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版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研究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研究摘要:当前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主要表现形式是有两种,一是外资企业自身向当地政府或行政机关投诉影响自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二是由各地政府设置的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投资来源国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协会向当地政府、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两种投诉机制的处理模式最终是由行政机关协调处理被投诉的争议。
由此可看出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制仍存在部分问题待解决,才能进一步维护外商企业和外商投资者的利益,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处理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0498845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现状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诉人 ), 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主要通过企业自身投诉、或由各地政府设置的外商投诉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投资来源国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或协会,来作为向当地政府进行投诉的投诉工作机制。
前述的各种投诉中心、协会或机构是作为联结外商投资企业和行政机关的桥梁,不仅受理、处理、转交、督办外商投诉案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和行政机构对话的平台,还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协调解决其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外资软环境。
但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问题首先,全国多数地区的“外商投诉中心”多数定性为事业单位,但多是和各地投资促进或招商引资的行政机构合署办公,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其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难免会让人怀疑其公正性。
例如,作为东莞市外商投诉机构之一的东莞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成立于 2001 年 10 月,是东莞市政府根据经济全球化和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为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力度及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而专门设立的一个政府机构,该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处级事业单位,直属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外商投资环境的改善而设立的。
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公正、高效、便捷的投诉渠道,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的持续健康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设立,首先体现了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视和关心,体现了政府对外商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的努力。
通过建立这一制度,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得到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处理更加科学、规范和有序。
各相关部门之间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研究讨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问题,形成合力,协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难题,提高投诉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协同效应。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召开,可以有效整合各相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问题,避免各部门之间的工作重复和信息孤岛的现象,提高政府工作的综合效益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处理效率。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商,形成互利共赢的局面。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召开,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投诉渠道,让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增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信心和投资保障,促进外商投资的增长和外商投资环境的改善。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政府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维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推动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经济的共同发展。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投资促进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贵州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资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出现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意见分歧,或遇到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在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专项小组领导下,在省商务厅建立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制,主要职责是:受理在贵州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分析归类,提出处理建议,分别交由省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和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承办;督促检查各承办单位对投诉的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投诉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广泛聘请包括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担任投资环境监督员,主动加强对投资环境监督督促。
第四条投诉人可以电、函或其他方式直接向省商务厅投诉,也可以通过贵州省投资环境举报电话、招商专线等进行投诉。
投诉内容真实、具体、明确;匿名投诉一般不予受理。
已由各级纪检监委、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省商务厅不再受理。
第五条投诉受理的一般性投诉问题,直接由省商务厅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和有关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限期办理;受理的重大投诉问题,需由省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由省商务厅向省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专项小组提出办理建议并按要求做好具体办理工作;受理投诉的问题属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具体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单位,对投诉涉及的问题在现行法规、政策等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一般性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大问题的投诉,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投诉涉及问题复杂,一时难以处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报告省商务厅。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津商外管〔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2020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投诉工作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公布了《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指南》(以下简称《投诉指南》),健全了投诉方式,明确了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规范了投诉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投诉工作办法》,明确有关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投诉工作机构分级负责市商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
市级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下列事项:涉及市级各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建议市级各部门、区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区级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下列投诉事项:涉及本区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建议本区域政府各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二、具体工作要求(一)各级投诉机构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学习贯彻好《投诉工作办法》,按照《投诉指南》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二)区级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遇到任何问题及时与市级投诉工作机构沟通。
区级投诉机构在单数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三)我局梳理汇总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诉工作机构,形成了《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公布了投诉机构名称、工作地点、邮箱、传真及电话等信息。
外商投资2020.1.1实行的法律
外商投资2020.1.1实行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投资促进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七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方法》已经2023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23年8月25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爱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方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正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准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投诉人应当照实反映投诉事实,供应证据,乐观帮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心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担当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处理下列投诉事项:(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商务部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津商外管〔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2020年3号令)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最新要求,为做好工作衔接,我办对原《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征求吸纳了全部成员单位意见建议。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商务局代章)2020年12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完善我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建立天津市外商投资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主要包括:统筹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投诉工作机构提出的投诉事项;协调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有潜在负面影响的申请事项;推动解决外商投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负责有关外商投资的政策咨询;促进各区域、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本文所称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二、会议组成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信访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海关、市税务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共32个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1990年10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依据2023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方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打算》修改)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杭州市外商投资环境,准时处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保障和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杭州市范围内(包括所辖县、市)已依法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资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消失与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意见分歧,或遇到企业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请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
