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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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范本)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若涉及变更则填写变更前内容)名称广州市XX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18XXXXXXXX/4401XXXXXXXXXXX/914401XXXXXXXXXXXX 住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生产经营地广州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邮政编码51XXXX□设立(此栏仅限设立时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XX国别(地区)中国香港/中国/美国……职务(勾选一个)□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投资总额(万元)XXX币种人民币折美元(万元)XXX注册资本(万元)XXX公司类型(勾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勾选一个)经营期限□XX 年□长期(填写具体年限或勾选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X 个□变更(此栏仅限变更时填写)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XX号XX房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XX号XX房………………□备案经营范围(设立时或经营范围备案时填写,通过经营范围自助录入系统选择经营范围,根据录入的经营范围填写)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1广州市XX 区XX 路XX 号(办理“一照多址”时填写)2分公司 □增设 □注销 (涉及分公司备案时勾选一项)名称广州市XX 有限公司XX 分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XXXXXXXXXXXX 登记机关XXX 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日期XXXX 年XX 月XX 日清算组(清算时填写)成员 XX 、XX (含所有股东) 负责人XX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其他□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勾选备案事项,不涉及可不勾选,设立申请勾选董事、监事、经理、章程、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申请人声明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立项筹备
第二步:工商名称预审
在进行注册之前,投资者需要提交名称预审申请。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政府机构的官方网站在线申请,或者亲自前往申请。

名称预审申请需要提供多个备选的企业名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预审,然后核准或建议申请人修改名称。

第三步:依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额支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在设立时一次性支付。

投资者需要将注册资本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资金验证凭证。

3.签署公司章程:投资者需要签署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企业的经营范围、股东权益、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等。

4.注册登记:在将所有注册材料提交并完成资金支付后,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核,并最终决定是否发放营业执照。

一旦获得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正式设立。

第四步: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登记
第五步:办理外汇业务登记
根据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登记,以获取外汇业务登记证。

第六步:开立外汇账户
第七步:领取营业执照和机关印章
一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成功,投资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正式的营业执照。

同时,他们还需要在公安局办理公章的刻制和机关印章的刻制。

第八步:办理其他必要的许可证和证书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特定行业,投资者还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办理其他必要的许可证和证书。

这些证书通常是由专门的监管机构颁发的,比如食品安全许可证、进出口权许可证等。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最新版)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最新版)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和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本市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空港经济区、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商事登记确认制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改革创新,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7.15•【文号】商法函[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45号)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你局《关于广州安旺橡胶轮胎有限公司申请继续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外经贸资[2004]第28号)悉。

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解散企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又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在不损害企业债权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清算过程中的企业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申请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投资者一致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终止清算、恢复经营;三、清算委员会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并提交清算活动进展情况说明;四、企业尚未注销工商登记;五、企业经营期限尚未届满;六、符合法律法规对法人经营场所的要求;七、企业财产尚未分配,或者已获分配的股东已经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八、投资者和企业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

鉴此,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文件:一、经全体投资者签字盖章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函;二、企业权力机构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决议;三、清算委员会关于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同意函;四、清算委员会关于清算活动进展情况的说明;五、企业的章程、合同、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六、已获分配的股东已返还所得财产的证明或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的函;七、商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在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可根据企业提出的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申请,直接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17•【字号】穗府[1994]第13号•【施行日期】1994.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穗府[1994]第13号1994年8月17日)房地产业是广州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吸引外资发展房地产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

多年来,广州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征收各种税费并运用税费杠杆实施宏观调控,促进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这些税费对于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利润,打破行业垄断,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广州市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杠杆作用。

但是,在当前一些收费中,存在标准不明确,透明度不高,办事手续繁琐的问题,影响了外商投资信心。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的管理,完善收费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目前,外商来我市投资房地产从立项、申请用地直至工程竣工,办理产权交易全过程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补偿性收费、委托性收费和税共38项。

这次清理的重点主要是对市开征的收费项目标准过高、弹性过大的作出调整,属重复收费的予以合并,不合理的予以撤销。

(一)撤销征地粮食价差款和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指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集中建设费)。

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撤销后,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要求,在开发建设中配套相应的地下室或停车场。

