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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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人民币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担保业务相关概念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我行作为担保人,应被担保人的申请,以符合法律手续的书面形式,向担保受益人作出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由我行代其履行偿付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二条担保人是指江苏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担保受益人是指境内的债权人及其代理人。

第四条担保申请人是指按法定程序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分类
第五条按基础交易合同性质划分,担保业务分为融资类担保和非融资类担保。

1.融资类担保是指我行为被担保人在融资性交易项下的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

主要包括:
(1)借款担保。

(2)透支担保。

(3)延期付款担保。

(4)融资租赁担保。

(5)其他融资类担保。

2.非融资类担保是指我行为被担保人在非融资性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提供的担保。

主要包括:
(1)贸易或工程项下的担保。

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量及维修担保、付款担保、留置金担保、海事担保、关税担保等。

(2)以实物偿还的补偿贸易担保。

(3)其他非融资类担保。

第三章担保业务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交易真实、防范风险、保证收益”的原则。

第七条办理担保业务的审批、备案、展期、履行责任和注销时,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八条我行对非融资类担保业务采取授权管理的原则,对融资类担保业务从严管理,融资类担保业务一律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担保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核定、控制和调整担保业务总量指标。

第十条业务受理单位的职责:
1.组织担保业务营销,受理客户申请,提出调查意见;
2.办理担保业务有关手续,包括与客户签订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等;
3.填具担保文本;
4.收取担保费;
5.履行担保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1.担保业务的授权管理;
2.审查客户资信情况、反担保情况;
3.审查担保文本的金融条款;
4.制订本管理办法所附文本以外的统一文本;
5.对担保业务有关业务数据进行统计;
6.对担保业务制度执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
1.制订非统一格式的开立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和担保文本;
2.审查由被担保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或担保文本以及对我行统一格式文本条款的修改。

第十三条会计结算部门的职责:
1.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
2.管理保证金专户;
3.收取担保费。

第十四条授信发放审核部门(岗位)的职责:担保业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核。

第五章担保业务授权和授信管理
第十五条我行总行及各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及授权权限办理人民币担保业务,并对外出具保函。

其他各级部门、各级支行均不得以我行名义或其自身名义对外办理担保业务、出具保函,并不得在其他形式的文书上签注含有保证或担保意思的字句。

第十六条总行每年根据各分行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市场需求情况等核定其非融资类担保业务审批权限,以法人授权书或文件的形式下发。

第十七条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本行存单质押的非融资类担保业务,经办行可不受单笔审批权限的限制。

第六章担保业务的申请
第十八条向我行申请办理担保业务的担保申请人应是按法定程序设立并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2.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3.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主合同条款完备,责任明确;
4.客户申请融资类担保,须有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5.按规定需要提供保证金和(或)反担保的,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或)反担保;
6.能够按约定交付担保业务项下的有关费用;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担保业务的客户,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号、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明;
2.担保涉及的有关合同、协议、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有关资料;
3.担保涉及的事项按照规定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4.申请人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三年度财务报表和当期财务报表(能够提供100%保证金及本行存单质押的除外);
5.需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参照对担保申请人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需要被担保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
7.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保证金和反担保规定
第二十条办理担保业务,应按照被担保人信用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1.融资类担保业务的保证金规定如下:
按客户资信情况,融资类担保业务要收取30%(含)以上的保证金。

2.非融资类担保业务的保证金规定如下:
按客户资信情况,非融资类担保业务要收取15%(含)以上的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低于上述第一、二款规定的,须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

严禁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不得在我行履行担保责任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被担保人应落实担保金额扣除保证金后差额部分的反担保,反担保事宜参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反担保为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的到期日须在我行担保责任到期日起两年。

第八章担保业务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收到担保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业务受理单位应按总行有关规定对担保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报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对未采用统一格式文本的担保业务,业务受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应由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对有关文本,包括开立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和担保文本的法律条款等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法律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经风险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担保业务,按我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经审查、审批同意办理的担保业务,经办行应与申请人签订开立保函合同。

