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普通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终止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解散并清算财产,最终撤销企业登记的一系列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依法按照规定程序逐步完成。
下面将详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一步,审议决定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定进行注销。
在决定注销前,应当经过审计、报税、清理债权债务等程序,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清晰明朗。
第二步,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依法公告债权人。
清算报告需包括企业资产清单、清偿债务方案等内容,确保清算工作合法合规。
第三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清算工作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公司决议等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步,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完成工商注销登记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税务注销申请表、工商注销证明、财务报表等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五步,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工商注销证明、税务注销证明、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文件,经银行审核确认后,办理银行账户注销手续。
第六步,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办理其他相关注销手续,包括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外汇登记等方面的注销手续,确保企业在各方面的业务都得到妥善处理。
总结。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相对复杂,需要依法依规逐步完成各项手续。
企业在进行注销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确保清晰明朗的财务状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清算工作,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注销手续,确保企业注销工作合法合规。
希望企业在进行注销工作时,能够按照规定程序逐步完成,避免因手续不全、程序不当而导致的问题和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及程序解散的缘故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面发生等缘故,不能连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
解散为清算的起点,企业的解散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的法人资格在解散之后的清算过程中仍连续存在,直到清算完结。
关于企业的解散及其缘故,国外有关法律对此有规定。
德国、法国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对股份公司解散的缘故做了具体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公司经营的事业差不多成就或者不能成就;公司的股东人数或者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数额;与其他公司合并;公司破产;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解散等。
英国公司法将公司的解散分为自愿结业、强制结业、在法监督下的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
所谓自愿结业,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业已届满,或者依公司通过的专门决议而宣告终止公司业务。
这时,公司可自行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可独立行事。
所谓强制结业,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等的情形下,法院有权依债权人或者股东的申请,下令公司终止其业务。
这时,由一名破产事务官充分临时清理人。
法院在适当时机另行指定清算人,在法院监督下的结业,是指在公司决定自愿结业时,在某些情形下,法院有权下令这种自愿结业须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如获至宝生严惩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治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以下情形下解散:⑴合营期限届满;⑵企业发生严惩亏损,无力连续经营;⑶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连续经营;⑷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惩缺失,无法连续经营;⑸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进展前途;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在地规定的其他解散缘故差不多显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注销登记第五章分支机构登记第六章登记程序第七章年度检验及证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第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8•【文号】汇综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外商独资企业自行清算注销流程
外商独资企业自行清算注销流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与内资企业同样适用《公司法》等规定的清算程序。
但是由于其资本和人员构成的国际化,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其清算与内资企业有细节性的差异。
一、外资企业终止的原因《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一)经营期限届满;(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四)破产;(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二、外资企业终止的日期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三、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四、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员,报审批机关审核后清算五、具体操作程序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对清算程序和原则作出决议;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债权人会议;(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四)制定清算方案;(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七)分配剩余财产;(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1995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间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做好清算期间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机关检查监督。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债权人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参加,主管财政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派人进行监督。
企业宣布破产,转入破产程序清算。
三、清算委员会负责制定清算方案,编制资产负债表及其他会计报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理意见,提请董事会通过,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清算委员会宣布清算,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验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
五、企业财产按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其中场地使用费、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等财政收入与国家税收同一顺序上缴财政。
六、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以本企业所有的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各方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是怎样的(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我国关于外资企业清算规定,如同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一样,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流程也有这明确的规定。
投资企业的清算不仅有期限限制还需要成立财产清算小组,对财产进行分配,并发布通告,下面我们叙述下相关流程。
一、清算的期限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成立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
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5、清缴所欠税款;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7、清理债权、债务;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清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注意事项
清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注意事项清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费用及注意事项:1、清算费用,具体包括: (1) 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 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 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4) 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5)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催收债务差旅费; (6) 其他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2、各项罚款: (1) 如公司有应交未交的税款,则会发生因拖欠税款(如印花税)产生的罚款; (2) 如公司在清算中不甚遗失发票本等财务资料,则会受到的税务部门的罚款; (3) 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 清算期间,未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5) 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财产的,被登记机关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的。
