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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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技术档案的管理,确保水库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水
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库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所有水库工程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库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水库技术档案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2. 完整性原则:水库技术档案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水库工程建设、运行、
维护等全过程。

3. 保密性原则:水库技术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依法
进行保密。

4. 利用性原则:水库技术档案应便于查询、利用,为水库工程建设、运行、维护
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水库管理部门是水库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水库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水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 制定水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水库技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 负责水库技术档案的保管、维护和修复工作。

4. 负责水库技术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和利用工作。

5. 定期对水库技术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归档。

6. 做好水库技术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水库技术档案的收集范围:
1. 水库工程设计文件、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

2. 水库运行、维护、检修、改造等记录。

3. 水库防汛、抗旱、防凌等应急处理记录。

4. 水库水质监测、水文观测、水质分析等数据。

5. 水库工程、设备、设施等验收、鉴定、评估等报告。

6. 水库工程、设备、设施等维修、保养、更换等记录。

第七条水库技术档案的整理要求:
1. 按照档案门类、年度、项目等进行分类。

2. 对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制目录。

3. 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4. 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水库技术档案的保管要求:
1. 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火、防盗。

2. 档案装具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确保档案安全。

3.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消毒。

4. 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

第九条水库技术档案的利用要求:
1. 严格审批制度,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2. 查询、借阅档案需填写登记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 查询、借阅档案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遗失。

4. 对档案的复制、打印等,应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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