(二)撤销穗府[1988]18号、穗府[1988]26号、穗府[1989]85号、穗府[1990]54号文件中关于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公证的条款,除法律规定外,均实行合同签约双方自愿公证,收费标准按照[1991]价费字5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内的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商事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对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申报事项,以及注销、吊销、经营异常情况。

第二章登记和申报事项第六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类型;(四)主营项目类别;(五)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六)出资总额;(七)营业期限;(八)投资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商事主体申报事项包括:(一)章程或者协议;(二)经营范围;(三)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制定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和申报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

第九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

商事主体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将其经营范围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15•【字号】穗府[1995]112号•【施行日期】199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府〔1995〕1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关于发展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为了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体系,加快推进我市连锁商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市场,促进广州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连锁商业,是指商品零售业、饮食服务业中若干同行店铺,以一定的资产技术关系为纽带,按共同进货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连接起来,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商业组织形式。

二、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商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三资”企业。

三、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由市商业委员会制定。

四、连锁商业企业的条件:(一)必须经批准纳入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的。

(二)企业实行统一商号、统一布局、统一进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策略、统一服务规范。

(三)企业经营市场的定位,必须为民、利民、便民。

(四)经营规模达到连锁分店10间以上(含10间)的,其中超级市场每间分店的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经营便民店的,每间分店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经营品种以肉菜、粮油、副食品、调味品、小杂货、小百货等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为主,其中超级市场品种不少于3000种,便民店不少于800种。

(六)经营方式以开架自选为主。

(七)营业时间每天不少于10个小时。

五、设立连锁商品企业,应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商业管理部门批准。

其中,市属企业和中央、省、部队驻穗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由市商业委员会审批;区、县级市属企业和私营企业,由区、县级市商业委员会审批。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6.03.19•【文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1996年3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为更好地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的需要,现将总行制订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下发各分行,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提高贷款质量。

请认真学习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本《操作指南》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是中国银行办理的重要贷款业务之一。

此项业务涉及两种体制,两种市场,两种货币。

只有努力办好此项业务,才能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的国内外形象,扩大中国银行的影响。

与此同时,要善于通过扩大资金运用,达到带动其他业务全面发展,增加中国银行收益的目的。

鉴于此项业务在近年来发展很快,办理过程中遇到许多新问题,为逐步规范此项业务,推动其健康发展,特拟订《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以明确此项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及进行步骤。

办理此项业务应值得注意的是,此项业务涉及面广,开展业务前需广泛阅读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望各级信贷人员具体办理此项业务时认真遵循。

第一部分参阅的重要法律法规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应熟知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法规中关于信贷方面的条款规定。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重点了解: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业务指导原则,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贷款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万庆良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市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转给行业组织;对转一般业务管理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除外),市政府各单位不再实施审批、备案,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对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转报;对公布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要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省委托、下放的事项,要按照委托和下放的要求开展好审批、备案工作。

市法制办要在其门户网站(www gzlo gov cn)上建立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布保留、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依据,并对公布保留、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以及省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逐项编号,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为了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府〔2010〕2号)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广州市总部企业:一、符合广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

四、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由相关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六)未符合上述(一)至(五)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工业:上年度(中国会计年度,下同)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总部企业及其在本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合计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上(含12亿元)。

建筑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穗府[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12〕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2号),市人民政府对《关于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2009〕58号)中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6件,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二、需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22件,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由牵头修订部门在有效期内完成修订,逾期未完成修订的,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三、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和城镇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8号),内容不涉及社会行政相对人,转为内部管理制度,不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四、除上述文件外,穗府〔2009〕58号文件中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所公布的有效期执行,有效期届满的,效力自动终止。

五、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在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库”(http:///sfzb/index.do)中查询。

附件:附件1.附件2.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并须在有效期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广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广州市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广州市商事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目录》、《广州市商事主体登记申请和年度报告文书规范》,以及办理商事登记的流程、办事指南等有关材料。

三、申办上述试点地区商事登记业务,可按附表指引到属地工商部门办理。

也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选择网上办理登记业务。

四、有关上述试点地区9月1日后新设立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审批等信息,可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阅。

附件:工商部门办理商事登记一览表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23日
附件
工商部门办理商事登记一览表
备注:申请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的,到属地工商所办理。

广州市商业局办事指南(试行)

