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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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一、承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二、承办条件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所需材料及表格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zip(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其他有关文件住所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4、住所使用证明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经营范围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8、其他有关文件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其它有关文件营业期限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7、其它有关文件投资者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它有关文件、证件6.法定代表人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其它有关文件股权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权转让协议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2、其它有关文件实收注册资本变更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其它有关文件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它有关文件6.公司类型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它有关文件撤销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3、原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它有关文件其他事项备案分公司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其他材料。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2•【文号】国市监注〔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

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

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

《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成果。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把《执行意见》的学习贯彻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与外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结合起来,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到新的法律要求上来。

与此同时,各地在学习贯彻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需要统一理解和认识。

在此,我们结合对《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对各地提出问题比较多的《执行意见》条款进行以下解读,供各地在进一步学习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参考。

一、关于一人公司的规范问题。

外商独资的公司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有关规定问题,对外商独资的公司影响较大。

尤其在当前以外商独资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登记的比例越来越大的趋势下,地方工商局、外商独资企业对此问题尤为关注。

一人公司形式的确定和相关限制性规定的配套措施,体现了我国《公司法》顺应时代发展趋势,鼓励投资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2.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于依照《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审批部门审批后的公司章程、合同。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作为身份证明,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港澳台居民可提交依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证明,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企业标准的正文格式要求

企业标准的正文格式要求

企业标准的正文格式要求在企业日常文件的撰写中,遵循正确的正文格式要求非常重要。

一份符合企业标准的正文格式能够提升文件的专业性和可读性。

以下是企业标准的正文格式要求的一些基本准则:1. 字体和字号:正文通常使用常见的无衬线字体,如Arial、Calibri或Helvetica。

字号一般为11或12号,确保文字清晰易读。

2. 行间距和段落间距:行间距建议设置为1.5或2倍行距,以增加可读性。

段落间距可以设置为1.5倍或2倍行距,以清晰地区分段落。

3. 页面边距:规范的企业标准通常要求页边距设置为上下左右均为2.54厘米,以确保文档整洁并有足够的空白边距。

4. 对齐方式:正文的对齐方式通常为左对齐,以使文本整齐排列。

标题或其他特殊部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居中对齐。

5. 缩进和首行缩进:正文的开头通常不需要缩进,但段落之间可以用空行或首行缩进(一般为1.27厘米)来区分。

6. 标题和子标题:标题应该使用较大的字号和粗体,可以通过使用不同的字体来与正文区分开。

子标题可以使用稍小的粗体字号,以区分不同的节或段落。

7. 标点和引用:在正文中使用标点符号时应遵循规范的标点用法。

引用他人观点或引用文献时,应标明出处并使用合适的引用格式,如脚注或参考文献列表。

8. 特殊要求:某些企业可能对其特定文件有特殊的格式要求,如合同、报告或简历等。

在撰写这些文件时,需要根据具体要求进行格式调整。

以上是企业标准的正文格式要求的一些基本准则,根据具体企业的要求和文件类型,格式规范会有所不同。

遵循正确的格式要求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和专业性,还可以让读者更容易理解文档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及指南两篇篇一:XX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实用手册第一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第二篇各类企业设立的条件一、申请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二、申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三、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四、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五、申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核准(三)预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延期申请(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1、名称变更2、住所变更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4、注册资本变更5、实收资本变更6、经营范围变更7、营业期限变更8、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变更9、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名称(姓名)变更10、有限公司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11、公司类型变更12、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14、内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四)外商投资公司备案1、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2、董事、监事、总经理备案3、分公司备案4、清算组成员备案5、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五)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六)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七)外商投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1、吸收合并2、新设合并3、新设分立4、派生分立(八)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公司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1、负责人变更2、经营范围变更3、名称变更4、营业场所变更5、其它几类因隶属公司企业类型变更换发分公司营业执照(三)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注销登记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四)(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七、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八、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三)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九、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一)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二)营业执照、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换发十、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设立登记(二)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四)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第四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表格填写规范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三、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四、外商投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五、外商投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六、外商投资公司备案登记表七、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八、外商投资企业补换照申请书九、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十、外商投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一、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三、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十四、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十五、外国企业生产经营开业登记表十六、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十七、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十八、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十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申请书二十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十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十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第五篇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使用须知二、自备文书参考指引(一)外商投资公司的章程参考指引1、中外合资公司的章程2、中外合作公司的章程3、外商合资公司的章程4、外商独资公司的章程(二)经营范围的表述参考指引(三)股东会决议参考指引(四)董事会决议参考指引(五)董监事委派文件参考指引1、董事委派书2、监事任职文书(六)住所使用证明的参考指引1、房屋租赁合同2、房产无偿使用证明3、无房产证书情况下的房产证明(七)股权转让相关文书参考指引1、股权转让协议2、转让股权的通知3、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八)委托书参考指引(九)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书参考指引(十)章程修正案参考指引(十一)减资债务清偿或担保说明(十二)公告参考指引1、外商投资公司减资公告2、外商投资公司注销公告3、外商投资公司吸收合并公告4、外商投资公司新设合并公告5、外商投资公司分立公告6、外商投资公司营业遗失公告第一篇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管理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苏工商[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苏工商〔2008〕51号2008年6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苏州工商局,下同)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文明和委托与属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苏州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负责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局、分局外资(监管)科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对所属基层工商分局(所)指导、监督检查任务的布置、督查。