协调小组在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立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常设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协调小组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打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的程序、方法;(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和受诉机构的处理方法;(三)检查、督促各受诉机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四)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受诉机构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五)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受诉机构受理投诉的处理状况;(六)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属于上级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委、办、局和本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均须指定受理投诉的详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公布受诉范围,并报协调小组备案。
第六条各受诉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七条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外商投资有关事务;(二)熟识本职业务,了解国际惯例;(三)熟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方案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方案一、前言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促进本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扩大经济外交和贸易往来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外商投资的过程中,由于龙虎斗、商业纠纷、政策不透明等多种原因所引发的投诉,也十分常见。
这些投诉可能涉及到企业与政府的合同、招标、授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不仅对企业自身经营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并且对整个社会和国家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方案,既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二、方案内容1、建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建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由特定的负责人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使投诉方便、快捷,并且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
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是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才,能够熟练处理各类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且能够协助企业解决涉诉问题。
2、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得到及时、公正、透明的处理。
投诉处理程序应该明确具体的处理流程和时间节点,确保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推进和落实。
同时,对于涉及到法律问题的投诉,应该与司法机关协作,确保合法的程序得到执行。
3、加强对投诉的统计分析加强对投诉的统计分析,将每个阶段的工作流程和投诉的数量、类别、地区等信息记录下来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投诉信息的数据库。
通过分析这些数据,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诉中存在的问题,并且以此来预判未来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会面对的投诉问题,进而制定预防措施。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与国际投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助国际先进的投诉处理经验和机制,提高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水平。
同时,加强多边、双边和区域间的合作,建立起跨国、跨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制,形成投诉处理的标准和规则,进一步扩大国际合作。
5、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地寻求帮助,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 (2)第二章受理条件与要求 (3)第三章处理方式与流程 (6)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2020年11月目录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 (2)第二章受理条件与要求 (3)一、有关定义 (3)二、投诉材料要求 (3)三、不予受理条件 (4)四、受理时限.......................... . (4)第三章处理方式与流程 (6)一、处理要求 (6)二、处理方式 (6)三、处理期限 (7)四、终结事由 (7)五、结案登记 (7)目录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第二章受理条件与要求第三章处理方式与流程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8)2.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9)3.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模板) (10)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模板) (11)5.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1) (12)6.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2) (13)7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终结通知书(模板) (14)8.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模板) (15)9.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构联系信息表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是重庆市政府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加强外商(包括港、澳、台商,以下统一简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而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
作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闽商务〔2020〕213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
法》的通知
闽商务〔2020〕213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南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福建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经12月29日第3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商务厅2020年12月30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广安府办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市属国有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8日广安市外来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事项的提出与受理第三章投诉事项的办理与督办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来企业投诉的处理工作,维护外来企业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现根据《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侨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以及国内市外在广投资企业。
第三条外来企业投诉及其受理、调查、协调、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称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本区域外来企业投诉工作。
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外来企业投诉事项的受理、协调、处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经济合作、政务服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外来企业投诉工作。
第五条处理外来企业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正公开、平等保护、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外来企业提出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反映事实。
第七条外来企业投诉应当遵循一事一诉原则。
多个投诉事项涉及同一个被投诉单位的,可以一并投诉。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修订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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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业务》2020年第09期
近日,商务部修订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5章,33条,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有关制度。
一是拓宽投诉事项范围。
《办法》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就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或者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此外,商协会也可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
二是健全投诉工作机制。
三是明晰投诉工作规则。
为了便利投诉人进行投诉,《办法》对投诉的提出、受理、處理方式、处理时限、处理结果异议等方面的工作规则作了清晰的规定,加大协调处理力度,积极推动投诉事项妥善解决。
四是加大权益保护力度。
规定投诉不影响投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要求投诉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15•【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根据外资三大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广东省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外投资者(统称投诉人),在设立、生产、经营或终止外商投资企业过程中,认为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其权益,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应当坚持遵循事实、依法办事、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负责部门】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省外商投诉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外商投资企业较多的经济园区管委会、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税、物价、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作职责】各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投诉人对本地区政府所属的部门、单位,或者驻本地区的政府单位的投诉,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二)向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者投诉处理机构转交投诉事项并跟进处理情况;(三)上级投诉处理机构向下级投诉处理机构经办的影响较大的投诉事项提出督办意见;(四)指导、监督本地区所属投诉处理机构的业务;(五)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统计、情况分析;(六)向上级反映外商投诉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有关单位被投诉和处理投诉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调研。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第一条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本市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及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西安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处理直接受理的投诉案件和市投诉服务中心移送的投诉案件。
