必要时,商会可以组织预警通报会,对企业进行反倾销知识培训并做动员工作,可以安排在主产区进行,以保证覆盖面。
二、关于应诉动员会
1.商会在接到国外反倾销立案的消息后,应立即通知相关产业协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涉案企业,并于5个工作日内召开应诉动员会,邀请以上单位参会。
2.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应诉动员会可以安排在主产区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氨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
应诉登记的通知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4
【实施日期】20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关于参加氨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
(2005年4月)
2005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公告的要求,准备参加产业损害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案后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应诉登记。
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氨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05年5月10日前送达或邮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并请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站()上的在线应诉栏目中进行网上应诉登记。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或者
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及中国大陆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