在申请人按约定提供反担保、存足保证金并交纳担保费后,经办行应根据担保业务审批书和会计结算部门已收妥保证金和担保费的书面证明,填具担保文本,经授信发放审核部门(岗位)审核同意后,送有权签字人签发。

第九章担保业务的审查要点
第二十七条对于业务受理单位报审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合法资格;
2.有关交易、项目的合法性及可行性;
3.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4.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是否合法、有效、足值;
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对未采用统一格式文本的担保业务,法律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1.担保文本条款审查
(1)金融条款审查要点
①文本要素应当完备;
②金额应当明确、合理: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不应超过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人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并应写明具体担保金额;
③担保期限必须明确;担保到期后自动失效;
④付款条件必须明确、合理;
⑤担保文本原则上不可转让,若须转让,应事先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并规定受让对象及转让次数等。

(2)法律条款审查要点
①担保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
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必须明确、合理。

第十章担保的金额、期限和费率
第二十九条担保的金额应根据主合同金额的合理比例确定。

不得办理无固定金额的担保业务。

第三十条担保的有效期应根据主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超过一年的须报总行审批(100%保证金及本行存单质押除外)。

不得办理无固定期限的担保业务。

第三十一条人民币担保业务的年费率应根据担保业务的成本和风险确定,融资类担保业务按担保金额的0.5%至5%(年费率,下同)收取,最低2000元;非融资类担保业务按担保金额的0.3%至3%收取,最低1000元。

为提供100%保
证金及本行存单质反担保的客户办理人民币非融资类担保业务时,可下调担保费率,按担保金额的0.1%至3%收取,最低100元。

担保费原则上应按季度收取,担保期限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计收,超过一季度不足两季度的按两季度计收,依次类推。

对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第十一章担保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二条办理担保业务后,业务受理单位要按照总行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检查间隔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有关交易、项目的进展情况,主合同的履行情况;
2.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和其他不良记录;
3.反担保变化情况,包括反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变化情况等;
4.其他可能影响被担保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业务受理单位应于每季度约定收费日前3个工作日将该笔业务担保余额和担保费率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

第三十四条在担保的有效期内,因交易条件变化、工程项目延期、交易货物或工程所需设备或技术价格变动、金融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需要变更担保文本的,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与受益人协商一致后应向担保行提出书面申请。

如变更非主要条款,经办行审查同意后可对原担保文本进行修改;如需变更担保文本主要条款,包括受益人、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期限、适用法律等,须按新的条件重新审批。

第三十五条担保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应视同新业务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经审批同意办理展期的,担保行应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展期协议,并重新出具担保文本或对原担保文本的期限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第三十六条出具担保文本后,如因主合同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需解除担保时,经各当事人协商同意,担保行可解除担保,通知受益人退还担保文本正本,并及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担保的有效期内被担保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行受理受益人的书面追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受益人履行支付或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从被担保人、反担保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担保行垫付。

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将担保到期日发生的垫付款项转入相应垫款科目,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照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2.向被担保人催收担保项下垫付款项;
3.及时向反担保人追偿或处理抵押物、质物;
4.担保项下垫款未还清之前,不再为被担保人办理新的担保;对单笔担保垫款30天以上的被担保人,不再为其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十八条担保到期如未发生索偿,担保行应要求被担保人在担保到期日后退回担保函正本,确属担保函正本退回有困难的,应由保函申请人出具正式公函,并办理退还该笔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划转手续,核销表外账。

第三十九条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和档案,主要包括开立保函申请书,相关合同、协议、标书等文件,开立保函合同、反担保合同、担保文本,后续管理检查记录,担保付款通知、付款凭证和注销记录等。