市投诉服务中心对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投资商及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可就下列事项投诉:(一)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建立健全投诉网络,网络成员单位由市投诉服务中心和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网络成员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应当文明接待、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及时高效处理投诉案件。
第六条投诉人可以向市投诉服务中心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通过约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商务部投资企业投诉办法
商务部投资企业投诉办法2019-07-21第⼀条为及时有效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作暂⾏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政机关⾏政⾏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协调处理的⾏为。
第三条投诉⼈投诉应遵循诚实、⾃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调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和地⽅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诉⾄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的事项,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影响重⼤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作相关的培训、调研及管理、协调⼯作。
地⽅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
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第六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作,负责处理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提交的涉及部门和⾏业过多、需要召开部际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投诉⼈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和联系⽅式等。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第一篇: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9-12-18 【生效日期】1990-02-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1989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第一条为改善上海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上海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出现的与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意见分歧,或在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困难,提请有关政府主管机构(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设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协调中心),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处理工作。
协调中心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参加,在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内设立办公室。
第四条第四条协调中心的职责是:(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与处理的程序、方法。
(二)检查、督促各受诉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三)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培训、考核各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其他综合部门均须指定受诉机构,受诉机构视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各受诉机构应公布其机构负责人名单和受诉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确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七条第七条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
(二)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精通业务。
(四)了解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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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工作机构工作原则】投诉工作机构应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投诉人基本义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设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处理如下投诉事项:(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认为可由其处理的。
除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外,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还应开展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涉及多部门投诉事项,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投诉工作。
投诉工作机构应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可以将有关投诉事项转交省级投诉工作机构办理。
省级投诉工作机构应该调查情况,予以协调,反馈信息。
第八条【其他渠道】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纪检、监察、信访等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二章投诉的提出与受理第九条【投诉事项提出方式】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可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条【投诉材料内容】投诉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二)明确的投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的,还应提交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三)明确的投诉请求,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还应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四)有关事实依据和证据;(五)有关法律依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提交中文翻译件。
第十一条【委托投诉】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
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或者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四)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的;(五)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或者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六)经投诉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
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投诉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投诉材料的补正】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补正通知应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四条【受理通知书】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十五条【投诉工作原则】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公正进行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了解事实、征求意见】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投诉工作机构可以请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结果】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二)协调被投诉人撤销、变更原有行政行为,或者另行作出行政行为;(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
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
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机构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
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经投诉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多个投诉人就同一投诉事项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终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第十七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四)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就同一投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或者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或者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提出申请并已被受理的,视同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长期投诉事项的处理】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两年未能按照第十九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商业秘密保护】投诉工作机构在进行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守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投诉工作人员回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投诉事项协调处理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投诉工作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投诉工作机构应暂停投诉处理工作,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决定回避的,应当及时更换有关工作人员;不需要回避的,应当告知投诉人理由。
第四章投诉档案管理及报告第二十三条【投诉档案管理制度】投诉工作机构应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对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四条【投诉处理报告制度】投诉工作机构应每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省级投诉工作机构应每月7日前汇总上一个月本省投诉情况并上报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政策措施建议报送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向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投诉信息通报与公示】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定期向各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投诉工作情况,并视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建议书】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应总结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有关地方和部门反映的典型案例和重大问题,按年度向国务院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建议书,提出加强投资保护、改善投资环境的相关政策建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投诉工作机构法律责任】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港澳台参照适用】港澳台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提请的投诉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生效】本办法自2020年X月XX日起施行。
2006年9月1日商务部第2号令公布的《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