广州市商业局办事指南(试行)

广州市商业局办事指南(试行)一、设立典当行的审核办法(一)行政事项具体名称:设立典当行的审核办法。

(二)办理业务机构名称:广州市商业局特种商业管理处。

(三)办理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4号楼5楼西503室。

(四)办理时间:上午8:00时—11:30时;下午14:30时—17:00时(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联系电话:(020)83124129 。

(六)办理期限:自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办理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1年第22号)。

(八)申办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3、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4、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5、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九)申办应做的事项和准备的材料:1、申请设立典当行的请示(应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法定代表人、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2、典当行章程;3、典当行股东会的决议;4、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区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办理业务的流程:申请→受理(广州市商业局)→核准上报(广州市商业局)→审批(广东省经贸委)→批复(广东省经贸委)→批复(广州市商业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广州市公安局)→办理营业执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一)办理业务应缴纳的费用:不收费。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8•【字号】穗府[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2003]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委托审批,是指市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委托给下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委托和监督管理以及委托后的审批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计划、经济、城建、财税、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政府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本市进行符合国家和本市投资方向及产业政策的投资。

第六条市政府在国务院授权和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委员会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2019修订)

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2019修订)

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4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事登记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主体的登记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商事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主体自治、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和备案第六条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分公司的营业场所、分支机构的地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三)类型;(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五)出资总额;(六)营业期限;(七)投资人姓名(名称)。

第七条商事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一)章程或者协议;(二)经营范围;(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五)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第八条商事主体的类型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分类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确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6•【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设立后合同、章程的修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下列外商投资企业:(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者科学管理方法的。

(二)能提高产品档次,开拓国际市场的。

(三)能增强本市经济实力,促进现代化建设的。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中、外方投资者选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

第七条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主管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计划、经济、城建、财税、外汇、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由市外经贸委、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称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

基于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视角的外资网上登记发展思路

基于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视角的外资网上登记发展思路

网上登记工作推进机制 , 在分散资源的情 况下实 实践证明 , 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是保障 电子 要既发挥各授 权局
� 局在 " 金信 " 工程的框架内 , 统一规划 , 集中控制 , 现集中控制 施和执行标准 � , 进而按照统一的政策和规则建设 政务健康 , 高效发展的关键
统一的纵向垂直的网上登记核心业务系统平台 � , 的优势, 又能保证整个推进工作的集中统一 � � 在各授 权局分散 网上登记 的情况 下实现总 局层 在规划上 , 建议加强网上 登记标准规范 建 面的集中控制 而电子政务公共服务模式创新主 设 ,推进全系统统一网上登记平台的标准化和 规 要在基层 � , 各外资授权局则针对本地需求和实际 范化 ,以强化管理 , 确保质量 情况 , 发 挥一线优 势和创 新优势 � , 各自在总 局统 建设一项复杂的工程 , 标准化建设要 先行 一平台的 基础上 , 开发建 设横向水 平的外挂 ( 插 件 ) 应用 系统 , 促 进信息 技术和业 务的一致 性并 快速响应业务需求 , 实现服务差异化 通过标准化建设 , 引领统一网上登记平台的 建设 方向 ,避免各授权局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 , 同时 , 也便于各授权局结合自身实际 , 对照标准 发现差 距 ,以此改进工作思路 , 达到资源复用 , 流程 � 复用 , 技术复用 此外 , 科学规范的标 准化建 设还将推 动全系 统统一的 网上登记 平台 向
一是不断提升在线公共服务水平 , 强调 在线 服务的可用 性 , 易用 性和灵 活性 , 重 视使用者 体 验 . 例如 , 开设 " 移动网上登记 " 服务 , 通过移动渠 道扩展服务和互动空间 , 申请人可直接用 手机等 设备使用和接受在线外资工商登记服务 , 把网上 登记装进每个人的 " 口袋 ". 又如 , 针对部分 申请 人文字理解 能力较 低的情况 , 推出 " 视频网上 咨 询 "服务 , 预先录制咨询解答视频 , 利用流媒 体技 术 ,申请人选择解答视频 , 边下载 , 边播放 . 二是扩大在线公共服务的受众范围 , 实 现无 服务 , 推行网 上 " 面对 面 " 登 记服务 , 使没有能 力 掌握基本 信息技术 技能的人 以及文 化知识和 技 能较低的人同样享受到可靠 , 便捷在线登记 服务 所带来的利益 . 三是建设与审批部门的联合作业平台 . 这种 联合作业 平台 , 在国 际上被 称为 " 连 接性治 理 展方向和重点 ,是电子政府进入最成熟发 展阶段 的标志 . 对于我局网上登记工作而言 , 存在横向 和纵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修正)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修正)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8•【字号】•【施行日期】1994.12.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在广州市设立。

