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由审批企业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监督清算。
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应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解散,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第五条企业清算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平合理、保护债权人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原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
第六条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能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按照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或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者的任何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决定企业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普通清算不能正常进行,债权人、董事会或投资者的任何一方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转入特别清算程序。
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其破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为清算目的或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外,应停止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普通清算程序第八条企业开始清算的日期,按不同情况分为三种:一、经营期满之日;二、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解散之日;三、被撤销或被吊销执照之日。
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
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流程一、决议和报备阶段1.董事会决议:外资企业的董事会在决定清算之前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决议确定清算事项,并选择清算人员。
2.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资企业还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决议批准清算计划,并选举或指定清算组织机构。
二、清算组织机构的成立1.清算组织机构的组成:清算组织机构一般由清算人员和监事会组成,清算人员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选举或指定,监事会负责对清算工作进行监督。
2.清算组织机构的注册:清算组织机构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完成注册手续。
三、公告和备案阶段1.决议公告:外资企业在决定清算后需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事项,公告期限为45天。
2.仲裁或诉讼公告:外资企业在清算期间如有涉及仲裁或诉讼的事项,需要对相关仲裁或诉讼进行公告。
3.清算备案:外资企业在决议公告期满后,需要将决议公告和清算计划备案至相关主管部门。
四、清算资产和清算债务处理阶段1.综合资产账目:清算组织机构需要彻底了解外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编制综合资产清单和清算财产清单,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清算报告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
2.清算债务处理:清算组织机构负责处理外资企业的债务,按照清算程序依法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3.资产变现:清算组织机构需要根据清算程序将外资企业的资产进行变现,以偿还债务或分配给股东。
五、债权人报酬和股东返还阶段1.债权确认和公告:清算组织机构应当及时确认外资企业的债权,对债权人进行公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债权的申请和异议。
2.债权人报酬支付:清算组织机构按照债权人的受偿顺位和清算程序,将外资企业的资产变现所得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给债权人。
3.股东返还:在清算债务之后,清算组织机构按照股东的权益比例,将剩余的清算资金返还给股东。
六、注销和清算组织机构解散阶段1.注销申请:外资企业在清算完成后,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并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证明。
2.相关手续办理:外资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完成注销申请所需的手续,包括民政、税务、海关、外汇等方面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及清算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及清算程序(新公司法版)一、法律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做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他相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三、公司解散、终止、清算的程序及应当提交的材料1.解散或终止外商投资企业出现《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因、情况或情形时应当依法解散或终止,其中大部分情形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具体内容见最后附件)企业申请解散所需提交材料:⑴企业关于解散公司的申请书(原件);⑵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设股东会的由投资各方各自做出增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做出决定(原件);⑶企业所持有的全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⑷营业执照(复印件);⑸合同、章程(复印件);⑹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签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外资企业还需提交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方案);⑺企业所属街道或开发园区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解散的意见(原件);⑻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解散或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老会计经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老会计经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者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纳税申报应当附送的资料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项目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环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程
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程序-普通清算程序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的基本程序,也是最重要的程序,一般经历如下程序:一、申请企业终止与清算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因为提前终止企业进行普通清算,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企业和进行清算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2.董事会决议;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清算工作计划书。
二、书面通知各政府机关清算事宜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成立清算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权力机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
在实务中,为了节省时间及简化手续,企业权利机构可以预先确定清算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并在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提前终止企业和进行清算的申请时,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附于申请书中,以便原审批机构同时进行审批。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四、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五、清算公告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六、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介绍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截止到1996年11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28万多家,协议外资金额4623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716亿美元,累计开业的企业13万家左右,就业人数超过170万。
可以说,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方面的统计工作做得比较早,比较系统,但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情况的统计与掌握工作显得十分薄弱,极需要加强。
例如国家工商局于1993年开始进行外商投资注销或吊销情况的统计工作。
据统计,1993年全国各省市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清算办法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于1996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由外经贸部发布。
《办法》共5章51条。
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第一章为总则。
该章就本《办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划分以及清算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关于适用范围,《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清算。
但如企业资不低债,被宣告破产的,则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走法院破产程序。
破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尚未进行清算,企业或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二是企业已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见第27条)。
《办法》的第三条,则对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普通清算,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特别清算做了比较清楚的阐述。
(二)第二章为普通清算。
本章是《办法》中篇幅最长,内容最多,较为重要的一章。
本章就清算期限、清算组织、清算通知与公告、、债务与清偿、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以及清算终结第6个方面的问题分节做了较为详细、系统的规定。
根据《办法》的规定,普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届满之日,或者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法院判决,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审批机关批准解散一般是指企业提前终止,经申请审批机关批准其提前终止,经申请审批机关批准其提前终止解散。
普通清算期限是自上述任何一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委员会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超过180天。
中国外商投资公司的清算程序
中国外商投资公司的清算程序对于公司破产以后就要进行相应的流程,其中对于公司的清算就是很重要的一点。
那么,在进行公司清算的时候是什么样的程序呢?很多人都不了解这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外商投资公司的清算程序一、成立清算组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清算组的成立和备案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自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须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依法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处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有: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
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1)公司公章;(2)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2、债权债务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4、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种类与方式【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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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种类与方式【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一)清算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宣布解散时,应按编制年度决算财务报表的办法,编制自年初起至决定解散日止的年度财务报表,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由清算委员会组织全面清查。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根据企业是否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可以将清算划分为两类。
1.普通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宣告清算时,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的资产能抵偿债务,并且其董事会或管理机构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2.特别清算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阻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应依照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二)清算的方式