3、清算债务,具体包括: (1)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包括经济补偿金); (2) 国家税款; (3) 企业拖欠的工会经费; (4) 其他一般债务(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再履行清算开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4、其他注意事项: (1)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公司清算期间,需要逐步解除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因此很有可能激起员工的强烈不满甚至引起其过激的反应(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诉、侵占、破坏公司财产、其他破坏公司清算进展的行为)。
另外,公司在清算期间,可能还需要保留一部分员工为其工作(比如会计人员),因此,何时解除、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清算过程中一个重点和难点。
因此,我们建议,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后,不用仓促宣布员工安置方案。
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的规范化
( ) 一 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 进行普通清算 。 或者依普通程序进行清算 出现 了严
二、 外商投资企 业特别 清算 程序规 范 的
投 资 企业特 别清 算 ;2 自行 组 成 或者 委托 相 关 部 () 门组织 成立 清算 委员 会 ;3 确 认 清 算 委员 会 制定 ()
的清算方案 ; 4 确 认清算 委 员会制定 的清算 报 ()
告 ;5 监督 清算 委员 会的其 他工 作 。 ()
2 清算实施主体。所谓清算实施主体, . 是指具 体进行特别清算工作 的组织。这个组织就是清算 委员会 ( 可以称 为 “ 也 特别 清算 委 员会” 。根 据 ) 《 清算办法》 的规定 , 算委 员会 行使下 列职 权 : 清 () 1 清理企业财产 , 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 清单 , 制定清算方案 ;2 公告末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 已 () 知债权人 ;3 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 () 议, 商讨有关清算 的具体事项 ; 4 处理与清算有 ()
计另一条途径来解决这个 问题 。而这个 途径就是 特别清算。
( ) 商投 资 企 业 被 依 法 责 令 关 闭 而 解 散 。 二 外
缘由
外商投资企业 特别清算是指在企业 自身不 能 进行普通清算或因违法被责令关闭之时 , 由企业审 批机关负责实施的一种清算方式…( ) 哪 。 从企业进行清算的前提原 因来讲 , 外商投资企
【 关键词 ]外商投 资企业 ; 特别清算程序 ; 范化 规 [ 中图分类号] 9 3 D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录第一章结算参与人一、开立预留指定收款账户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三、安装和开通PROP系统四、结算参与人资料变更五、终止结算业务第二章证券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开立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三、证券账户注销四、证券账户挂失补办第三章登记存管业务一、错误交易更正二、代发权益三、司法协助第四章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一、划入资金二、划出资金三、结算备付金账户计息四、最低结算备付金五、结算互保基金第五章清算交收业务一、清算交收原则二、中央清算过程三、证券交收过程四、资金交收过程第六章数据发送与查询一、登记结算数据发送二、持有及交易记录查询三、结算账务查询附录:一、费用标准二、登记结算文件格式说明三、登记结算业务联系电话四、电话查询系统使用说明第一章结算参与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首先应申请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结算参与人,与我公司签订资金结算协议,以托管人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为所托管的合格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根据我公司业务规则和本指南办理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结算、证券托管等业务。
一、开立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人应在我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一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人只能通过该账户向其在我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资金和接收从其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
预留指定收款账户应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二、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1、托管人到我公司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2)托管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3)《结算备付金账户开立申请表》(一式两联);(4)《预留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一式两联),其中银行代码由我公司给定,不需托管人填写;(5)印鉴卡(一式三联)。
外汇业务简单操作规程
外汇业务简单操作规程业务流程图:一、外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IC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一)、报审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统一格式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境外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提供翻译件并加盖公章);7、针对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下发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2、外汇登记证和IC卡遗失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办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和遗失声明作废的报纸;3、如实填写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的情况;4、保税监管区域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发放外汇登记证及外汇登记IC卡。
5、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申请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国家外汇管理局保税区办事处:本公司名称:××(天津)有限公司,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JACK GREEN法定代表人国籍:美国外国投资者:××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国籍:美国外国投资者注册地:美国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JACK GREEN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美国(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
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外资企业清算流程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 The harder they work,the luckier they will b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外资企业清算流程外资企业的清算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程序第一步是对于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一个公告,并且通知债权人,然后组成一个清算委员会。
然后从清算开始的时候就要由清算组的成员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还有职工的工资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等等方面进行一个清算,然后清算之后就要办理注销登记。
外资企业是外国公民在我国进行投资,创业建立的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因为它性质的特殊性,在创立之初和清算的流程也与其他企业不同,这也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健康。
那么外资企业清算流程具体是怎样的呢?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
外资企业清算流程1、解散或终止外商投资企业出现《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因、情况或情形时应当依法解散或终止,其中大部分情形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具体内容见最后附件) 企业申请解散所需提交材料:⑴企业关于解散公司的申请书(原件);⑵企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不设股东会的由投资各方各自做出增资决议,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做出决定(原件);⑶企业所持有的全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⑷营业执照(复印件);⑸合同、章程(复印件);⑹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签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外资企业还需提交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方案);⑺企业所属街道或开发园区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解散的意见(原件);⑻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解散或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简介及流程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计价并作为支付手段的跨境结算业务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包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等,对企业而言,就是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的跨境贸易和投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就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的结算服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我国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时,都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及优势政策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框架确立——境内所有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所有出口货物贸易企业均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直接投资更加便利——人民币形式的对外负债(如延期付款、预收货款、银行保函等)不占用外债指标风险可控:有助于控制汇兑成本,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可以有效规避因人民币和其他外币间的汇率波动而带来的损失——人民币币值相对稳定,有利于双方锁定交易成本,获得稳定预期收益管理更优:便于境内企业进行财务安排和资金调拨,简化相关手续——明细成本核算,方便企业核算损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在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收款入账或付款——企业可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可进行人民币贸易融资,加快资金周转二、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流程图:企业 / 企业向银行提交收付款指令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企业提供税务要求资料,企业提供合同、发 票(任一)或跨 境人民币收 / 付款 说明在银行办理 人民币结算 银行按规企业在海企业实际报关企业提供税务要企 业 与 外 商 签 订 合 同 在海 关以 人民 币办 理进 出口 报关 息报送 R CPMIS 系统 在国税局办理出口免 退税申报/ 企业向银行提交收付款指令 定将相关 信息报送 RCPMIS 系统 关以人民 币办理进 出口报关 时间与预计报 关时间不一致 的,应通知银 行,由银行向 RCPMIS 报送 相关更新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注:1、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4、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现向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
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一般程序
家编制外商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也是中外合营各方签订合同、
章程的主要依据。
•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编制,是中外合营各
方对项目的共同可行性分析
•
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以由合营各方派专家作可行性研
究,也可以由双方出资聘请第三者,如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来
做。
中外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
•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资企业
章程签字前,需预先进行企业名称登记
中外合营企业的法人登记
• 中外合营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应当依据《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注册手续,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
动。 • 登记主管机关 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登记条件和登记注册事项 • 登记注册程序
中外合营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
•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
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
2、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 仲裁地点及机构的选择:
•
1)在中国仲裁
•
2)在被诉一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
3)在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
3、仲裁程序规则及适用的实体法律。
•
中外投资双方所发生的争议无论在哪一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
裁,其争议解决所适用的实体法律必须是中国法律,这是中国法律
•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公司股东、公司与股东、公司内部各种管 理机构的基本法律文件。
•
中外合营企业章程一经中外合营各方签字盖章,审批机关审查
批准,就产生法律效力,成为合营企业的基本法律文件。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
外商独资企业注销资本金汇回流程
外商独资企业注销资本金汇回流程1.申请注销资本金前需要先清理企业税务和其他财务账目。
Before applying for the withdrawal of capital, it is necessary to clean up the enterprise's tax and otherfinancial accounts.2.注销申请需要提交清晰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The application for withdrawal requires the submission of clear balance sheets and profit and loss statements.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专业意见。
The balance sheet and profit and loss statement need to be reviewed and signed by 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with professional opinion.4.注销申请提交后,需等待工商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After the submission of the withdrawal appli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wait for approval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r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5.审批通过后,企业需要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工商局公示期满后领取注销证书。
After approval, the enterprise needs to complete the deregistration procedures and obtain the de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after the public notice period at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6.注销证书需用于银行结汇资本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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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log_a32ac68601016jbi.html文中提到几项法律可以注意一下:1996年7月9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被明令废止。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若出现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侵害了中方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受害一方可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胜诉判决后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极少数恶意逃避税款,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
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普通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publications/cn/publications-84.html程强受2008年金融危机及在华劳动力成本不断增长的影响,众多外国投资者从2009年度开始加大了在华投资企业的整合与重组,对于一些经营业绩不佳或者发展方向不明确的企业开始了清算、注销工作,然而由于部分外国投资者不了解中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及清算中的注意事项,从而导致了清算、注销程序被长期的拖延,甚至少部分外资企业没有进行合法的清算便逃离了中国。
故此,本文笔者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及其在长期清算事务中所总结的经验,撰写本文以供参考。
一、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相关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三种类型。
在2008年之前,上述三种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均应当遵照1996年7月9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然而在2008年初,该办法已被明令废止。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规定执行,然而,由于公司法第十章仅有十一条内容,其并未就清算过程中一些具体清算流程与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更多的是依据实务经验及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而予以办理。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阐述的清算仅指普通清算(包括投资方决意解散、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予以解散等)程序而言,若外商投资企业因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则需要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离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均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然而近期却出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办理任何清算、注销手续,直接逃离中国的情况出现。
笔者认为,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非正常撤离的方式对于企业发展显然是弊大于利的,原因如下:1、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若外商投资企业仍有剩余资金(包括利润)需要返还给外方投资者,只有办理了合法的清算手续后方可将剩余资金办理付汇并付出中国。