第十二章罚则及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总行定期对各分行的担保业务进行检查。

对违规办理担保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总行《江苏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担保业务申请书》
2.《开立担保协议》
3.《付款保函》
4.《预付款保函》
5.《投标保函》
6.《建设工程履约保函》
7.《质量保函》
8.《工程质量及维修保函》
9.《借款保函》
10.《透支保函》
11.《延期付款保函》12.《融资租赁保函》
担保业务申请书
江苏银行分(支)行:
根据下述,
(1)我公司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务合同,
(2)项目招投标活动,
我公司特请贵行开立保函,其主要条款如下:
1.担保种类:
2.担保受益人:(全称及详细地址)
3.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4.担保有效期:
5.付款条件:
(请逐条列出担保人应凭以付款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受益人提供的书面文件)
6.其他特殊条款:
我公司在此承诺,同意按照贵行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附:保函格式
申请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年月日
协议编号:年字第号
开立担保协议
申请人(甲方): _
住所(地址): 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开立人(乙方): _
住所(地址): 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目录
第一条担保用途
第二条主要担保条款
第三条担保费
第四条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五条甲方承诺
第六条乙方担保责任的履行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附则
甲方因本协议第一条的需要,特向乙方申请出具人民币保函。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用途
1.1本协议项下的担保用途为:。

第二条主要担保条款
2.1 本协议项下的担保种类:
2.2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受益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2.3本协议项下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2.4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5付款条件:
2.6 其他主要条款:
2.7保函样本见附件。

2.8双方同意,如最终出具的保函与本条所述之条款不一致,以保函内容为准。

第三条担保费
3.1本协议项下担保费率为担保余额的‰。

3.2甲方按下述第种方式支付担保费:
1.甲方在乙方出具担保前一次性支付。

2.甲方按(月/季)支付。

第一期担保费甲方应于出具担保之前向乙方支付。

担保出具后,甲方应于每月的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该期担保费存入乙方指定账户,逾期不付,按日计收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四条保证金和反担保
4.1在乙方向受益人出具上述担保前,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存入人民币(大写)元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担保。

4.2对担保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由提供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的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五条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5.1承担本协议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

5.2无条件偿还乙方在担保项下的款项支付,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5.3随时向乙方提供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有关的资料文件,并为乙方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5.4对担保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5凡担保项下进口的设备和货物,在到货后立即向乙方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财产险并将有关保险单背书让渡给乙方。

如果上述设备或货物发生意外损失,乙方有权向保险机构索赔并将赔款首先应用于备付担保项下的付款责任或用于归还乙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利息和费用。

5.6乙方有权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监督;甲方积极配合并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

5.7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如保证金账户资金被有关机关冻结、扣划,应立即予以补足或另行提供其他等值反担保。

5.8本协议项下之反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反担保。

5.9乙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有权从甲方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并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任何抗辩。

5.10如果与担保有关的商务合同发生修改,需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5.11及时将与担保有关商务合同或项目的任何一方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违约事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担保责任的正常履行。

5.12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乙方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5.13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4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担保责任的履行
6.1在担保有效期内,一旦受益人按保函条款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无须征得甲方同意即可以担保金额为限向受益人履行担保义务。

6.2在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时,乙方只负责处理证明文件或单据,对所涉及的基础合同纠纷不负任何责任,对相关索赔文件的真伪及其邮寄过程中的遗失、延误也不负任何责任。

6.3在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时,乙方有权从甲方的保证金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中扣划依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偿付的担保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同时垫付不足部分的款项。

对乙方所垫款项,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利息。

6.4若乙方提供人民币担保,而扣划款项为外汇的,则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按乙方所公布的汇率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人民币后向受益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担保项下的担保责任解除且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8.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如要求担保展期,应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担保展期协议后,本协议项下担保才相应展期;担保展期协议应作为本协议附件。

8.3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之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执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直接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0.1 。

10.2 。

10.3 。

第十一条附则
11.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保函样本
2.反担保合同(保证/抵押/质押)
3.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付款保函
(受益人):
鉴于贵方与买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合同(下称主合同)履行需要,应买方申请,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的付款保函:
一、我行保证,买方将在贵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后,向贵方付款。

如果买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贵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我行将在收到贵方书面索赔通知及买方具有上述违约事实的书面证明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支付买方未付货款。

二、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买方或我方已支付的金额递减。

三、如果贵方与买方协商变更主合同,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本保函即行失效。

四、本保函不得转让。

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日期)止。

书面索赔通知和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买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江苏银行(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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