其中市区直属局、分局经苏州局委托后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层工商分局(所)应按照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所定职责,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指定专门人员配合上级局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行政执法权并已获得执法证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2)与被监督检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七条各直属局、分局及其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定职责和省局《经济户口管理办法》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直属局、分局职责:(1)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户口分类管理、专项检查布置,及对下的指导、督查工作;(2)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3)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催缴工作;(4)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5)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登记表格及参考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①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3、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①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4、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原件提交商务部门)注:①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修改协议。

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提交商务部门)注:企业住所、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变更(备案)审批的无需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变更登记是外企在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准确、及时、规范地提交变更登记材料,不仅能够确保新的经营方向与经营模式合规,同时也能够保证外企在经营变革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因此,外企变更登记的提供材料必须规范,以便审批部门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处理申请。

一、外企变更登记材料的基本要素1.法律文件。

包括外企的证照、注册证书等相关个人或组织资料以及成立合同、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书。

2.经济资料。

包括外企的经营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经营计划、年度报告以及税务等经济数据。

3.经营证照。

外企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认证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包括信用证明、发票、采购合同、人事文件、印章、银行账户等。

以上这些材料是外企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供的基本材料,需要准确、完整、清晰地呈现。

如果涉及到行业财务核算等较为复杂的经营模式,还需要在申请材料中加入相关的说明和解释。

二、外企变更登记材料提交须知1.提交材料应准确诚实。

因为外企变更涉及到门面经营、资本结构调整等重要事项,在提交申请之前,必须仔细阅读申请材料,确保一切的信息都是真实的准确。

2.提交材料应按程序操作。

标准的外企变更登记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图纸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告、加盖印章、办理手续等多个流程。

如果其中一个环节没有按照流程操作,就可能会延误或者阻碍审核过程。

3.提交材料应完整清晰。

外企变更登记材料包括文字和表格等多种形式的提交材料,必须完整、清晰可读,以便审批和审核部门认识申请的内容和背景。

三、外企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操作流程1.设计申请人提交变更申请服务书,标注服务方式及变更种类等信息。

2.法定代表人准备好法律文件、经济资料、经营证照及其他相关材料,完成在线提交申请。

提交应包括申请序号、外企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点、经营地址等基本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国市监注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

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2008]5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6.11【实施日期】2008.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规范(苏工商〔2008〕51号 2008年6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苏州工商局,下同)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文明和委托与属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苏州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负责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局、分局外资(监管)科负责实施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对所属基层工商分局(所)指导、监督检查任务的布置、督查。

其中市区直属局、分局经苏州局委托后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层工商分局(所)应按照经济户口网格化管理所定职责,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指定专门人员配合上级局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行政执法权并已获得执法证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2)与被监督检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七条各直属局、分局及其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法定职责和省局《经济户口管理办法》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直属局、分局职责:(1)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户口分类管理、专项检查布置,及对下的指导、督查工作;(2)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3)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催缴工作;(4)查处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5)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fdi登记申请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fdi登记申请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fdi登记申请书-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外国直接投资(FDI)登记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国外投资项目中投资时,必须通过相关手续登记注册的程序。

一份合格的FDI登记申请书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向当地政府部门提出投资项目申请的必备文件之一。

FDI登记申请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投资者的个人和企业资质、投资金额和出资方式、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利润分配方式、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等。

在撰写FDI登记申请书时,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清晰准确地陈述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目的等。

2. 明确列出投资者的个人和企业资质,证明投资者具备投资实力和经营能力。

3. 详细说明投资金额和出资方式,包括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出资比例等。

4. 对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利润分配方式进行合理的分析和预测,证明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5. 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进行全面的描述,确保项目的安全可控。

在撰写FDI登记申请书时,投资者还需要遵守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申请书的内容准确完整,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一份合格的FDI登记申请书,才能为投资者顺利获得当地政府的批准和支持,为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示例2:FDI登记申请书是外国直接投资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份文件,用于申请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活动的登记。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各国都在努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增长。

因此,提交FDI 登记申请书是外国直接投资者在目标国家进行投资的第一步。

在这份申请书中,投资者需要提供详细的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投资额度、项目内容等信息,以便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