1.资本转让式清算
资本转让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时,外方将资本转让给中方,中方支付外方应得的转让资本净值,由外商投资企业变为中方独资经营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解散。
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满期解散型企业。
合资或合作。
外商企业清算服务实施方案
外商企业清算服务实施方案一、前言外商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日益广泛,随之而来的清算服务需求也日益增加。
外商企业在清算过程中,需要面对各种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外商企业的需求,我们制定了本实施方案,旨在为外商企业提供高效、专业的清算服务。
二、服务内容1. 清算流程规划:我们将根据外商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清算流程规划,包括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清理、税务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清算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
2. 资产处置:针对外商企业的资产,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处置方案,包括资产评估、拍卖、转让等多种方式,以最大化地保障外商企业的利益。
3. 债权债务清理:我们将协助外商企业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包括债务核实、债权债务协商、债务清偿等环节,确保清算过程中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税务处理:我们将协助外商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工作,包括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结算、税务报告等工作,确保清算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5. 法律风险防范:我们将提供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协助外商企业规避清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确保清算过程合法合规。
三、服务流程1. 咨询洽谈:外商企业与我们进行初步联系后,我们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咨询洽谈,了解外商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2. 制定方案:根据外商企业的需求,我们将制定清算服务方案,并与外商企业进行沟通确认。
3. 实施服务:按照制定的方案,我们将全程跟踪并实施清算服务,确保服务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得到妥善处理。
4. 结果反馈:在清算服务结束后,我们将向外商企业反馈清算结果,并协助外商企业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
四、服务优势1. 专业团队:我们拥有一支专业的清算服务团队,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外商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的清算服务。
2. 个性化定制:我们将根据外商企业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定制清算服务方案,确保服务内容和流程符合外商企业的实际需求。
3. 高效执行:我们将以高效的执行力,确保清算服务按时按质完成,为外商企业节省时间和精力。
外资企业清算流程及规定
外资企业清算流程及规定第一篇:外资企业清算流程及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流程及规定1、向主管外经贸部门申请公司清算注销,提供公司董事会决议或投资方决议;2、外经贸部门发放同意清算的初步批复;3、到省级报纸公告三次;4、到主管外经贸部门办理同意公司清算注销的最终批复,注销批准证书;5、到海关办理清税并注销海关登记证;6、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并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所需资料:申请报告、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主管外经贸部门注销批复、董事会或投资方决议、开业至今纳税情况及税款入库明细表、开业至今所有的审计报告及最后清算报告、发票购买使用簿、被查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清税情况注销处理表和企业注销流转记录表);注:税务未得到批复前要正常税务申报;7、凭税务注销证明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注销(如未到一定期限而享受的优惠政策需退回财政);8、凭主管外经贸部门同意注销的批复,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证的注销9、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的注销(企业清算资金汇出的书面申请:标题为关于**公司清算资金汇出的申请,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清算剩余资金在各投资方之间的分配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清算报告或特别清算提供外经贸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现有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联+开户银行联,清算结束日银行对帐单,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外汇年检专项审计报告,资本金结汇及使用情况说明清单,外汇登记证);10、汇出剩余资金,注销所有开户银行帐号;11、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所需资料: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卡、公章、董事会决议或投资方决议,主管外经贸的批复、税务完税证明、海关完税证明、经董事会或投资方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一定要有注明债权债务均已清理完结的字样。
报纸公告三次,90天后办理。
【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程序及相关法律实务
【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及相关法律实务【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及相关法律实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程序(⼀)申请解散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公司法》第181条解散原因之⼀的,经公司权⼒机构决议通过,可以提前解散公司。
公司申请解散阶段的具体程序为:1、企业权利机构决议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决定提前解散公司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书⾯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商投资企业在公司董事会作出提前解散的决议后,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并提交以下资料:(1)解散申请书(2)董事会决议(3)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4)所辖政府基层组织(如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业园)的意见。
3、原审批机关的批复。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作⽇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复。
(⼆)成⽴清算组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解散之⽇起15⽇内成⽴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清算组由股东或董事或董事会指定的⼈员组成,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及律师参加。
董事会指定清算组⼈员的应制作委派书,并由董事签字确认。
清算⾃成⽴后,应按照规定分别向⼯商局、税务局、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进⾏清算备案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成⽴之⽇即为清算开始之⽇。
公司⾃成⽴清算组成⽴之⽇起正式进⼊清算程序,从此公司不得进⾏任何与清算⽆关的经营活动。
确定清算开始之⽇的意义重⼤,其意义主要在于: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间纳⼊独⽴的会计年度,清算开始之⽇即为清算会计年度开始之⽇。
2、⾃清算开始后60⽇内,企业应向税务部门申报截⽌清算⽇前的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清算组应⾃清算开始之⽇10⽇内书⾯通知已知债权⼈,并且60⽇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如清算组未履⾏该业务给债权⼈造成损失时,清算组应承担赔偿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58-59页
主题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汇算;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清缴;纳税年度;中国注册会计师;自行申报;应补税款
摘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说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王、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如下:(一)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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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普通清算第一节清算期限第五条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七条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节清算组织第八条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
第九条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
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五)清缴所欠税款;(六)清理债权、债务;(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
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五条清算期间,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派人参加企业有关清算的会议,监督企业清算工作。
第三节通知与公告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
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第十八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第十九条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节债权、债务与清偿第二十条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会进行复核。
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二十三条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一)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三)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清算开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顺序受偿。
第二十五条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二)国家税款;(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六条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五节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第二十九条对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二)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三)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清算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四)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并规定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办法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清算财产变卖时,企业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第六节清算终结第三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二)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三)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四条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二)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第三章特别清算第三十五条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第三十六条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
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
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九条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行先受偿权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四十条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二)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第四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特别清算,本章未规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中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清算期间处理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向企业返还被处理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企业全部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