2、根据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通知,若出现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侵害了中方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受害一方可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胜诉判决后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极少数恶意逃避税款,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
因此,非正常撤离存在严重的法律后果。
3、对于在中国还有其他投资的外方投资者或有意向继续在中国进行投资的外方投资者,若私自逃离中国,该行为将严重影响其继续在中国的投资。
综上,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私自逃离中国,不但可能遭受我国法律的制裁,其外方投资者再次来华投资也将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拟撤资的外方投资者,应从长远利益考虑,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注销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法律程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企业清算实务中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解散与清算申请;成立清算组;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登记并核定债权;处理员工终止合同相关手续;整理公司资产并进行审计;清缴税务,办理税务、海关登记的注销手续;制定清算报告;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投资方分配剩余财产并付汇、注销开户银行;办理财政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统计登记、外汇登记、社保登记等后续注销手续。
由于上述每一步骤都是清算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所以一件合法的清算案件,从开始提出申请到清算结束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但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合理的安排清算程序中的处理流程(如提早处理员工终止合同等事宜),不但可以顺利的推进清算工作,还可以使清算所需的时间相对的缩短。
四、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根据笔者近年来代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实务经验,以下几点问题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中务必注意的事宜:1、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清算程序中最大的不同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或者终止合资、合作合同需要由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入正式的清算程序之前必须向原商务审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公司权利机构的决议”、“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等法定文件。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商务主管部门还需要拟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一份“关于员工安置(处理)方案的说明”,企业在该份说明中应当详细描述目前企业员工的状态、公司解散时员工的补偿方案、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劳资纠纷等内容,最后拟解散的企业必须在该说明中承诺不会因企业清算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清算组成员的组成。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便是典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形式。
然而清算实务中考虑到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直接担任清算组成员可能存在众多的操作不便,故目前商务主管部门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由公司权利机构决议通过的三名或三名以上的人员组成,同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成员并不局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而可以是公司权利机构所决议通过的任何人员,比如公司聘请的律师、普通公司职员等。
3、关于税务清算事宜。
众所周知,公司清算过程中最为复杂的便是税务清算,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税务清算同样非常的繁琐,笔者建议此部分工作应当提早安排,在清算组成立之后立即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确定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同时委托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并由其出具单独的税务清算报告。
另外,由于部分早期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还可能涉及“三满两减半”的税务优惠政策,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2008年后的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因此,如果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提前解散,则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在税务核查时将会要求企业全额补缴曾因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优惠(即“两免三减半”)而被免除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此点拟提前解散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必须清楚。
4、关于员工安置问题。
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金融危机的出现,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员工的保护大大的加强,故拟提前解散的企业必须妥善处理好员工安置的问题。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提前解散时,可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笔者建议,拟解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量在提出解散申请之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书面协议,此种方式不但可降低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难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后续处理的法律风险。
浅析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及其清算程序华秀兰/Publication-Detail.aspx?id=438&classID=45&page=1一、法律制度演变及其主要适用规定的变化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双轨制的企业法制度系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慢慢形成的独具中国特色的企业法律制度。
其中内资企业的制度围绕着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增多日趋完善,而外商投资企业也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渐显示其不足,针对两类企业的两套法律制度似有逐步合并之势,但二者的差异仍然存在。
2005年10月,《公司法》经过了第二次大规模的修改之后,该法再次强调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中当然也就包括了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为此,针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制度的特殊性,2006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和调整,其中亦提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清算仍适用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但是,作为行政法规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最终寿终正寝,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后,2008年5月、10月分别出台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1号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26号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带来的法律规定适用的缺失。
上述规定强调,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注销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第95条,中外合作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48条,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还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73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1995年7月9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却未因《公司法》的大规模修改被调整,该通知目前仍是有效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缘由及其批准经总结,外商投资企业解散的主要情形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投资者无意继续该企业的经营;(2)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之间无法就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战略达成一致,无法继续合作,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陷入僵局,投资者被迫解散外商投资企业;(3)投资者一方违约,导致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外商投资企业为此陷入经营困境;(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者遭遇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实现投资者预定的经营目的;(5)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政府部门如工商局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6)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