开发区是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国家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技术开发的区域。

第三条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开发区内中央、省属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遵循下述原则:(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参照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和规则,进行经济技术开发;(二)外引和内联相结合,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引进人才和引进先进管理经验相结合,高效益和高速度发展相结合,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科研事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第三产业,重点引进高科技及资本密集型项目。

(三)引导、带动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和建设,开拓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市场和国际市场,为广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服务,壮大广州市国民经济实力。

第五条开发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工程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码头、仓储、学校、医院、环保、生活服务等各项公共设施。

第六条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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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失效]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穗府[1989]8号发布日期:1989-1-23执行日期:1989-1-23生效日期:2002-3-19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权,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二、开业登记与登记注册事项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其项目建议书获准后,在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前项目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三)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合同前项目登记”后核准使用的名称,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域、字号、所属行业和组织形式构成,并可以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协议或章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协议和章程;(三)有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或合法部门出具的合同、协议、章程、签字人的资格证明或有效的委托书;(六)投资者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七)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八)经营特种行业的,按有关规定的批准文件。

以上文件、证件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以外文书写的,应同时提交中文文本。

上列(一)、(二)、(三)、(五)(六)、(七)项均应提交正本或副本。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名称、住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期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合营各方的名称(外资企业可免予登记合营各方名称一项)。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住所,是企业的法定住所。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规定如下:(一)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与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它业。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法定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宣告成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未经核准登记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变更登记管理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转让股权、改变经营范围、合同期限,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补充合同或章程(改变经营范围的可免交该项文件、证件);(三)董事会决议;(四)原审批机关的批文。

其中,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有关各方原认缴出资完毕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更换正、副董事长和正、副总经理,应在更换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有效的委派书或聘任书,其中属中方人员的,还应提交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应在迁移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董事长会决议;(三)新住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更换企业名称,应先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报拟用名称,经审核同意,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管理第十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终止或提前中止原合同的,外资企业终止或提前中止经营的,应在终止合同(经营)之日或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中止合同(经营)之日以及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董事长的决议;(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提前中止合同或经营的,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后,由登记主管机关撤销其注册号,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其开户银行按规定撤销其帐户。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筹建)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企业自动解散,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五、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登记管理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原审批机关批准隶属企业设立的文件、合同、章程;(三)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四)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五)广州外经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六)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七)负责人任职的文件。

在广州市辖区以内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免提交上列(二)、(三)、(四)项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联络业务的办事机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办理,但可免予提交其中第(五)项内容的文件、证件。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隶属企业、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核算形式。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后,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同时予以注销。

六、申请登记的受理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后,应在三天内作出受理登记或不予受理登记的决定。

受理登记后,十天内应予核发证、照。

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受理:(一)申请登记的事项有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提交的文件、证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设在市属县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登记主管机关委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登记并进行初审,报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七、登记费的缴纳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按国家规定缴纳登记费。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登记费按注册资本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变更登记费每次缴纳一百元。

外商投资企业设置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开业登记费为三百元。

八、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依法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否执行合同、协议和章程;(四)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开立银行帐户、开展经营活动后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公章印戳、开业(含部分开业)日期。

第三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定期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情况,通过报纸、期刊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

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公告手续和交纳公告费。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度检验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并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年度资产负债表。

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

第三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投入资金、设备、材料等以及经营情况,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帐册和单据。

对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各方,登记主管机关可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审批机关和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由投资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经营管理的合同;(二)原审批机关对经营管理合同的批文;(三)董事会决议;(四)经营管理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经营另一企业,在其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之内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备案;超出其经营范围所属行业之外的,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承包经营合同;(二)原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合同的批文;(三)董事会决议。

九、罚则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附则第三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企业,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到本市投资开办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颁布前,未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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