FDI登记申请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 投资项目的详细介绍,包括项目名称、所属行业、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3. 投资计划和时间表,包括投资额度、资金来源、投资分阶段实施计划等;4. 投资项目的盈利模式和可行性分析,包括市场调研、竞争分析、风险评估等;5. 投资项目所需的相关许可证、证明文件等材料;6.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文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局,各直属海关,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005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外资登记意见通知抄送:外交部、司法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06年4月27日印发附件: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现就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提出以下执行意见。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目录一、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3】分公司登记申请书【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5】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6】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8】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10】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二、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3】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4】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5】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8】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三、农民专业合作社【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四、其他【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和“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联络员信息”。

企业登记文书标准规范

企业登记文书标准规范

企业登记文书标准规范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目录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83.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9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135.股份变更登记申请书146.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157.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168.公司备案申请书179.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1810.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01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112.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22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41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515.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2616.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3017.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3118.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3419.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3520.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3621.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3822.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4023.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申请书412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的证明422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4326.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4427.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4528.公司登记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4629.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附表--资金数额证明4730.变更登记附表--负责人信息4831.登记附表--住宅〔经营场所〕登记表49二、企业登记审核文书3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513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审核表523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5335.报送企业名称变更审核表5436.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5537.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5838.股份变更登记审核表6139.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审核表6440.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6641.分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6842.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审核表704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核表7344.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审核表7645.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审核表7946.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核表8247.公司迁入登记审核表8548.非公司企业法人迁入登记审核表8849.分公司迁入登记审核表9150.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迁入登记审核表935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审核表9652.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审核表9953.备案审核表10254.注销登记审核表10455.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10656.企业授权登记审核表10757.企业迁出登记审核表10858.内资企业法人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核表10959.企业迁入调档审核表11060.申请材料核实情形报告书11161.证照增/补/换发审批表112三、企业登记通知文书62.受理通知书〔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11463.受理通知书〔邮寄〕11564.受理通知书〔需核实〕11665.不予受理通知书11766.收到材料凭据1186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968.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12169.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2270.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报送企业名称变更〕12471.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12572.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集团〕12673.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2774.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12875.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集团〕12976.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集团〕13077.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非公司〕13178.准予撤销登记通知书13279.登记驳回通知书13380.备案通知书13481.备案通知书〔清算组成员〕13582.不予备案通知书13683.登记授权通知书13784.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13885.企业迁移登记注册通知函13986.非公司企业法人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14087.非公司企业法人子企业隶属关系变更通知函143一、企业登记申请文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托付代理人的权限需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请在□中打√。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局(部、办),市局有关处室:现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7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和利用,根据《企业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398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2020﹞157号)的规定,制定以下工作规范:一、书式档案(包括纸质档案、扫描档案)资料查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律师可以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企业可以查询本企业的书式档案资料。

档案资料中涉及的保密事项,需经局领导批准方可查询;市场监管机关的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市场监管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询,查询时需经局领导批准。

书式档案查询原则上只提供扫描档案,确因工作需要查询书式档案原件的,须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含副职)批准,预约查询时间,查阅时应在指定地点阅读,并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

任何人不得在查阅的档案上做任何校注、修改、涂抹及抽取、拆散、调换、损坏查阅的档案材料。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函;2.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原件。

(二)律师查询应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执业证书原件;2.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3.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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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申请书
注:投资人调整的,此表须原投资人和新投资人共同签字盖章。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东(发起人)情况表
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护照、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其他。

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董事、监事、经理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申请书企业名称:注册号:
注:1、“原登记事项”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需变更的栏目;
2、股东变更同时提交附表1;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同时提交附表2、附表3。

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公司名称:注册号:
注:1、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填写。

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董事、监事、总经理备案同时提交附表2、附表3。

3、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同时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在备选项的□上划“√”。

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登记申请书
附表1
股东(发起人)情况表
注:1、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证件类型选择填入:、护照、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其他。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附表3
注: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全体合伙人/投资者签字或盖章不够填写的另附页。

. . .
. . . . 合伙人出资情况表
注:1、此页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表格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3、承担责任方式选择填入: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有限责任。

4、证件类型选择填入:、护照、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其他。

5、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名称:注册号:
注:“原登记事项”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需变更的栏目;表格不够填写可复印空表格填写。

. . .
附表1
合伙人出资情况表
注:1、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填写此页。

此表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空表填写。

2、承担责任方式选择填入: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人责任、有限责任。

3、证件类型选择填入:、护照、营业执照、其他。

4、出资方式选择填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非货币财产。

. .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备案申请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在备选项的□上划“√”。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号:
2、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集团名称:集团登记证号:
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名称:注册号:
注:1、“原登记事项”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需变更的栏目。

2、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其他事项”栏填写。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注:本表可复印续填。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变更登记申请书
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编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注:不变更首席代表不须填写此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备案申请书
代表机构名称:登记证编号: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
注:不备案代表不须填写此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注销登记申请书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单位名称)的名称核准□、
设立□、变更□、备案□、注销□、撤销□、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其他登记□_____________事宜。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表4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围:授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人名称
或)在中国境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授权人和被授权人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有权签字人签字。

外商投资企业证照颁发及归档信息表
归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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